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实践性法学教育基本问题探究
一、实践性法学教育的目标
职业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正规化的必然途径。而职业法学教育必须直面实践,学生要了解实践、掌握实践、能够进入实践,否则无法培育真正的法律操作精英和法学家。如果把现代法学素质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那么,其主体工程应当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理论知识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其终极目标是培养高素质、高品质的法学人才。这种高素质、高品质的法学人才不但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而且还要具备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而实践性教学作为一种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教学模式,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可以作为实现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切入点。
2011 年底,为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教育部正式启动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所有这些,都对我们当今的法学教育提出了变革要求。
二、实践性法学教学类型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一)律师学徒培育制
美国的法律教学制度起源于学徒制,时间可追溯至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学员日常学习方式几乎与法庭及律师活动紧密相关。英美早期律师养成教育都是直接从实务做起,此阶段类似师傅带领学徒,系以助理地位跟从执业律师办案,观摩与学习均已接触真实实务案例为基础。Www.11665.com
(二)学院法条伦理式讲授教学
1784年美国的第一所法学院在康乃狄克州litchfield创建,教学上即采用讲演与逐条释义的教学法。其后的宾夕法尼亚大学、哥伦比亚学院,在法学教学中亦多以讲演形态阐述法理,教学内容多是法理条文规定与法理评论和释义。
(三)案例研讨对话式教学
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主要由哈佛大学始创。这一类型的特点是以法院审理的案例作为实务教学模式,又因其采用个案对话式讨论法教学,以案例内容启发学生对于案例争点的思考和评论,并训练学生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技巧。案例教学法实施多年来,也有批评指出此模式实质是剪裁式案例与拟制争点结合的教学法,学生缺少对于实际案例查知法律争点的训练,也无法藉由与实际当事人接触体验人生的价值观。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
最早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 其时 的创始人是约翰·布莱维。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指法学教育仿效医学界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clinician)指导学生参加司法实践, 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和真实的法律案例结合在一起,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的一种法律教学方式, 其所秉持的教育理念就是: 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 法律要从实践中学习。
三、法学实践性教学实现路径
(一)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实践取向
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必须从法学教学过程本身做起。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从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技能训练的角度改善课程设置,从知识积累和能力培养两个维度培养学生。法律诊所教育是走向实践的一个重要举措。中国大陆的诊所教育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且对于推进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诊所法律教育应当被正式纳入中国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之中。此外还应当积极开设证据实验课程、法庭辩论技巧课程等与法律实践密切相关的课程,与法学基本理论和各个部门的
体系性知识并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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