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恐怖主义犯罪在21世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9.11事件与别斯兰人质危机,伦敦地铁爆炸事件与俄罗斯首都机场爆炸案,均牵动着世界各国的心弦。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成为了国际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议程,远东的中国也面临着与西方国家类似的恐怖主义威胁,西北边疆的“东突”恐怖势力已经危及到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中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反恐策略与教训,掌握恐怖主义新动向,有效地预防与打击恐怖主义,保护人民的自由与安全。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反恐对策;惩治理念
恐怖主义与邪教、黑社会并称为人类社会的三大痼疾,而恐怖主义又以其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成为世界的头号公敌。①由于恐怖主义犯罪根源的多样化,该问题不可能在很短时间内予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国际反恐形势依然严峻,在未来很长时期内针对恐怖主义的抗争仍将是国际社会持续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 恐怖主义的沿革趋势
恐怖主义最早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来源于雅各宾派在法国大革命中实施的“红色恐怖主义”政策。罗伯斯庇尔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中正式使用了“恐怖主义行为”,还在政治与法律上将国家恐怖主义正当化、合法化,并对其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具有跨时代的意义。WWW.11665.Com
20世纪以前,恐怖主义行为基本上以暗杀、投毒、爆炸为表现形式,均是恐怖主义者及其组织在没有群众支持的情况下,通过谋杀某一政府要员或者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现实潜在的威胁,从而达到向社会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与理想诉求。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一战的导火索——刺杀奥匈帝国王储费迪南大公的萨拉热窝事件。20世纪60年代是恐怖主义真正形成的时期,这一期间恐怖主义活动主要集中在殖民地、附属国以及刚独立的民族国家。20世纪90年代,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恐怖主义活动开始向远东扩散。恐怖主义犯罪手段越渐多样化,其中以劫机、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尤为突出,而且袭击目标和活动范围早已超出一国国界,逐渐形成国际恐怖主义活动。21世纪初,恐怖主义有了明显变化,它们的活动与组织日益严密化、神秘化,淡化自身长远的政治目标,利用高科技实施恐怖活动,将袭击目标转向核设施、能源基地、电子信息网络以及具有地标性建筑物。
二、 美、俄反恐策略研究—特种战争,常规战争与反恐立法
随着冷战结束,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被打破,长期被强权政治压迫下的各种矛盾逐渐突显出水面,使各种矛盾表面化与公开化。震惊世界的美国9?11事件、俄罗斯别斯兰人质危机、伦敦地铁爆炸案与莫斯科首都机场爆炸案相继发生,恐怖活动已经摆脱以往的那种区域性、偶发性的特点,逐步具备了在世界范围内的发达国家地区组织大规模恐怖活动的战斗能力。
9·11事件后,布什总统在国会的授权下,通过并延长了《爱国者法》法案,不仅在国内进行了严密的反恐立法,建立了完整的反恐法律安全程序,还组织联军对支持“基地”组织恐怖势力的阿富汗塔利班政权进行了武装打击。在常规战争的同时,cia特勤行动组潜入、渗透恐怖组织的后方实施打击,最成功的是在阿尔塔巴德击毙了本?拉登。美国以特种作战配合常规战争的方法,有效打击了中东、中亚地区的恐怖主义势力。可是这种联合打击的效果只是暂时的,拉登的死亡并不意味着恐怖主义的终结,“基地”组织并未土崩瓦解,反而开展更多的报复行动,恐怖主义愈演愈烈,大有“愈反愈恐”之势。
俄罗斯经历了别斯兰人质危机后,加大了反恐力度,增强本土防御。为适应复杂的国际反恐形势,俄罗斯在反恐立法方面紧跟现实需要,对恐怖主义势力予以坚决打击,并在反恐与指挥机制上做了重大调整,加强反恐部门的执法权力,将恐怖主义视作一种政治现象,不再作为人民内部矛盾进行处理。完善一系列诸如《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的反恐法案,在政治与法律的层面对打击恐怖主义进行合法化。针对恐怖主义策源地进行一系列武装打击,利用特种部队突袭、渗透、黑色宣传,采用常规的大规模武装攻击行动对车臣地区的恐怖分子进行全面打击与定点清除。高压政策并没有维持相当长时间,反而迫使车臣恐怖分子与“基地”组织、 “东突”势力实现联合,增大了反恐的难度与强度。
三、 美、俄反恐对策下的反思——中国如何应对恐怖主义?
美、俄两国在反恐过程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供衡量,均是基于自身利益认定与恐怖组织势力,在实际中往往造成一国的恐怖分子是另一国家的“自由战士”,令反恐效果大打折扣。以武力作为解决恐怖主义的主要武器,试图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国内秩序,用自己的价值观去改造其他文明的价值取向,更加刺激了恐怖主义的发展。
两国反恐的经验与事实表明:仅靠武力镇压是绝对消灭不了恐怖主义的,这反而会滋生出更多的恐怖主义。无论是斩首行动、定点清除还是局部常规战争都不能从源头上消灭恐怖主义的威胁。只有标本兼治,在武力打击的同时做好安抚工作,努力复苏恐怖主义策源地的经济,建立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和平、公正、合理、和谐的国际新秩序,才可以从根本上消灭国际恐怖主义。
1.加强反恐立法,严打恐怖主义
打击恐怖主义不但要有完备健全的法律为其提供符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合法性依据,而且还需要形成系统化的反恐机制,全面提升中国的反恐能力。②中国的反恐立法仅仅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中,如97刑法第120条、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及其特征予以界定,并加大了惩治力度,增设新罪名和恐怖主义活动的上游犯罪行为,但这远不能满足我国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现实需要。
与美国反恐法案相比,中国反恐立法缺少机动性与灵活性,没有对和恐怖主义犯罪密切先关的行为进行准确界定,而且对组织、领导、参加的规定过于广泛,不利于刑事司法追诉;与俄罗斯的反恐立法相比,中国反恐立法形式过于单一,只是以补充现行法律中关于恐怖主义的一系列条款为工具,用来修补现行法的缺陷,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反恐怖主义法案。只靠在实体法上不断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更正和补充,充分暴露了中国反恐立法的缺陷。③中国若要快速有效地进行反恐,必须学习美、俄两国完善反恐相关立法,使之形成一个系统化、专门化的反恐怖主义法,为中国反恐提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依据,断绝一些国家以人权与民族自决的旗号攻击中国反恐的国家内部事务,防止他国利用反恐来干涉中国内政。
2.促进国际反恐合作,积极协助区域反恐
国际反恐合作最大的障碍就是没有形成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共识,这经常会导致一些国家假借“反恐”之名去支持另一拨分裂势力,干涉别国内政,令反恐形势越反越恐。9.11事件是国际反恐的一个历史性转折点,国际社会关于恐怖主义的共识相对增加。
由于区域性双边甚至多边合作具有可行性、及时性、特定性与灵活性等优点,从国际反恐合作层次上讲,积极参与区域性国际反恐协助在反恐行动中成功的可能性更大、效果更有效。2002年以后,中美双边反恐合作取得重大突破,联合国在中、美、俄三国的倡议下将“东突”恐怖势力列为国际恐怖主义打击对象。中俄两国在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上海公约》基础上,建立了符合反恐实际需要的各种情报军事机构与刑事司法合作机制。这些努力均有利于中国政府打击恐怖主义势力,解决恐怖主义的威胁,2010年2月15日美国中央情报局在巴基斯坦利用导弹炸死“东突”组织“东突厥伊斯兰党”头目阿卜杜勒?哈克。但是,押在关塔那摩监狱的“东突”分子由于中美两国没有签署有关恐怖主义罪犯引渡的条款,仍然无法由中国人民对其罪恶的恐怖主义行径进行审判并伸张正义。
3.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复苏,实行正确合理的宗教、民族政策
单纯依靠武力与颁布严酷反恐法案是不可能消除恐怖主义根源的,这些措施都没有深层次地触及恐怖主义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土壤。
恐怖主义能够在某些地区生根,主要是利用当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生活环境相对封闭,经济疲软穷困,文化水平较低的特点。若要根除恐怖主义的生存基础,首先要实现这些地区的经济复苏,发展壮大当地经济,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缩小同其他地区的贫富差距,让当地人民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先进成果,这才是特种战争与常规战争无可比拟的、更有效的恐怖主义解决方案。④同时,认真贯彻与实行符合当地实际的正确、有效、合理的宗教政策与民族政策,加强与当地宗教人士的团结合作,积极引导宗教与国家反恐需要相一致,瓦解恐怖主义的支持力量,分化恐怖主义势力,有理、有力、有节地维护民族团结、地区稳定与国家统一。
4.增进政治宣传与渗透,揭露恐怖主义伪善面孔
美国中央情报局下设有各级情报分析研究中心,专门从事针对恐怖主义策源地的宣传工作,对当地居民进行经济援助以换取支持。俄罗斯克格勃则是利用驻外情报机构来完成对恐怖主义的情报搜集与政治宣传的工作。
中国在政治宣传与教育方面相当出色,2003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曾发表过《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增进了国内外民众对新疆地区的历史以及建国后新疆飞速发展的现状之了解,对“东突”问题的来龙去脉有了全面的认识。宣传机构利用新闻报刊、电子信息、无线广播、卫星电视等媒体手段揭露恐怖组织的肮脏勾当,使全世界人民认清了恐怖主义的邪恶本质。不仅开展了一场爱国主义与民族团结的有形教育,也在无形之中使新疆各族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东突”势力的反动宣传。
面对风起云涌的国际恐怖主义威胁,中国既要对反恐形势的长期性、艰巨性与复杂性保持清醒的认识,也要不断根据国际形势与国内反恐任务的发展变化而适时地做出调整,认真完善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加强国际与区域间的反恐合作,制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确保人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要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释:
①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2页).
②郑远民.国际反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第1版(第52页).
③李伟.2004年的国际恐怖与反恐斗争形势综述[j].国际资料信息,2005,(2).
④赵秉志,杜邈.俄罗斯与中亚诸国反恐怖主义法评述[j ].外国法制,2007,(1).
参考文献:
[1] 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2页).
[2] 郑远民.国际反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第1版(第52页).
[3] 李伟.2004年的国际恐怖与反恐斗争形势综述[j].国际资料信息,2005,(2).
[4] 赵秉志,杜邈.俄罗斯与中亚诸国反恐怖主义法评述[j].外国法制,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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