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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民事诉讼与信访制度的衔接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信访,顾名思义“来信来访”。信访制度是由中国特色的创造性制度,然而在我国信访制度实践中,公众高涨的上访热情以及执政者对信访的强烈渲染使我国现有的信访制度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而信访制度似乎背离了其设立的初衷,不再是化解纠纷民怨的方式反而是民怨产生和国家权威削弱之处。因此,在多元化纠纷解决视野下,信访回归民意上通下达的本意也显然是难以适应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现状的,将信访制度纳入纠纷解决机制中进行制度设计应当是当前信访制度困境化解之选。
  到目前为止, 我国的信访仍处于以化解纠纷、实现救济为主要功能的安定团结型信访, 信访制度也因其具有强大的化解纠纷、权利救济功能而具备了存在的合理性。除此之外, 涉诉信访制度可以反映社会安全程度, 可以调节社会矛盾, 可以实现社会控制, 可以及时缓冲政府所面临的社会压力, 可以起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作用等。信访制度的这些功能无疑有利于社会安定与和谐发展的实现,但实际上,国家设置信访制度, 把处理涉诉信访的能力作为衡量司法能力强弱的标准, 以此来引导司法资源的较大投入, 民众的涉诉案件通过信访渠道得到解决, 民众对涉诉案件的上访进一步增加, 国家继续引导解决, 民众部分抛弃寻求正常司法解决的途径, 涉诉上访积极性进一步被调动, 信访压力进一步增大, 直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涉诉信访的化解纠纷、权利救济、沟通、调节、控制等制度性功能严重缺失。这样的局面不得不使我们对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产生怀疑。
  众所周知,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显期, 社会矛盾的急剧增加和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公众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激增, 涉诉信访制度作为非常规纠纷解决机制,对社会矛盾尤其是常规机制无法或者说暂时不能解决的矛盾的化解也推动了信访案件数量上的膨胀。WWW.11665.COm法制环境不够优化和公共信任危机的出现而导致的公众对司法和其他常规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信任感与传统文化中的清官意识交织, 加剧了涉诉信访的规模化发展。社会转型大环境下, 基于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也是涉诉信访数量增加、越级上访、暴力上访、组织化上访、随意化上访的重要原因。
  法院独立司法的制度环境缺失, 对司法多元化监督所产生的负效应也是导致涉诉上访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司法缺乏内部以及外部独立的环境, 过多的且不合理的监督使监督演化成随意干预, 由此产生因裁判和执行问题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也不在少数, 很显然, 将这些信访案件的问题归咎于法院本身是很不合理的, 应当从社会制度环境出发寻找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方法。
  信访人不正确的心态也是导致执行信访增加的一个诱因。面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信访人由于侥幸心理作怪, 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 极少数信访人认为政府以稳定为大局, 相信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手段在实践中屡试不爽, 并为更多的信访人所效仿, 带来社会负面效应。
  基于以上所述转型期社会矛盾加剧与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和公信力缺失导致的涉诉信访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整合民事诉讼与信访制度的衔接,完善涉诉信访制度。

  一、应大力倡导和推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成熟与完善, 强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对纠纷解决的
公信力, 通过调解、仲裁、和解等民间性、非强制纠纷解决机制分流法院的纠纷解决压力, 减少由于国家权力介入私权利所导致的当事人双方矛盾向当事人之间以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三方矛盾的演化, 尽量化解社会矛盾。
  二、积极推进国家的法制化建设, 优化法制环境, 增强政府和法院的公信力, 强化当事人的法制意识, 推动社会崇尚法治意识的发展, 将纠纷解决引导和规范到法制轨道上来, 消除非制度化纠纷解决机制生存的土壤。减少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涉, 实现法院内部在纠纷解决问题上的独立的裁判权, 确保司法独立, 消除裁判不公引发涉诉上访的制度性因素, 从而解决涉诉上访问题。在全社会范围内努力营造纠纷诉讼最终解决、合法上访、合理上访的环境, 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既要坚持有错就改, 又不能因信访者采取闹访、暴力威胁等方式而随意更改正确的生效裁判, 避免带来负效应。
  三、严把法院入口, 把政治合格、专业素质过硬、作风正派的优秀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中来,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养和管理, 严厉惩处违法办案人员, 保障当事人权利, 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减少涉诉信访。
  四、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可以移入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 从制度和情感上都对信访人以人性化的对待, 一方面可以减缓法院在解决涉诉信访案件上的压力, 另一方面, 律师的介入也可提高信访者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度, 以此推动纠纷的合理解决。
  五、实行信访终结制。对于经过听证核实等手段或者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确定为无理上访的, 或者已有处理结果进入再审程序的, 应当制作相关材料报经上级法院备案, 并在适当时候研究决定终结案件。通过法院司法程序已经终结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 就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审判工作, 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 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 进行综合治理。
  总而言之,社会矛盾的化解关系到社会建设大局的宏观工程,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保障力量。信访制度凭借其合理性和不可或缺性,它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冲突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虽然现在中国信访制度存在很多漏洞,需要去弥补,而将其纳入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变革,深化与完善乃至重塑信访制度, 使其真正成为收集民意、纠纷引导、权力监督及特定救济的通道, 实现权力运作的协调与纠纷解决机制的互恰,更好地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民事诉讼与信访制度的衔接。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faxuelilun/114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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