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县地处西南内陆山区,县域面积2330平方千米,户籍人口80万人,属“国家级贫困县”。C县现有律师事务所4所、基层法律服务所9所,执业律师36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9人。①其中,4个律师事务所和2个法律服务所位于县城,7个法律服务所则分布在7个乡镇场上。
摘要:通过在C县的实证调研,我们发现,由于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水平不高、法律服务的供给力量不足,基层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们在职业和执业的边界上存在着业务重叠、身份混同、地域割据和业务分层等既交叉、模糊又对峙、割据的局面。
关键词:基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割据
一、模糊
通过对C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访谈,我们发现,与法律工作者相比,律师群体对自己的职业身份更具优越感,法律工作者则将成为律师作为职业晋升的主途。事实上,根据我们的调查与统计,C县近半的执业律师曾在法律服务所工作,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后才转变为律师身份。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虽同属法律服务职业,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律师法》的规范,而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则由司法部的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约束,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但在C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名义和业务上都存在着重叠与模糊:
(一)业务的重叠。在C县法院和派出法庭,我们看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共同游走、相互对阵的身影。《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确认,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条为法律工作者设定的业务范围与《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律师业务基本一致,除刑事辩护外,法律工作者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业务的全部内容。事实上,2014年,C县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只有155件,而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达3241件。②在C县,刑事辩护不过是律师们一块小小的“自留地”,在广阔的民商领域中,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是同台竞技。
(二)职业身份的“混同”。在一般民众的认知中,律师与工作者并无区别,他们都是“律师”。在亲历到C县法律服务的个案中时,我们观察到当事人对法律工作者的称呼就是“某律师”,而“某律师”也安然接受。就此,Q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者Z对此有一番说明:“一方面,当事人不清楚正式规定,他们没有能力对律师和工作者进行区分;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他们关注的是麻烦的解决,而不是谁来解决他们的麻烦,他们没有必要对律师和工作者的身份进行区别。而且哪个工作者会主动在当事人面前说自己不是律师呢。”
二、割据
(一)在地域分布上,律师占据着县城,其执业场所主要是C县法院、县城及周边;法律工作者则盘踞在乡镇场上,执业的场所主要是派出法庭和乡镇场、农村居民。县城是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驻地,有常住人口有10万人,C县4家律师事务所全部位于县城,3家在法院对面,1家在法院右侧。Q镇是C县第二大镇(第一是县城驻地镇),距县城40公里,有人口4.4万人,镇场人口已达1万多人,Q镇法律服务所有工作者6人,是为Q镇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力量。
(二)在人员数量上,C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可谓势均力敌:36比39。C县人口80万人,平均每1万人才有一名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每2万人才有一名律师。而在2013年,北京每1万人口就已经拥有11.7名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存在确实缓解了基层法律服务力量的不足。
(三)在业务层次上,除刑事案件被律师垄断外,县域内的重大案件也基本被律师掌握。县城是全县的人口、经济、商业、审判中心,“近水楼台先得月”,律师自然更容易获取到县域内的“高端案件”。同事,律师职业的准入门槛和执业资质本就高于法律工作者,其智识和技能更容易受当事人信赖。对于“山寨”与“城邦”得以割据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3点:
1.C县的经济水平决定了法律服务内容和水平的基础性,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能提供,律师提供的高于工作者水平的服务部分并不是基层民众主要需要的;
2.山区地形导致了律师下乡和乡镇居民进城的不便(包括更多的交通花费和更长的办案时间等),7个主要乡镇上的派出法庭和法律服务所形成配套,缩短了法庭、法律服务与民众的距离,乡镇居民和农村群众自然乐于享受近便的法律服务;
3.法律工作者多是乡镇上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在乡镇上有着更为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和人际关系,这是“常居县城之远”的律师们所不具备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基层地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边界既存在着模糊与重叠也存在着对峙与割据,导致这种矛盾格局的根源在于基层法律服务水平不高和基层法律服务力量不足,在以基础性法律服务甚至是“兜底性”法律服务为主要需求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法律工作者的确能够弥补法律服务供给的不足,平衡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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