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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应用论文联盟http://型法律人才是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精通法学基础知识的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性工作的高级人才。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1]在我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国内理论研究界与实务界越来越认识到,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有一大批能够正确应用法律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职业道德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所必须具有的素质。在这一认识背景下,探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显得尤其迫切。
  一、基于何种缘由来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它基于法律职业而存在,影响法律职业的形象和社会评价,关系法律职业的社会认同,维系着法律职业的延续。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是自上而下的,法学教育也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而蓬勃发展起来的。法制建设之初,其重心是“有法可依”,或是知法懂法。这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过程中只注重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传授,而忽视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是我国法学教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短板”现象,抑或是一种阶段性的表征。
  当然,随着法学院数量的增长,其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的探索也从来没有停止过。WWW.11665.cOm从教材撰写、专业设置、实习制度,到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对接等方面都进行过诸多的教学试验。如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今年法律硕士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的19名法官和检察人员担任第一导师,由法学院的导师担任第二导师。这种双导师制的模式将会使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的培养水平步上一个新的台阶。从这一阶段的情况来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已经到了实现跨越的程度了,即可以在实现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技能的实践前提下把以前所忽视的方面重视起来了。
  应用型法律人才较之理论型的法律人才数量上占多数,他们的工作更加直接、更加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其法律知识的专业背景使其更加具有职业属性。在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再作一简单划分,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较之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国家机关法律工作人员在数量上占多数,他们的工作广泛直接地影响着法律关系主体。从国家法律规制的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对数量居少的后者的控制要严于前者。在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自由度非常大,其业务行为丰富多样,很难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制,是否做出正当的行为依赖于其自身的道德素质高低;而法官、检察官的自由度相对有局限,言谈举止、服饰穿着都有具体的法律要求。“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要素”。[3]正是基于这种考量,法律职业道德之于整个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显得非常必要与紧迫。
  二、法律工具主义对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影响
  法律工具主义的法学理论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一理论也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4]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法律工具主义看来,法律是政治工具、经济工具,也是道德工具。从政治工具角度来看,在国家政权建立过程中,法律是阶级专政工具,是统治阶级对敌对阶级进行专政统治的有力武器;国家政权建立以后,法律是国家工具,是国家维护统治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有力工具。从经济工具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也是经济的工具。从道德工具来看,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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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制约非统治阶级道德的有力工具,道德对法律的支持具有价值性,法律对道德的支持具有工具性。总而言之,法律工具主义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法律充斥着国家利益,不利于我国现今的法治建设,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工具主义的广泛存在,阻碍论文联盟http://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一方面,当人们在现实中逐渐意识到法律的工具性质后,对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也无法从内心上去认同和信守。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国家也会把法律当做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作为维持统治秩序的工具,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这导致现实中法律只注重国家的利益,加重公民的义务和服从。政府将法律视作管理社会的有力工具,司法机关也被工具化,成为国家维护稳定的机器,使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很难得以彰扬。在公民看来,如果法律并没有体现或是没有充分体现自己的基本需求和基本利益,那么公民遵守法律便会带有趋利性或选择性。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工具主义的主导,法律被看做是经济的工具。经济的第一位性使得人们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中把经济利益看得更重,为了经济利益可以不顾法律规则,或是绕开法律规则,不择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尊严被损害殆尽。
  法律工具主义的广泛存在和长期影响,使得无论是国家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还是自由执业的法律人才,都或多或少或是完全被这种片面的理论所支配,对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产生巨大的阻力。在这种背景之下所形成的法律职业道德必定带有“国家”色彩或是“机会主义”色彩。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对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工具主义进行扬弃,推行法律至上、权利至上,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条件。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回归、展望
  总体来说,法学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处于一种逐渐受重视(主要因为国家司法考试将其纳入考察范围),但还是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地位。从我国现今法学院的培养模式和方法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在本科阶段开设一门选修课程进行教育,还有很多学院实际上并不开设这门课,因为这门课程并不是核心法学科目,也没有专职的老师来讲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在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所以它本应是内在的或先于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必须具备的一定因素和内在观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是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的传授一道进行的,法律职业道德伴随着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三者不能分割开来。正因为以前长期忽视或是分割进行,所以法律人才在处理实务问题的时候容易背离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
  基于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水平的现状,现实中采取的改变措施大致从提高认识、在本科教学目标和课程设置上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采用诊所式服务等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一个实践性的话题,作为培养机构的法学院对于一个实践性的问题所能做的只是在观念上进行熏陶和引导,无法作出具体的要求或检验。在大学本科教学中设置一门课程来讲授法律职业道德并不是难事,安排专门教师来讲解也不难,让法科学生在这门考试中考出高分也不难,但是在职业道德这一问题上仅仅靠书面考试是无法付诸实践的。法治实践已证明法律职业道德非常重要,但是将其放到一门课程来操作,显然是极其危险的。同样,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来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可行性也是不大的,因为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门本科非核心课程,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能受到像其他核心课程一样的重视。而且授课老师一般也是其他核心课程的老师,所以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方法与核心课程的教学方法差不多,并不可能有多少特殊性,显然这种脱离整体谈局部的做法是欠缺操作可行性的。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那么法学院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该如何进行呢?笔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进程首先应进行理性的回归。这是因为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道德性”,所以它是一个观念层面的问题。另外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法律性”,其教育应追溯到法律的本质和价值,这才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要素和实质载体论文联盟http://。只有首先回归到观念层面、法律的本质和价值层面,我们才能有理由和信心去展望法律职业道德的未来。
  基于以上分析,对法学院的教育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从观念上进行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于所有的法学课程中,与所有法律知识的传授相伴随,使之潜移默化地让学生形成一种观念。二是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理论教育所应完成的使命。法学院应该使所有接触法律的法科学生从一开始就对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达到正本清源的法律启蒙作用。这两个要求,看似简单却很难做到,其意义深远。之所以很难做到,是因为现实中的法学教育只会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讲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理论课程中讲述法律之本质和价值,而没有或是很少将这两个方面融入具体的长期的法律知识传授中。没有较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的熏陶,“法律至上”观念的种子来不及播种,所培养的学生就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观念,从而导致其在走上法律职位的工作岗位之后,出现“先天不足”的现象。
  法学院的使命在于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其中良好法律职业道德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显得尤其重要。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应包括外在法律约束,而这种约束的主体就是国家和社会。应用型法律人才走上职业岗位之后,虽然远离了校园,但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却依然不可缺少。笔者认为,正因为法律人才具有其特殊性,是一个社会中法律知识最丰富的群体,是法律意识和素养最高的群体,所以国家应该格外将法律事务工作者的道德要求进行法律化,加大惩罚力度,以一种必要的强制手段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因为确保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亦是公平正义的。所以,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回归到观念层面和法律本质层面,就要既注重内在观念的熏陶,又强化外在法律的约束。
   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所以对应用型法律人才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治建设来讲是必要的。我国法学院在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曾经偏重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技能的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观念的熏陶与夯实。可喜的是,国家职能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在最近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强调指出,职业教育要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在这样的认识高度下,通过法学研究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合力推动,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将会取得长足的进展,从而为我国法律权威的树立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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