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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技术侦查的规定对自侦工作的影响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较大影响,其中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尤为突出。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今后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当依法用好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职务犯罪侦查 技术侦查 秘密侦查

  一、技术侦查的含义、适用案件范围及技术侦查的种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是采取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获取案件信息、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的总称。技术侦查具有科技性、隐秘性和适用对象特定性等特征:(1)技术侦查主要运用一定的科技手段进行侦查。(2)这种技术手段具有特定性,不是所有运用技术手段的侦查活动都称之为技术侦查。(3)技术侦查具有隐秘性,通常是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活动。(4)技术侦查通常是对特定对象展开的侦查活动。
  检察机关有权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范围包括:一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是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三是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论是否为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WwW.11665.Com
  技术侦查包括哪些类型,《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技术侦查"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但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并没有对此加以规定。笔者认为对技术侦查手段应该作狭义的解释,即建议在修正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技术侦查的种类作如下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监听、技术追踪、视频监控、互联网监控等手段,其他手段可划归秘密侦查手段。

  二、技术侦查的适用依据和适用程序

  在侦查中采取哪一种技术手段,需要解决依据问题,即依据何种标准来决定是否采取某一措施以及采取哪一种措施,或者对哪些对象采取措施。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本条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据确定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即以侦察活动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要不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何种技术侦查措施以及这些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哪些人。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新刑诉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技术侦查由哪个机关来批准、可以批准几次、哪个机关有权对技术侦查进行监督等问题仍待细化。 程序是正义的保障,,需要对具体适用的程序进行规制:第一,批准机关。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由检察院内部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批准,还是由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批准,或是由上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批准?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笔者建议由本院反贪部门主管检察长批准,并报上级反贪部门及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备案,这样设置,既保证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效果,有利于案件侦查的保密,而且对侦查部门使用技术侦查也有足够的监督和制约。第二,解除程序。如果检察机关对应当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不予解除,该由谁给予指出?为了保证检察机关依法运用技术侦查,出现违法情形时,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可向侦查机关或批准机关提出审查的申请,同时批准机关也应在一定时间内主动审查,及时发现问题。

  三、技术侦查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技术侦查的规定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开放和透明以及保障人权
  新刑事诉讼法将一直处于秘密隐晦状态的"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自此有法可依,进一步提高了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规范性,同时,新刑诉法赋予了通过这种侦查措施获取得材料具备证据资格和能力,使其能够出现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阶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因此得以进一步开放、透明,有利于保障人权,走出一条侦查工作数量与质量并重、效率与效果兼得、办案安全有保证的路子,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
  新刑诉法使得技术侦查规范化,规定的技术侦查,是有力的法律武器,提高了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有利于侦查工作的精力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搜集证据上来,实现"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有利于尽快放弃传统依赖口供突破案件的办案模式。
  (三)赋予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具备证据资格和能力有利于提高办案侦查含量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目的之一是通过科技方法收集材料作为证据,为后续的诉讼活动提供依据并以此确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新刑诉法这一条款的规定,使得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收集的材料具有证据资格和能力,可以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
  (四)有利于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和提高侦查能力和执法水平
  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人是第一要素,技术侦查的有效使用,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大利器,同时也对侦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出新要求,这就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侦查能力和执法水平。通过开展专项培训、提高信息化侦查能力和科技化应用能力、健全完善侦查人才引进,优化侦查人员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提升运用技术侦查的能力,促进侦查队伍专业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实践中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的有效使用

  实践中如何有效使用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即如何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效使用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侦破案件,应遵循以下几点:
  (一)明确职务犯罪侦查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优先性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手段优先性是指侦查主体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依法享有优先适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相比具有隐秘性特征,特别是在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因缺乏受害人,加上环境的封闭性,依靠传统侦查手段破案的几率甚低,即使勉强能获得证据,亦需要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来完成,这需要耗费大量的刑事司法资源。 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具有较强的应对性与有效性,能以较低的司法资源获得较大的司法利益,因此应当保障在侦查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的优先性。
  (二)明确区分科技手段和技术侦查以及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
  科技手段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与技术侦查是两个概念,科技手段范围广,包括调取电子证据、话单分析、数据恢复、心里测试等,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对于不属于技术侦查范畴的现代科技方法,在办案中可以积极探索、大胆使用。
  秘密侦查是侦查机关根据授权,使用秘密力量,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收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方法。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二者是不同的。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要灵活使用这两种特殊侦查手段。在立案之后,依法使用侦查手段和措施,改变立案后马上解除犯罪嫌疑人的习惯做法,采取秘密侦查的方式最大化收集固定证据,并严格依照新刑诉法规定,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做好充分准备后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
  (三)机动灵活使用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
  职务犯罪侦查是一种由表及里的从不确定到确定的动态认知过程,本质上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的一种复原,是运用证据恢复其本来历史面目的高智能和对抗性复杂的实践活动,需要侦查部门在主动、灵活、机动条件下,综合运用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获取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治犯罪。
  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刑诉法规定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并可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于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重大"标准的贪污、贿赂案件,则不能采取技术侦查手段,那么是否可以采取秘密侦查手段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实践中,秘密侦查已经成为贪污、贿赂案件的常态化侦查手段,对侦破案件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本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出了规定,刑诉法如此规定的目的是提高监视居住的约束力,但也起到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间接效果。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非常强有力的强制措施,有利于增强监视居住的控制力度,避免妨碍诉讼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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