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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内容摘要
依法治国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伟大工程.要顺利实施这一工程,首先必须对依法治国概念有一个全面了解,对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法治理论有一个正确把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一大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急需的法律制度上继建立起来,并初步形成了体系。然而,若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而言,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是很不完备的。例如,调整社会主义经济行为的法律比较健全,但调整社会主体政治行为和文化行为(如宗教行为)的法律尚有很多空白;调整社会群体行为和社会个体行为的法律相对较多,但调整国家行为的法律则较少。此外,现有很多法律制度 内容也需要修正和补充。上述情况有明,我国社会主体无法可依的状况虽已初步得到缓解,然而却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在根据社会生活实际需要立法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自身的需要来立法,这样不仅可以使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完备起来,而且可以发挥出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超前指导作用。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制建设  人治  法治
一  依法治国的主体
依法治国是一个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搞清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依法治国过程的首要环节。依法治国的主体可分为三大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依法治国的权力主体——全国人民。这是最高、最终、最根本的依法治国主体。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离开了人民,依法治国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主体,因而也就不可能获得成功。
第二个层次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优秀代表,其基本职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领全体人民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乃是实现依法治国方针的关键。
第三个层次是依法治国的操作(或执行)主体。主要包括七种国家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七种国家机构分别具有不同职能,共同完成着依法台国的历史使命。其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法治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以及应当由其行使的依法治国的其他职权。
依法治国的上述主体不是互相孤立,而是互相联系的。第二、三个层次的主体都必须服从第一层次的主体——全国人民,如果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也主不不可能发挥出依法台国的功能;同时,作为依法台国的最高、最终的主体——全体人民,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集中 效地发挥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行使依法治国的权力,其中,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乃是保障全体人民依法台国的关键,而各种国家机构乃是保障全体人民行使依法治国权力的根本手段和工具。
二  依法治国是依法民主与依法专政的统一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由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构成的。一方面,国家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另一方面,国家又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 结合便成为国家。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依法治国亦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依法民主,二是依法专政。只有针这两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建成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
所谓依法民主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国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当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要依法及时加以制止并恢复其行使民主权利;其二是国家依法教育人民群众积极、充分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事实说明,只有发广大人民群众都能积极、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时,依法治国方针才能真正收到实效。目前,我们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当家凭证的权利方面已做出显著成绩,然而在依法教育人民群众积极、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方面却还有很多路要走,我们应该把依法民主的重点放在后一方面,并以后一方面的工作促进前一方面的工作。
所谓依法专政,首先是指依法确定专政对象,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专政对象主要是各种违法犯罪集团和分子;其次是指专政机关依法防范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当违法犯罪现象发生时,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地违法犯罪者进行制裁和改造。依法专政重在依法,超越法律范围去实行专政 ,必然导致混淆敌我并造成混乱,在这方面,我国历史上是有剧痛教训应该记取的。
    依法民主与依法专政是对立统一的。没有依法民主,不可能有效地依法专政;而无依法专政,依法民主也没有保障。依法民主与依法专政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并且是为了一个目标——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三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经
依法治国包括依法治政、依法治经、依法治文等方面内容,核心是依法治经。
首先,从法与经济的关系而言,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经。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建立在经济活动的基础之上并随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经济活动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人们改造自然的活动,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基础,其二是人们改造自身关系的活动,即改造生产关系的活动,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直接基础。但在阶级社会里,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进行的,而是需要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为其提供条件和保障,而法则是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最直接的保证,法的最根本的社会价值正在于保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结构及其变化,以推动社会生产务的不断发展。
其次,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中心任务而言,依法治国的核心也是依法以法治经 。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 ,由此决定这一阶段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而为了实现这一任务,我们党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路线。事实说明,党的基本路线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命一、发展线,我们必须像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而要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和实施,就必须有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事实说明,只有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作为一种法的意识深入人心,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核心思想和根本目的,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时,我们党的基本路线才能得到彻底贯彻,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心任务才能实现。
其三、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来说,依法台国的核心亦是依法消费品依法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已经50多年了,在这段时间内,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大部分时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人治经济,生产目的、过程、结果的分配都由领导者的意志和对情况 的认识来决定,而政个不分则是计划经济体制在目前的残余形式。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渐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法治经济,它只有 法律的保障下才能建立起来,也只有 法律保障下才能不断获得巩固和发展,因此,依法治国必须突出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其目的——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
最后,从依法治经与依法治政、依法治文等关系上说,依法治国的核心亦是依法治经。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法律、道德、艺术、教育等等则属于上层建筑,它们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其他方面。改革开放 来的实践证明,经济治理不好,生产便难以发展,政治难以稳定,文教卫生事业民难以发展,法治本身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依法治经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四  法不仅是工具,也是目的
法是政治与经济的工具,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法除了作为政治与经济的工具以外,同时也是政治与经济、甚至法自身的目的。
首先,法是经济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潮由经济决定,并为经济服务的。然而,经济并不是社会 唯一组成部分,经济的发展也不是社会发展的唯一目标。在社会 个大系统中,它的各个部分(包括经济和法)都是相互作用、互为目的的。在社会发展尚离不开法的时候,法也是经济的目的,经济则是建立和完善法的手段,在我这社会主义初级阶级,发展经济更不能离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
其次,法也是政治的目的。由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因而法是实现经济目的的工具必然演化为法是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然而在这一前提下,也应看到法与政治关系的另一方面,即在社会发展还离不开法的时候,法也是政治的目的,而政治则是实现法的工具。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运用政治手段,强化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乃是指导我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针。
最后,法也是法自身的目的。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是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的,而这一规律就主要表现为通过不同法律体系的相互借鉴以及同一法律体系内部关系的调整(手段)以达到使自身不断完善化的目标或目的,由此可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建设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而且是我国法制建设本身所应实现的重要目标。
承认法不仅是工具,而且是目的,这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而且有利于克服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促进依法治国伟大方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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