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法治”演进与我国法理学发展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法,其基本要义是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任何个人意志来治理国家,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它是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手段。然而,正是这一现在为国人津津乐道的话题,社会主义的中国却饱尝到了欲唤醒它而要付出的沉痛代价。
一、我国“法治”演进的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8):“法治”与“人治”之争在这十年里,刚刚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使得人们对法治产生了一种发自内心的向往和追求。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国家领导人,都曾使用“法治”一词,以期使国家走上法治之路。“法治”与“人治”之争,是第一次法治理论大讨论的核心论题,在这次法治理论大讨论中,“法治”论最终被人们所接受。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讨论中占尽优势的“法治”,只得到了政府的局部认可—“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确立。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在当时的条件下,法学理论的研究尚不深入。为此,理论界开始拓展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并对与“法治”理论密切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如法的本质、法与社会以及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等等。Www.11665.CoM这可以看做是“法治”与“人治”之争的延续。
第二阶段(1989-1999):“法治”取代“法制”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和思想解放及其引发的诸多问题,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法治在带来社会文明、进步和稳定的同时,也给人们以更大的自由。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行为,只要不与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即可。因此,国人决心摈弃人治,厉行法治。这是对第一阶段的巨大超越。党的十四大以后,国家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时法学界就适时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基本命题,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毋庸置疑,此举又将法治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在此之前,由于不断研究和广泛论证,对“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法学界普遍达成了一致。而这也使得“法治”得以取代“法制”成为了可能。对法治内涵的进一步明确,客观上使其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前提性条件。此时,法治的真正含义才基本形成。即法治是一种政治理念和观的治国方略。
第三阶段(2000-现在):确立“法治”理念进入论文联盟http://21世纪以后,学界关于法治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机制层面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具有承前启后的特殊意义,它既浓缩了之前的法治理论研究成果的精华,也指明了将来学界继续探讨的方向。尤其是近几年来,确保依法行政成为实现法治和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焦点,因此,如何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便成为法治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权力制约是法治重要的思想条件。正是因为此,近年来有关“依法行政”的理论研究数量尤其庞大。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内容及其基本要求等内容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和重点。
二、“法治”幕后的法理学发展
从以上我国法治发展的三个阶段可以看出,我们法治建设走过的是一条“在争论中前进,在前进中争论”的道路。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直在进行着反思和探讨,并对“法治”这一论题的探讨和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些都给我们提供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所需要的丰富的理论基础。作为法理学的重要内容,对“法治”和“以法治国”等论题的深入研究,无疑促进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和进步。1978年以后,法学界提出应当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研究的主张。随着政治学的学科地位的恢复,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的分离,前者主要由政治学研究,后者主要由法学研究。但在当时,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地适用“法理学”的名称,而是使用了“法学基础理论”的名称。可是在今天,我们看到的是我国在法理学、法哲学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法的本体、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价值和作用、法与社会这些构成了法理学的主要内容,在各个领域,我们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应该说这是我国法理学由幼稚趋于成熟的表现。
笔者认为,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法理学在趋于成熟的过程中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研究的视角和理念上,逐渐抛弃了传统的思想观念和思维定势,确立了理性、包容的学术理念;二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更加注重借鉴和吸收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律精神,并能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更加自觉地将其本土化,为我所用;三是形成了对自身的不足进行学术反思和批判的精神,一个具有法治、理性的法理学群体正在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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