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黄宗智法律史研究范式中“第三领域”的学术贡献
黄宗智先生所提论文联盟http://倡的结合经济史、文化史和社会经济史、利用诉讼档案来研究清代以来的法律制度的进路,是享誉史学界的法国年鉴学派开辟的总体史研究方式的一个体现。总体史包含了整个人类的生活,进行总体史研究,必须打破所有学科和领域的严格界限和分离的状态,对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学科的专业化趋势,其实是人为地制造研究的封闭格局,形成一种互不往来的闭塞状况。在这样的背景下。黄宗智先生的著作及其试图综合社会史、文化史和制度史的努力,不仅构成某种智识上的挑战,更获得了某种智识之外的意义,因此,黄先生的著作似乎可以称为一种“总体性”的法史学研究成果。
一、主题意义上的“第三领域”范式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中,黄宗智先生充分利用了《满铁惯调》村级民事纠纷的实地调查材料、重建了这些材料中628件民事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阐述了民间调解作为纠纷处理非正式系统的构成、作用和实际运行,认为清代民事审判并非州县长官的“教谕式的调解”,而是根据法律频繁并且有规则地处理民事纠纷。628件案件中,126件是告诉后由庭外民间调解处理的,264件记录不完整的案件中,应有半数左右属未经堂审即得以调解的,因此。通过半正式途径解决争端的可能达到258件,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即为清代纠纷处理中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的“第三领域”。WWW.11665.Com
从对诉讼档案的量化分析,不仅体现对个案处理细致入理的观察,也以定量研究的方法,提出了普遍性的问题。如县官是不是偏向道德训诫而非法律条文、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他是否更像一个调停者而不像是一个法官?如何理解诉讼档案与传统观念间的差距?从区分清代民事调判制度的形式、诉讼的规模、民事诉讼费用、“衙蠹”及当事人的抉择与策略分析等事实角度,揭示了不同社会背景与结构下的民事诉讼形式——小农社会背景下的宝坻、巴县形式,复杂社会结构下的淡水、新竹形式,并将之视为由社会结构的变迁导致的历史的纵向变化。
黄先生也从阐释学的角度,提出清代民事诉讼实际并非是传统观念中设想的走极端,比如无讼与滥讼、清官与衙蠹、良民与讼棍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认定模式,而是从场境和具体实践的角度,证实了律文正史与法律运作现实的差异和背离,指出了州县官们的活动中德治文化与实用文化的双重影响,即秉持“实用道德主义”原则处理案件的真实动机。将清代法律界定为实体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矛盾性结合,并将之放在“世袭君主官僚制”的政治制度背景下理解,认为清代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可以看做是“世袭君主——实体的”表达和“官僚一理性的”实践的一个结合,德治主义和实用主义纠结在清律、县官和地方政府的实践中,权利在理论上被否定但在实践中得到保护。
黄宗智的理论创见是提出了一个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的清代纠纷处理的“第三领域”。在黄宗智的解说中,第三领域内,纠纷是在当事人及有关调解人员对县官批词中难得见到官方律例的表达。这涉及到黄先生提出的一个对“法律”概念解释的问题,即采用规范法学意义上的界定,认为规则的法律只存在于大清律例中,在黄宗智的第二领域(民间调解)与第三领域中,出现的裁判依据,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律及其组织体系,而是为一定群体所共享、共守的一套规则知识和观念组成。“第三领域”运行的前提是存在两套知识系统,官僚阶层共享的关于儒家经典及官方表达(律例)的知识,民间调解中的“地方性知识”。“第三领域”是上述两种知识系统相互冲突、平衡、妥协、吸收的空间,或者是两者关系作用的一个结果或者构成。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更能够充分体现黄先生从经济史、社会史到法律制度研究的学术旨趣转向。因为“法律制度的研究结合了社会史与文化史。过去,社会经济史和文化史学者多分道扬镳,互不过问。但在法律领域中,两者是不可分离的。”这种转向的主题揭示意义,还在于“法律史促使我们不仅对待行动还要对待表象,不仅要对待现实还要对待理想。比起其他的材料,法律文件更能阐明习惯性实践和官方意识形态二者的逻辑,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逻辑。它们本身尤其便于寻找一些隐含的原则和遵循的逻辑。”这使法律制度的研究获得了跨学科的意义,并与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主流问题发生关联,对于改变“幼稚的法学”的尴尬局面,不无裨益。
作者运用了一些地方诉讼档案,除了前面提及的四川巴县档案、河北宝坻县档案、台湾淡水分府和新竹县档案以外,还包括一些民国时期的诉讼档案。这里,也揭示了法律史研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对于史料的整理与系统化,以及新史料的发掘与使用,是否仅仅停留在论据层面就达到了学术上的创新。我认为,史料的运用和整理在达到“充分化”的程度时,它的学术贡献才是独具价值的。这不仅依赖于对史料的系统化工作,更依赖对于这些史料的阐释并挖掘其中的内在联系,以及与其他史料相互佐证,贡献于“总体事实”和理论构建。诉讼档案不仅在史料的使用上较少,它“同时包含有关表述和有关行动的证
据,意识与行为的分别研究不可能像诉讼案件的研究那样显示两者之间的相互关联。”这里存在一个学术研究在保持自身独立品格的同论文联盟http://时,与何依存、为何服务的问题。该著作偏向讨论中国法律历史中的现代性的方面。黄宗智关心的始终是清代法秩序与中华民国法秩序,以至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化以后的现代中国法秩序之间的历史继承关系。从近百年的法律实践来看,可以看出现代中国法律已经初步成形,既有明确的道德价值观念,也有实用的认识方法,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