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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角度谈死刑的价值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从法理学角度谈死刑的价值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刑是人类社会中产生最早而又持续最久的刑罚,作为一种最残忍的刑罚制度,之所以能在人类历史上存在数千年时间,亦是因为死刑制度作为刑法制度的一部分,它对于一国社会的存在、稳定和发展亦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亦论文联盟http://是“虽其最残忍,但不得已而用之”。死刑通过对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重惩罚,来抚慰刑事受害者(或家属)因为遭受最严重侵犯而造成的价值失衡和心灵创伤;更重要的是,死刑还通过这种事后惩罚对所有人形成一种最强威慑力,使得他们因为惧怕死刑而“不敢越雷池一步”。死刑对于国家和社会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以下四方面:
  1 死刑结束罪犯生命形成彻底特殊预防
  更有些学者从功利论出发的主张死刑具有最大的个别预防功能。加罗法洛主张的死刑可以把犯罪人彻底的排除在社会圈,剥夺其社会权利,便是此种立论的外在表现。死刑确实可以消除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而达到特殊预防的作用,这是别的任何刑罚方法都无法比拟的。道理十分简单,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当然的也永远的剥夺了犯罪人再次犯罪的能力了,而其他刑罚方法却不可能彻底的剥夺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比如,即使是不可减刑的终身监禁,也有可能在监狱作案甚至越狱作案,更不用说可以减刑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了,不管从逻辑分析还是这是现实情况看,死刑完完全全彻底地完成了特殊预防的任务,而且没有任何其他一种手段能够达到这种彻底的效果,这是个不争的事实。wwW.11665.COM
  2 死刑抚慰人心、顺应民意、稳定民心
  假如对每一个人进行一项调查:①假如将来有一天有人故意杀害了无辜的你,你是否希望对其判处死刑呢?②假如你最亲的亲人被人无辜杀害,你是否希望对罪犯判处死刑呢?我想每个人都能预测到调查的结果:很多人会作出肯定的回答,而有些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们也不会再坚持不判处死刑甚至会作出肯定的回答。假如有人作出了否定回答,只有以下两种人:①不珍惜自己或亲人生命的人(认为自己或亲人该死想自杀正好有人帮了忙);②有圣人般高尚的宽容心的人。因为我们绝大多数人都珍惜自己和亲人的生命而且不是圣人,所以我们的“民意调查”只能得出“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的结果。假如罪犯故意杀人所换来的只是坐牢,那么每个被害者都会认为国家没有为自己的死“申足够的冤”,说严重了是“死不瞑目”, 而作为受害人的亲人更会倍感不公并且心里不服,轻者失去对国家,政府和国法的信任{我们还怎么要求其视法律为最神圣去遵守呢?},而重者则会通过“私力复仇”来达到心理平衡{现实案例中有许多的故意杀人动机就是复仇},后果不堪设想。退一步讲,就算无神论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了没有这种意志,那人民大众看到“故意杀人只换得坐牢”会怎么想呢?他们只会认为这是政府惩治犯罪力度不够,使得“恶人得志”,他们照样会降低对国家,政府和国法的信任,我们又怎么要求其视法律为神圣去遵守呢?最终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只有对故意杀人犯处以死刑,才能使“死者得以瞑目”,才能使其亲人的心灵得到足够的抚慰从而感谢并信任政府和法律;才能使人民大众有足够的安全感、遵守法律、进而稳定民心。
  3 死刑平衡利益价值
  如果问死刑为什么能够抚慰人心、稳定民心?那便是因为死刑从本质上平衡了已经失衡的利益价值。首先,我们都承认生命是有价值而且是最有价值的,而且我们都明白一个道理:非法毁灭他人的财物是要等价赔偿的,这不仅仅是一个教育我们的道理,这更是一个任何法律都具有的原则,甚至是一个连法律都要遵守的“天理”。那么当一个人故意毁灭另一个人的生命时,比一般财物更有价值的生命应该怎样赔呢?既然所有人都认同生命的价值是任何其他事物所不能及的,那么当一人毁灭他人生命时,也只能用生命去赔偿了,也就是“杀人偿命”这一“天理”。假如故意杀人只换得牢,那么等于把被害人生命的价值与罪犯的自由的价值等同起来,如果这样的话,还有什么理由说废除死刑是在尊重生命?就算是尊重生命,也只是在“尊重”剥夺他人生命的人的生命,是在“尊重”罪犯的生命,孰不知在“尊重”罪犯的生命的同时却“蔑视”了无辜者的生命。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的每一个有意行为都是经其思想决定并支配的,而人的思想在决定是否要为一定行为前,必定要做或多或少的“计算”,人总是趋向于做“产出大于投入”或“收益大于代价”的事。在死刑存在而且故意杀人会被判处死刑时,故意杀人最起码是件“不占光”的事,不到万不得已没人会轻易与别人“同归于尽”的。但假如没有了死刑,人人会认为杀人是件“划算”的事,在“必要”的时候(比如极度愤恨时)算算帐感觉“划算”便实施了这一“划算”的行为。所以说,只有故意杀人所“得到”的价值并不大于自己所损失的“价值”时,即“收益”并不大于“代价”时,人们才会认为故意杀人并不“划算”,就算是再“必要”他们也会斟酌再三的。在战争年代,我们会经常听到“杀死一个不赔,杀死俩赚一个”的字眼,从本质上分析说这句话人的心理便是:如果他的死可以换来敌人的死,那他“没有赔”,死而无憾;然而假如他的死没有换来对方的死(比如只换来坐牢),他会认为自己的死没有足够的价值。这个例子更加说明了生命的价值只能用生命来等同和平衡。这样看来,就算是自由刑中的最高刑无期徒刑,也不会达到这种平衡生命价值的效果,只有死刑,才能平衡生命的价值。
  4 死刑威慑力形成最强一般预防
  先讲一个寓言故事:一个地方官刚刚上任,在视察本地地形时来到了一个悬崖边上,他问本地人:“有没有人失足从这里掉下去过?”本地人回答:“没有!”地方官接着问:“那有没有醉汉、疯傻之人失足从这里掉下去过呢?”本地人回答:“没有!”地方官又问:“那有没有鸡呀、狗呀什么的失足从这里掉下去过呢?”本地人还是回答:“没有!”地方官想:“人都会犯错误,那为什么就没人失足从这里掉下去呢?别说是人,就是醉汉、疯子傻子甚至动物都没有犯过这个错误呢?”最终,他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假如让一个人知道犯某一个错误的后果是死,那他基本上永远不会犯这个错误!这一例子无疑告诉我们:死刑的威慑力是巨大的。前面已经讲过,生命的价值高于其他任何事物,正因为人人都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最高的,所以人们才最珍惜它,而死刑正以“故意杀人就会被剥夺生命”来威慑所有人,这样做既有效利用了这一强大威慑力,又不违背“等价”原则,可谓恰如其分。值得提出的是,有的学着竟然怀疑死刑的最大威慑力,甚至认为无期徒刑的威慑力要大于死刑。这显然不符合逻辑,假如对于罪犯来说无期徒刑要比死刑更可怕,那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可以通过“自己为自己执行死刑(自杀)”的方式来逃避“比死刑更加可怕的无期徒刑,”可现实中为什么很少有罪犯会这么做?这也完全说明在人们心中死刑要比无期徒刑更加可怕,即死刑的威慑力要比无期徒刑大,前文所讲的生命的价值比自由的价值更大和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也从本质上说明并决定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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