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内容提要: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同时又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同时又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记载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经济业务的一种会计凭证,二是记载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自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并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方法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增值税完税方面的链条作用已显而易见,但代之而来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也不容乐观,亟待改进。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新税制实施不久,税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法规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税收征管上的漏洞以及税务系统 内部某些税务人员责任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知法犯法,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这些都给部分经营着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偷逃税款提供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温床。下面就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及运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改革是借签西方国家增值税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而制定出台了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和作用。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次就尽善尽美,增值税改革也不例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多次改版,从94年版、95年版、到96年版、97年版、98年版、99年版、2000年版,形成了现在多版本共存的局面。最初的94年版专用发票是在增值税改革初期设计印制的,在用纸、图案、防伪等方面均有不科学的方面,致使一些不法分子私自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真假票不易辨认,94版专用发票已于98年元月1号被停用。94年以后各版专用发票在工艺方面虽不断改进,但都不完美,私自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多个版本专用发票同时使用而且仿伪标识又各不相同,对辨认真假专用发票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非法印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完税作用,可以作为扣除税额的依据,一些不法分子为弁取暴利非法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这些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比以前更具欺骗性。如在发票上伪造购货单位、购货名称、填票人,私刻公章,用先进的设备印制出以假乱真的发票。
2、非法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身的抵扣制度有巨大的诱惑力,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达几十万元,甚至是几百万元,含金量不比人民币少,作案形式又更隐蔽,致使一部分经营者知法犯法、顶风作案。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如鼎湖、金华、南宫等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实地稽查中还发现一些企业为了购货双方的经济利益,应购货方要求虚开应税项目,如将固定资产、发放福利品及在建工程物资填开成生产用配件,以此来骗取抵扣偷逃税款。如在2000年11月份对我市某物资公司实地稽查中发现该企业2000年8月份购进两台摄象机,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月份我们在稽查过程中,通过盘点库存发现仓库中已没有摄象机,该企业销售收入明细帐中又没有销售摄象机的帐务处理,核对其营业执照主营钻井配件,且在2000年元月至10月份销售收入中全部为钻井配件收入。讲明政策并经询问有关人员,得知购货方油田某厂厂内电视台购进摄象机两台,而购货方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让该物资公司将货物名称由摄象机虚开为钻井配件。在核实后,我们依法对该公司作了税务处理并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不严,发生被盗现象。国务院领导曾指示,要象对待钞票一样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点上,国税部门也确实下了很大力气,取得了一定成绩,保证了新税制的顺利运行,而在执行中还存在个别地区专用发票管理不严,造成专用发票被盗,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一般纳税人对专用发票认识不足,发生丢失现象。有些一般纳税人为了方便,在专用发票管理方面随开随放,未按规定要求存放、保管、致使发票丢失;有些一般纳税人在收货款时,随身携带,以致在途中丢失;有些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存放地点与经营地址不一致,造成专用发票在途中携带时丢失。
5、超前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超前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有三种形式。(1)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或未全部支付货款就申报抵扣;(2)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验收入库或货物未到达就申报抵扣;(3)将下月10号前取得的下期进项发票在当期申报。如某商业企业为了达到当期少缴税款的目的,在申报2月份税款时,将3月5号的进项发票2张,税额1000元,夹在其中进行申报抵扣,造成2月份少缴税款1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予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根据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多报的进项税额即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额。按这一规定,各期超前抵扣税额(商业企业未付款、工业企业货物未入库、提前申报)应确定为偷税。在实际工作中,确有部分企业为达到暂时少缴税款之目的,进行超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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