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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职称论文发表简述实用解释法与动态解释法之应用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摘要: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界和普通公众对法法治原则的理解发生了变化,相应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得到了很大丰富,产生了一些适应新观念、新需求的的新的解释方法,其中影响较大的便是实用解释法和动态解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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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用解释法

  顾名思义,实用解释法就是一种以最大价值(当然不只包括经济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其直接的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而法律解释方法或法律理论中体现实用主义哲学思想最为充分的包括公平正义论、权利自由说以及法律经济分析学派等。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可以更形象地表明实用解释法的基本思路,当然实用解释法的范围更加广泛,其基本判断标准可能不是经济效果,而是其他方面的效果,如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等。

  (一)价值选择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

  在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时,经常会陷入不同的价值判断选择之中,而价值判断选择会直接影响着法律规范的含义的确定,也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例如,在国家整顿金融秩序、清理金融机构政策实施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信用社清理整顿的案件时,如何处理合法债权与社会稳定(或者储户利益)之间的关系?由于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和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的提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律师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中,如何处理现行收费规定(规章)的规范性价值与适应形势发展而进行改革的价值追求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个一直已为司法界广泛接受但学术界仍存有疑义的命题,即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这些都需要法官作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在两种价值无法求全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作出选择,而选择的标准通常就是不同价值对法官的冲击力,以及这种冲击力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建立起的联结关系的紧密程度。

  (二)法律价值的表述

  实用解释法虽然将解释问题变得更加灵活,但其最终支柱还是立法的意图,因此仍属于“目的主义”范畴。因为实用解释法通常使解释者面临价值上的选择,而立法意图中往往已经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追求,因此实用解释法不可能脱离立法的意图。这样,实用解释法的最佳应用应当是实现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追求的价值。法律从其制定时起就与其制定前后的背景、环境密不可分。这些环境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新法律的含义。这些环境所含有的多种因素中,有一些本身就是价值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追求的价值,通常是特定的、明示的和具体的。

  例如,《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其中便体现了就业平等的价值追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立法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可能不在立法条文中明确表述出来,而是构成立法的背景、环境,是立法者心中所向往和渴求的价值。立法者认为,这些价值是法律和公众的共同价值观,是不言自明的。

  所谓法律中的共同价值,是指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法律自身所应当拥有的“品格”,如法律的连贯性、稳定性、现实性、不溯既往性等。这些内容是法律规范的一般原则,所有规范均应以这些原则为其基本价值。所谓公众的共同价值观,是指作为在社会中共同追求幸福、安定生活的人和人的群体在处理人与人或其他事物之间关系时所追求的目标,如公平、正义、合理、道德等。通俗地说,公众通常假定立法的意图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并且人们都应当依照这些原则去解释、适用法律。这也是实用解释法与普通的目的解释法不同之处。

  在加拿大法律制度中,实用解释法认为,解释法律时至少要考虑五种基本价值,即:理性与正义、人权、法律的救济性、法律的统一性、法律的稳定性。这些基本价值实际上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下面分别简要阐述。

  (三)理性与正义

  如果对一项法律有两种以上的可能的解释结果时,法官未必愿意出现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解释结果。这是不是违法呢?不然,实际上这或许是生活在法律制度之中的人们所期望的。他们按照人类活动的一般规律行事,而他们的民意代表制定的法律应当保护他们这种活动方式。如果法律没有实现这一目标,这可能不是人们真正需要的法律。对于法官来说,有时立法者无法预计某种不合理、不公正的结果发生,而法律的过程要求每一个参与此种过程的人本着理性、正义却阻止不当结果的发生。不管我们把法律解释看作是对立法机关实际意图的重构,或者看作是“法律读者”(即法律实施者和遵守者以及法律研究者)的创造性工作,考虑解释的后果总是正当、必要、合理的。

  这一解释规则最初是“黄金规则”的核心。立法者的真正意图可能通过解释的结果推论出来。如果对某一项法律规范看上去便认为会出现不公平的结果,我们则有理由认为这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来意图。但是,黄金规则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的丰富,已经得到了极大的丰富,无论从维护的结果上,还是在判断的广泛性上,都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黄金规则,而是纳入了一种新的解释理论,即实用解释法。在这种价值之下,如果一项法律的字面含义或者两种解释中的一种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法官则可以赋予其合乎立法原意的解释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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