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从安乐死案件中引发对法理上的思考
一、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
1986年6月23日,夏素文被诊断为“肝硬论文联盟http://变腹水”,后因病情恶化,痛苦难耐,希望以死解决。其子王明成及妹妹见母亲疼痛难受,于6月28日上午,要求医生蒲连升给夏实行“安乐死”,蒲医生坚决不同意,后经王明成及其妹妹再三恳求,蒲医生便给夏开了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在处方上标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在处方上签了名。后夏素文死去。1987年9月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批准逮捕。
居于对安乐死这个案件的立法空白,要求实施安乐死的夏素文的子女和实施医生蒲连升在一审判决中被判故意杀人罪,或许我们在刑法中再也找不到比“故意杀人罪”更适用于“安乐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了。但是,这真的适用吗?
二、国内外对安乐死的态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将安乐死作为犯罪处理,以防止因实施安乐死而导致的各种弊端。但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国际安乐死运动的不断壮大,与自身的合理性,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理性地对待安乐死,不像以往那样把它看作是一种不道德、不理性的行为。据调查现在各个领域大多数人都希望有相应的法律赋予安乐死一个合法地位。安乐死立法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又现实的问题,而遗憾的是安乐死一直处于一个理论讨论的位置而从未真正进入立法领域。wWW.11665.com
在国外,从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许多国家就被要求把安乐死合法化,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是否应该立法的大讨论。30年代到50年代期间,尽管英国、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有人率先发起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但是,由于当时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不够清晰,也不具备当时空间上和时间上的条件,并且担心有不法份子对安乐死规则的滥用,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得不到大部份民众的认同,因此没有立法。二战以后,经济文化的发展,思想的进步,也越来越多的人支持实施安乐死,关于安乐死的各种立法运动和民间运动也在增多。在一些发达国家,民众对安乐死的态度也由反对演变为支持。他们认为安乐死是人的一项权利,因此为其立法也是一件势在必行的工作。
三、安乐死是否适用于故意杀人罪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处置适用于故意杀人罪,但安乐死是快乐的、尊严的死亡,而故意杀人罪是残酷的、非尊严的;再次,安乐死是患者和亲属的自愿的,与故意杀人罪上的受害者是非自愿的是不同的。最后,安乐死是一种善意行为,同时也不会危害到社会。因此,“安乐死”案件不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标准。
四、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
(一)生命权
每个人都具有生命的权利这一点在世界上是不言而明的。任何人的生命只属于自己,他人不能用任何手段加于割夺,没有生命权,其它一切的权利就无从谈起。生命权是指主体有支配自己生命的的权利,有决定生存与死亡的权利。据些,安乐死应被合法化。
(二)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法律上的自由包含以下:第一,自由就是不受他人干涉;第二,限制自由是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等同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第三,必须保留最低限
度的自由,即应该给个人保留一定的、绝对的、不受侵犯的自由领域,对自由的限制不能没有边界。论文联盟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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