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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罗马法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目 次

  一、遵命学商

  二、幸遇胡适

  三、弃商学法

  四、回国执教

  五、重执教鞭

  六、我的期望


  一、遵命学商

  我于1908年5月出生在江苏省溧阳县歌歧中村(现为溧阳市马垫乡歌歧村)。父亲是清末秀才,体弱多病,民国后在本乡小学任教。母亲略识字,敦厚朴实,勤俭持家,为乡里所称道。父母共育4男1女我在兄弟中排行第三。父亲按当时的社会分工:士、农、工、商,使

  4子各专一业。大哥学工。二哥务农。我从商。并按家庭经济情况,安排我们3人读完中学,弟弟待诸兄毕业工作后资担进大学深造。我小学毕业后,遵从父命考入深阳县城里的“乙科商业学校”。1922年我从“乙商”毕业后考入无锡的“公益工商中学”商科。

  “公益工商中学”创办于1919年,是荣毅仁的伯父荣宗敬和父亲荣德生为他的企业开办的职业中专。该校学制4年,分工、商两科。后开工科停办,学校改为“工商中学”。校内各科均设学监一人,又取严格的管理制度。14岁的我只身来到无锡求学。进校初期,因溧阳的教育水平远不及无锡的高,我学习基础差,无锡籍的同学都瞧不起我。我十分不服,暗下决心,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学习成绩逐年不断提高,到毕业时名列全班第一。在3年级时,新来的级任老师蔡虎臣先生对我特别喜爱,常在班上表扬我聪慧、好学。wWW.11665.COm我毕业那年,荣氏企业不景气,毕业后不能进入企业就职,前途成了问题。既然就职无望,我就产生了继续上大学深、z的想法。蔡老师知道后就为我做了周到的安排:在帮我找了个小学教员职位的同时,又为我补习英文和几何,准备考大学;当时,因我大哥已毕业工作,家中经济状况也有所改善,我便有了升学的可能。蔡老师竭力推荐我报考上海的

但鲁汶大学的法学学制为5年,我只有两年时间,故不能学法,只能学四年即可攻得硕士学位的政治外交专业。因此,我在商科听课两周后就书面申请转系并附上胡适校长的证明书。后经批准我便转入法学院政治外交专业学习。经过两年的刻苦努力,顺利地通过了考试及论文答辩,于1931年7月获得政治外交学硕士学位。因我的学习总成绩为优等,经申请得到了庚子赔款设在鲁汶大学的奖学金,解决了我的经济问题,使我继续深造,学习法律成为可能,以实现我立志回国后从事法学教育的愿望。

  是年秋,我以硕士生的资格顺利插入法学院3年级,从此我便开始系统地学习罗马法。当时

好,早已回国在上海持志学院教授罗马法的路式导学长来信邀我去上海与他合作,我便踏上了归国的旅程。

  碰巧,

内容是翻译比国高年级同学整理我们老师第柏里埃的上下两册讲义而成的。

  武夷山是山区,无日机光顾,师生们的学习、生活条件都较好。大家都希望学院能继续办下去,教师们商议决定:办一个能证明我们学院实力的刊物。教务长范任(鲁汶大学哲学博士)指定我带头写一篇有关罗马法的文章。邹文海教授则写了《现代政治思想的性质及其问题》一文,其他教授也各异所长撰写论文。我论文的题目是《罗马法上几个问题的研究》以苏皖政治学院季刊》1941年7月)。文中主要针对当时国内罗马法学界:黄右昌、陈允、应时、丘汉平、陈朝壁等学者关于人格变更、罗马法诺成买卖中出卖人之义务、融通物与非融通物等问题的论述,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与他们商榷,意图引起争鸣,把我国的罗马法研究引向深入,提高到新的水平。在战时,各学术刊物大多停刊,这一季刊的出版在教育界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显示了苏皖政治学院较高的学术水平,抵制了教育部陈立夫等人战区不准办大学的言谈,为苏皖政治学院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活力

  1942年春,日寇进犯浙东,武夷山已非安全之地,学院不得不准备内迁。我应邀去了福建长汀的厦门大学。长汀物质生活比较艰苦,学校图书很少,书店更无专业书籍。我便电告徐铸在桂林选购了一批法律图书,托运来校。其中包括丘汉平先生所著《罗马法》;陈朝壁先生所著《罗马法原理》,解决了开课的问题。按当时的规定,专任教授要开3门课;系主任要求教授两门课;院长虽行政事务繁忙,也要教授一门课。我任系主任则讲授罗马法和民法总论。

  我讲课的最大缺点是,不会讲普通话,一口溧阳乡音,过去讲课都是先印发讲义,当时长汀没有这样的条件。我上的第一课是:我们为什么要学罗马法?古代中华是泱泱大国,中华法系曾是邻邦的楷模,为何近代反跟在维新后的日本后面学习罗马法?我讲得很起劲,但我的乡音却无法使学生们完全听懂,板书也无多大帮助。恰好班上有两位由武夷山转学到厦门大学法律系的学生,袁德成(规定居加拿大)和张福平(中共地下党员,解放后不幸英年早逝),在他们的帮助下解决了问题。

  第一年,我重点讲了“占有”和“用益物权”。第二年详细讲了罗马法的各种契约,并与现代民法相比较。特别指出罗马法的诺成买卖,只转移要式移转物的占有,而非所有权的问题,以辨明是非。

  是年春,丘汉平先位因公从上海赴重庆,途经长汀,我邀请丘先生为法律系助学生做了一次演讲。秋季,陈朝壁先生应聘来厦门大学任教。这样,当时

月第3次印刷。由于校对的原因,第1次印刷的书中缺漏错讹,时有所见。后由商务印书馆的陈森编审费时4个月,悉心校定,更正错漏6itu多处。因此,第2次印刷本的质量明显提高。第2次印刷后,朱学山教授不顾年迈体弱长期持续不断地仔细搜索,又发现了76处错讹。但第3次印刷时因没能和我联系,仍采用了第2次印刷的版本,使朱老找出的错处未能纠正。我因年老力衰,已无力捉笔,不能自审,甚是遗憾。1994年,在北京召开的“罗马法。中国法。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的国际研讨会上,《罗马法原论》被赠送给各国罗马法专家进行交流,得到了专家们的好评。陈森编审撰写《周著<罗马法原论>评介=(《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朱学山教授撰写《(罗马法原论>给我们的启迪)(《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等文都对《罗马法原论》给予肯定。但也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些质疑和不同看法,就我目前所了解到的有:认为《罗马法原论》中“没有阐述消费借贷与代理关系”。实际上,该书(第1、2次印刷本)第620页就对此作了叙述,以后,在第673页又进一步地作了阐明。其次,有的认为《罗马法原论》在述及“所有权”的定义时不包括“占有”是不可思议的。事实是,在古罗马时期“占有”和“所有”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占有”是现存的事实,无论其是否合法。“所有”是保护争执的权利人的,无论所有人是否占有其物。当占有人与所有人发生争执时,裁判官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首先会作出:无论占有是否合法,都首先保护现占有人,而所有人不得反抗的决定。以后,当合法所有人与非法占有人诉讼时,裁判官在查明原委后,再判非法占有人将其非法占有物交给合法所有人。因此,在早期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民法典中,其所有权的定义均不包括“占有”一词。再者,对于《十二表法》第3表第8条中的“hoste”一词,是译成“外国人”好些?还是译成为“叛徒”好些?我认为还是译成“叛徒”较妥当,其理由已在前文中叙及。以上3点仅供同仁们参考。

  我退休后撰写了《<十二表法>中“私犯”规定的研究=(《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1期);参加了《民商法词典》的编写,任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还担任《法学大辞典》顾问、副主编、罗马法分科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出版)和《英汉法律词典》审定人,并撰写有关罗马法词条(北京外文出版社200年出版)

  六、我的期望

  罗马法自《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备的一部法制史,其中的许多经验、教训,值得人们吸取和借鉴。同时,它又是私法的基础,对后世各国的民商法曾经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①一些西方学者则称之为“世界普通法”。我国现今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习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逐步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因此,研究“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实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社会已进入了zi世纪的新千年,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给研究罗马法开辟了新的天地,我们当年的状况是无法与此相比的。现在,北方有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南方有厦门大学罗马法研究所,都有得力的学术带头人。还定期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经常派人到国外研究交流,也请外国专家来国内讲学。信息时代的到来,可用高科技手段在互联网上,很便捷地查到罗马法的各种资料,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希望有志于罗马法研究的同仁们继续努力,深入研究,一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我年老,视力、听力都严重衰退,力不从心。此文多赖徐国栋教授的策划和督促以及家人:老伴黄友瑜、子周一渲、女周莉华、周芝华和服务员孙秋娥合力凑成。不当之处,敬请同仁不吝指正。

  2002年5月95岁周枏于安徽大学完稿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falushi/119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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