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行政强制法对政府工作的意义和影响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论文联盟http://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在制度层面,作为行政强制方面的基本法律、行政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行政强制法开创了行政强制综合立法的立法体例,使行政强制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全面统一规范,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在实践层面,行政强制法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有效解决了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的“散、乱、软”等突出问题,实现了行政强制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保护。三是在法治建设层面。行政强制法以同家强制力的形式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有利于培养和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信法服法,形成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的良性互动。同时需要承认,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管理关系密切,对行政机关影响重大。行政强制法确立的许多理念、原则和制度,都是对现行行政强制实践的重大调整和规范,对于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明确行政强制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行政强制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直接产生不利影响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理应受到严格规范。wwW.11665.coM但是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非常零散,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什么情况下需要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没有一定之规。
在充分吸收行政强制理论研究成果,参考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行政强制法首次明确了行政强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有效指导行政强制的立法和实践。一是合法原则,即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是合理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对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应当是必要而适当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这一目标时不得选择行政强制。三是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实施行政强制时要注重开展法治教育,督促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四是不得谋利原则,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五是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行政强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等救济权利。上述原则,是贯穿行政强制全过程的法治理念,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具有统领作用,行政强制法的各个条文包括其他单行法的规定都应当体现这些原则。在行政强制法律规范缺位的情况下,这些原则可以直接适用,具有规范效力。行政强制法的许多规定的确也体现出了这些原则的精神和指导作用,例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四十三条规定,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行政强制法的上述原则和规定,是行政强制法的精髓,凝聚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鲜明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彰显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反映了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人身财产基本权利的尊重,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具体落实。行政机关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执法宗旨的首位,坚持教育优先,合法合理,少用、慎用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实现行政目标的就不实施行政强制,即使必须实施行政强制也要适当有度,不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行政强制的设定,即谁有权设定行政强制,可以设定何种行政强制。这实际上是一个立法权限问题。行政强制法出台前,我国有几十部法律、上百部行政法规和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都在规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设定总体上比较乱,没有明确的门槛限制,设定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的规范,任意设定行政强制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在有的地方、有的领域比较突出。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确立的原则,针对我国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强制法首次明确了行政强制的设定规则,对行政强制立法权进行了全面严格规范,确立了统一有序、层次分明的行政强制立法体制。一方面,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交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将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限定于法律,禁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明确规定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已作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只能在特定职权范围内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另一方面,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立法工作进行了规范,从设定原则到设定程序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必须依法、适当;第十四条规定,拟设定行政强制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强
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强制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政强制的形式、方式、顺序、步骤和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而且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不仅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义务,而且赋予了当事人在各种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强制各个阶段的程序权利。这些规定将行政强制的整个过程都置于了法律的约束之下,论文联盟http://其中多数程序规定都具有开创性,填补了行政强制立法的空白,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行政强制法主要是一部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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