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试论法理学教学的理念
法理学是我国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教育学校法学本科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本科教学体系中属于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同时也是其他部门法学的基石,法理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及方法论。在法学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当中,法理学是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统领着法学的教学,既是法学的入门课程,又高于部门法学,是整个法学体系中理论集大成者。[1]无论是教育部的规定,还是各个学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都赋予了法理学学科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一门基础性学科,在教学实践中并未能达到其预期的教学目的,而是长期存在着两难境地——老师难教,学生难学。作为教授法理学课程的教师而言,法理学艰深枯燥、不具有形象性和生动性,难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而对于接受一方的学生而言,法理学既抽象难懂,又不能解决现论文联盟http://实问题。笔者认为,法理学教学的最大困难在于如何缓解抽象、一般的理论与具体、现实法律问题的紧张关系,换言之,如何实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适度平衡是法理学教学的关键。而要实现二者的平衡,首先要深刻认识法理学教学的理念,只有对法理学教学的理念有了深刻而又准确的认识,才能真正平衡法理学教学中的理论与实践。
一、 法理学教学的理念
较之于民法、刑法等具体的部门法教学而言,法理学涉及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制度,是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说明法学的根本问题。WWW.11665.Com法理学研究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就充分体现了法理学的理论性和思维性。同时,法理学不是对某个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具体介绍,其关涉的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背后的价值观念和哲学基础,因此法理学是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正如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所说:“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2]正因为法理学具有理论性、概括性、抽象性等特点,因此,法理学教学与其他刑法学、民法学等应用法学学科的教学是有显著区别的,后者注重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而法理学则侧重于一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一种法律精神的培养,其教学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为初学者敷陈法律原理;训练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见识、修养与境界,促进法律职业者的人文关怀与哲学态度。[3]由此可见,法理学教学的目的不单单是告诉学生一些基本的法律现象、法律原理或者法律方法,更为重要的是学生的法律精神的培养和法律人格的锻造,这才是法理学教学的根本目的所在,也就是法理学教学的理念。法理学教学的理念作为法理学教学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对法理学教学的成败与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每个法理学的教学人员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了法理学教学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并践行于自己的教学实践当中,才有可能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并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 为什么要强调法理学教学的理念
之所以要重提法理学教学的理念是因为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律职业化趋势导致法学教育中重实践轻理论以及对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轻视。法律职业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从狭义上来讲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从事的职业,广义上也包括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学教师等法律工作者。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者共同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技能和思维方式。我国自2002年起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工作职业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应用学科,要求法律职业者不能仅仅纸上谈兵,而是要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可以说是对法律职业者的初步训练,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并应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职业市场对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是否适应市场的导向。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4]在我国,职业市场导向促使有些院校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司法考试服务,并将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来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优劣,也就是以职业市场的需求作为制定培养方案的决定性因素。这样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了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应用法学学科的地位,因为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重大,也成为教学的重中之重。而作为基础理论法学的法理学因为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加上司法考试所占分值比重小,其学科地位进一步被弱化。同时,对于法律精神的培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本该在法理学教学中详细讲解和细细体味的,也因为法理学的弱势地位,而只是被草草带过,根本无法凸显其意义和价值。正如德国当代法理学家魏德士教授所
言,“今天的法学教育被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它所培养出来的与其说是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能力的法学家,毋宁说是熟练适用法律的法律技术匠。”[5]这种职业技术型人才的培养模式,虽然一方面是满足了市场经济对法律技术人才的源源不断的需求,但从法律职业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宗旨而言,却无法塑造一个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法律职业人必须具有不同于大众的素质。一是技术理性,即法律职业人特有的只是体系与思维方式;二是维系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价值、信誉及尊严,而为其内部所传承的职业道德。二者共同构成法律职业人德才兼备的整体素质,缺一不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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