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自然状态:古典自然法学逻辑演绎的理论基石
16~18世纪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欧洲社会从封建神权专制统治过渡到资本主义民主社会的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也正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时期。古典自然法学说在这一时期正成为一种新生的激进的力量并逐渐占据政治法律思想的统治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这一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同古代奴隶制和中世纪封建制的政治法律思想论文联盟http://相比较,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以理性主义为其逻辑起点,以个人主义为其基本价值观念。社会变革过程中的古典自然法学家采用激进的态度反对无知、迷信的封建神权专制,在猛烈的抨击中探索旧的社会统治秩序消亡之后未来社会的政治法律秩序的建构并形成了完善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这些理论并不是对现实经验的简单反映,而是要解决当时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由于欧洲各国的历史条件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不同,即便是在一国之内也因为历史时期的更迭与社会条件的变迁而形成了不同的自然法理论体系,涌现出了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自然法学家,最终形成了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人民主权等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政治法律思想,为建立完备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订定了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家在论述各自理论体系时无不以自然状态作为逻辑推演的理论基石,逻辑推演的过程大都经过了构建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应然情形的描述)、探索发现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逻辑推演)、突破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自然法对自然权利保障的缺陷与不便)这样一个理论探求的过程,最终以订立契约的形式进入文明状态。WwW.11665.COm
一、自然状态的本质研究
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但是对于人类社会是否真实存在过或者存在的自然状态,霍布斯与洛克等人也曾做出这样的设问:现在哪里有或曾经有过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呢?霍布斯除了简单地提及美洲的野蛮民族所处的生活状态,洛克除了加西拉梭所著的秘鲁史可以作为例证之外,并无其他论证,而只是简单地说:“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这样来回答就够了: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而卢梭则更为坦率地说:“我承认,因为我要叙述的事件可能是在种种情形下发生的,所以我只能通过一些猜测来决定我的选择”。由此看来,思想家们关于自然状态的种种逼真的描述,竟然只是猜测的结果,或者说只是一种理论假设。
思想家之所以选择假设,是因为在经验所不能通达之处,假设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研究方法,以这种假设为理论研究的基石和逻辑演绎的起点,更有利于构建起完整严谨的思想体系,以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在假设方法的运用上,各个思想家总是根据时代背景、历史发展趋势、社会需要等相关方面的因素推动着理论本身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学家正式在运用假设这一理论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特色的自然状态理论。综观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自然状态理论,通过对各种假设的自然状态的比较分析和语境研究,自然状态本身可以有两层含义:其一,可以指对事实的一种描述,这是表象层面的,即对人类“本来”、“本初”状态思考的现实表述,这一层面上的使用只是为了揭示人类在没有建立政治权力情况下的一种极有可能的生存状态;其二,可以指一种理论抽象, 这是逻辑思维层面的,即人类的“本应”、“本该”的逻辑存在状态。在这两层含义中,自然状态真正重要的是将其当作一种纯粹的假设或者是理论的抽象。应该说,近代自然状态说的主张者们都是同时在这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只是思想家对自然状态的假设不同,因而以不同的自然状态为逻辑演绎的起点,就形成了自然法思想“百家争鸣”的现象。本文拟对同一国度下的霍布斯、洛克两位思想家的自然状态理论的逻辑演绎进行论述。
二、霍布斯、洛克自然状态理论的构建与逻辑演绎
古典自然法学家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千差万别,但无一例外的将其描述为缺乏政治权威和政治组织的前文明社会,即将人类社会还原成一个原初的、本来状态,进而推演出国家与社会的起源和政治权威与公民社会存在的必然。这种以自然状态为理论基石和逻辑思维起点的推演方法,由于历史条件和个人的价值追求目标的不同,逻辑演绎过程迥然不同。
(一)霍布斯、洛克自然状态的假说
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以“人性本恶”为基础的充斥着冲突与恐怖的战争状态,这种状态是一种极其可怕、恐怖的前政治社会。霍布斯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生来是平等的、趋利避害、谋求自我保存的,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的、野蛮残忍的和富于攻击的。由于人能力上的平等和本质上的恶,决定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之所以把自然状态看作是战争状态,首先因为他认为人的本性自私。由于自私,这使得人为追求财富、荣誉、权力而去竞争,这些竞争则使人倾向于战争。他认为,人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斗争的原因:竞争、猜疑、荣誉。由于竞争人们侵害他人的利益;由于猜疑,人为求得自身安全而侵犯他人;由于荣誉,人们为保持自身的荣誉而侵害他人。其次,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平等也是导致战争的根源。由于人生来在体力和智力上都是大致相等的,他们希望达到的目的也应该平等。人既然是平等的,他就有同样的权利获得相同的东西并使其免受他人的侵害,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利益处于绝对互不相容的状态,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如此,只要有一个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就会引起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争斗与对抗最终导致战争。因此,在自然状态下,没有财产、没有正义或不正义,有的只是战争。
根据霍布斯自然状态的设想,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生活在孤独、贫困、恐惧与危险之中, 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用自己的智慧和技巧寻求安全保证,人们终日过着惊慌恐惧的生活,因此人们不可能安全地从事生产,人们最渴望的是和平与稳定。因此霍布斯的自然法内容主要是规定人们如何在社群中以和平的手段来保全自己。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在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以“白板说”为基础的人是有理性的平等合作的和谐状态。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在人性论的观点上,洛克认为抽象的人性是有理性的,于是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他认为人的知识和道德善恶并不是先天的,而是后天的,人的心灵就像一块白板一样,一切知识都是从经验中得来。洛克进一步说明,“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为此,人与人之间不是一种战争关系,而是一种“人人有德”,相互处于和平阳光普照之下的和谐关系。
洛克认为的这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和基础的。个人不需要服从他人,因为“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个人可以自由地处理自己的财产和自由地对待其本身,“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惟一需要服从的是自然法,而自然法最基础的内容就是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这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还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论文联盟http://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洛克看来,享有同样的有利条件,乃是指机会的平等,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正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在对于平等的观点上,洛克与霍布斯是截然对立的。霍布斯认为行使自然权利的平等导致了人们的利害冲突,是产生战争的根源。洛克则认为平等是人类互助友爱的基础,正如英国思想家胡克尔所说:“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的责任……,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们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正是在这种平等的关系上,才产生了人类必须互助友爱的基本道德规范,进而达到和谐的自然状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洛克的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放任状态,在自然状态,人人有思想,有情感,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生活在无拘无束的自由中,然而,自由不是放任,有一种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也就是理性,教导着全人类,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制约作用,引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各自过着独立而平等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