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这是一篇介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的法律期刊投稿,安全保障义务是弱势群体的合法利器,论文首先介绍了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进行了分析,对不同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不断增多,其内容的多样性以及案件的复杂性也越来越不易解决。安全保障义务的提出在侵权法上是一个进步,从而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等处于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本文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概念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更加清楚明了,便于实践操作。
关键词:法律期刊投稿,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侵权法所研究的重要内容是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规制。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核心在于对作为义务的违反。作为义务的来源呈现出多样性,除了法律和意定之外,还来源于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一般注意义务。在我国侵权法上的表述为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出现并在立法上得到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承认是侵权法演进的一个重要成果,是人类经济和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人与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时代产物。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研究一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最基本的概念入手,最基础的搞明白了然后再探讨其特征、性质、作用,只有如此,才能更深层次地掌握有难度、重要的知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也不例外,只有上述方法,才能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更好地识别出哪些行为、哪些主体需要用这一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规制;才能更清楚、更准确地对其适用《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规则原则以及如何做到双方主体利益的平衡,以致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忽略另一方的利益。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说法不一,各持己见。
张民安教授认为,“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如果能够合理地预见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正在或者将要遭受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侵害,即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此种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笔者对于其概念赞同张民安教授的观点,张民安教授在对其概念中不但对产生安全保障义务情形的本质特点进行了说明,而且明确了此种保障义务应达到的标准,因此,更具有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
学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很大的争论,根据通说,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但是学界在过错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上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被侵权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一方面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考虑到经营者的经济赔偿的承受程度。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被侵权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违反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正如王利明教授指出的那样,“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在许多领域对行为标准的确定越来越具体化,要求用各种技术性的标准来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违反了这些规则不仅表明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也表明行为人具有过错。”由此可见,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完全可以作为其在为相关行为时存在过错的依据。
违反安全义务侵权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的类型,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差异就在于其归责原则上,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更有利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安全保障义务是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产物,在许多的领域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标准的确定也越来越具体化,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在当今的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同时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不断进步,以及对人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地加强。
参考文献:
[1]谭丽娜.论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的界定[J].法制博览,2012
[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226
[3]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