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浅议法理学在法学课程设置中的位置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因而,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也受到了多方面的关注。其中法理学在法学课程设置中的位置就是其中争议声音比较大的一部分,之前大多数人关心的都是开设法理学课程对学生法学知识学习的意义上了,很少有人关注法理学在课程设置中的位置,但是,本文主要是对位置方面内容的研究。
一、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看法理学位置
我们要从分析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来看法理学是否适合放在大一的法学课程中。“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但是,目前对其中的“共同规律”“共同性”的解释还是众说纷纭的,这就导致了法理学外延不清晰,也出现了法理学定位不准确的现象。那么,到底什么是法理学呢?这就要追溯到它的前身法哲学,在西方的法学著作中层提到过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定义与分析问题,其二是法律推论问题,其三是法律批判问题。要想学好法理学知识就必须要进行这三方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面的研究,但是,这些知识对于法学基础非常薄弱的大一新生来说无疑会存在理解上的难度,无论是法律推论问题还是法律批判问题,都要求其实施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但是,这种思维和知识是需要长时间积累的。对于法学初学者来说,要他们掌握法律中的基本概念都是需要时间去消化理解的,更别说要学生具有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了。Www.11665.COm正因为分析所需要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或者匮乏,就导致学生在学习法理学知识时多是死记硬背,而且学到的知识比较单一,都是一家之言,学生自身理解力上的收获比较少,因此,从这方面来看将法理学的学习放在大一是不太合适的。
二、从学习法理学的目的上分析法理学位置
目前,“在大一设置法理学课程的主要目的就是让学生在理论上掌握一些法理学的基本知识,为学习部门法做一个良好的铺垫。”是很多人眼里学习法理学的目的,正因如此,目前很多的高效在进行法学课程设置时都将法理学放在了大一,但是我们并不能完全的肯定这种观点。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理论,理论就是“通过对特定事物的大量观察、经验和陈述进行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性的命题,人们就把它称之为理论。”但是,由于观察对象的流动性和复杂性以及观察主体的主观性,这也导致了理论的不周延性和主观性,法学理论也是如此,这也导致了法理学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要经过思维、观察以及验证的一个主观认识。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以法学理论为基础的,在我国,法理学对法律制度最大的作用就是反思功能。首先,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法学理论的反思功能。我国法律制度的复杂性是随着法治进程而变化的,因为,法律是要对社会中重要的利益冲突和生活现象进行调整的,如果社会基础复杂,那么就需要一种复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程度的加深,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精密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朝完成的,它需要一个不断自我改正的过程,因此,就需要法理学对旧解决方案的存在基础进行不断地反思。其次,在社会转型中法学理论的反思功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社会结构转型,而社会结构转型也必然会带来社会领域中各种新生的利益冲突,这是就需要法律对这些冲突进行调整,但是由于社会结构不断的变动,法律调整也是需要不断进行改变的,但是到底该如何的改变就是需要法理学进行反思了。最后,在价值观念改变中法理学的反思功能。生活关系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而生活关系的变化又会给人们尊崇了上千年的价值观念受到严重挑战,而且这种价值观念会逐渐的被新生的价值观念所代替,正如前人总结出来的“法律共同体中的价值观的内容和活力则比有关法律提高问的变化更加迅速”,因此,也就导致了现有的法律规范与公民普遍的价值观念之间总是出现脱节的现象,那么,此时就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比如,是否需要调整国家法律制度来适应公民价值观念的变化、怎样调整才能够适应公民价值观念的变化、什么时候调整、调整的频率等都是需要法理学理性反思来辅助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的。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论述,我们不难总结出,法理学的重要性主要还是取决于学习者的主观态度,法理学知识学习的主要目的也并非是为了学习部门法做准备。其实,为学习部门法知识做准备并不是光靠学习法理学知识就能够实现的,因为,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内容已经不再涵盖部门法知识的介绍了。而我们现代人学习法理学知识的真正意义是培养法学知识学习者的反思思维以及反思意识,这是需要相关部门法作为基础的,所以说把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的,应该在了解了部门法之后再进行法理学知识的深入学习。
三、结束语
虽然近些年来对法理学知识的重视度在逐渐的上升,并提高了高校开设法理学知识的范围,但是,课程设置的位置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的,本文主要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学习法理学的目的上两个大的方向对法理学知识在法学课程中的位置进行了分析,论述了法理学现在位置的不合理性,希望更多的法学学者能够关注这一问题,并提出更好的解决方式,为人们创建出更合理的法学知识学习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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