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著作。其理论脉络是先通过对西方法哲学思想的历史考察,得出必须从价值、社会等因素综合解释法律制度的结论。然后又基于其人性论的理论预设和对于价值与社会因素的解释,阐明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渊源和技术等一系列重要的法理学的问题,表明了其整合历史上有限片面的真理,建构综合法理学的理论立场。
【关键词】法律哲学;法律方法;综合法理学
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在1992年去世。博登海默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这次有幸读了其中的一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由于现在学的知识有限,所以或许不能很好地把握,更不能将这本书很好的消化。下面我把自己读过之后的一些浅显感受和大家谈谈一下:
一、首先,对这本书的一个大致了解,从这本书的理论脉络分析
这本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其次对法律价值的综合,最后对技术、手段的综合。这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步步深入,构成了一个逻辑而严密的论述体系。
在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首先对历史的梳理观点,法学等。Www.11665.cOM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博登海默先生所关注的法理学各种问题,紧紧围绕着关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探讨了不同的法学认识论的基础上,以不同法理学的认识论基础展示出对法理学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中的哲理、历史、社会和分析构成。最后,该书在小节中指出,法律理论大家的最关心的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达到应追求的最高目标,这应该就是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并且得出了结论,平等,自由,满足自然或上帝意志,幸福,安全,社会福利以及其他不同的答案。这些不同时代不同的法学家的价值声称,对法律的最高值,但事实上,就是“法律像是一个大厅,房间,凹角,建筑物的拐角处,许多是在同一时间用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随着历史的的积累和沉淀,我们对历史知识范围的扩大,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判例,就要尽量避免基于在一个单一的因素或理由来解释法律,采取充分利用一切过去的知识,一个社会,经济,心理,历史和文化因素系列和价值判断上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作用的综合分析,将形成这个网络的各种线索法编织在一起。在建筑物的第一部分所讨论的问题是综合法学的各个要素,即互联网的“点”为建设一个完全集成的判例准备充分的材料。
在第二部分中也就是本书的一个重点,在对前面对法理学的历史的进行综合的基础上,博登海默先生又全面讨论了法律的价值,以此表明综合法理概念。这部分的题目是“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在本书中,“法律的性质”,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与题目密切相关的是,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十到第十二章中对法律的性质进行了论述,认为法律的价值和目标还包括形式和内容,即秩序和正义的价值。秩序和正义在这里还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多重价值观念的复合体。如果正义和秩序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那么这两个是如何综合在一起的?博登海默试图在第十三章回答这个问题。在他看来,秩序和正义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往往会在更高的层次上,是彼此紧密相连的,又和谐一致的。秩序是价值的形式,正义和法律权力的稳定,以适应社会变革的价值造成了权力的变化,而秩序使法律远离无政府状态。当走向另一个极端专政秩序时,必须满足正义的基本标准,以获取制裁的效力,这其实并不是法的本质,而是法律援助的有效性。在于法律实现公正的秩序。到目前为止,博登海默先生基本完成了法律价值的全面综合。第十三章,在第十四章讨论法律的作用。第十三章通过法律与权力,道德,习惯,在控制目标,在力量,发挥法律的作用不是唯一的区别,事实上,它总是由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控制目标,控制方法,历史沿革等难以区分的社会控制的其他部队,描述法学要研究的其他因素。第十四章规定了法律的利弊,并指出了努力方向,以避免其弊端。
博登海默先生认为,只将法律价值,概念,事实的其中一个作为研究对象的看法是错误的,综合法理学则应将上述三者都纳入了法学的研究领域。因此,在第三部分,博登海默先生探讨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目标和工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机制。分为法律溯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司法过程中的技术展开讨论。这些章节的具体内容也体现了博登海默先生自身全面的想法。对于法律渊源,例如,博登海默先生的批评集中在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视为国家命令进而将法律渊源局限于法律正式渊源的观点,认为这必将导致法官独断专行。因此,他认为法律渊源还包括正义,理性与事物的本质,个人权益,公共政策,道德信念和社会取向的标准,以及对习惯法等一系列非正式渊源。
从对三个部分结构分别进行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对价值目标的圆满阐述和对法律作用的分析使得第二部分成为了全书的核心部分,第一部分是写第二部分的基础,而第三部分是围绕第二部分开始,即对实现这些目标的价值,技术的作用和手段完备。博登海默先生在这本书中描述现有的知识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可能包括综合法理学的范围,其判例全面的设想充分展现在读者面前。
二、对“综合法理学”的再思考
通过对该书的摘要和内容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到法理学这“一体化”的概念贯穿全书,而这正是笔者读了后迷惑的根源。
西方法理学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到现在,期间逐步形成三个思想基础学派,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法律社会学派。能够区分这三种学派的存在,不仅因为他们有着相互不同的研究方法,而且更是因为他们适应了不同历史时期或特定的社会,社会群体的需求,或反映不同的法律和文化传统。这三个趋势相互靠拢,紧密联系,但又正如沈宗灵先生所说,近年来所有学派互相靠拢,为的是取长补短,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而不是让自己消失,让位于综合法理学。盲目地追求完美的理念,也恰恰成为它难以得到认同和支持的原因。
首先,博登海默先生介绍了法律的价值所追求目标的观点。如前所述,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法律应实行“公正的秩序。“这里的“秩序“实际上是一个实在法的法律秩序,即实证主义的所说的法律。关于法律的法学命题,消除一切价值判断,坏的法律是为了营造一个有序的社会目的的法律,而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来实现这一目标;并且这里的“正义“有明确的自然法学派的看法。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正义是由许多最低标准的公平和合理的结构,没有这种标准法律制度是不可行的。法律旨在建立一个公正的秩序:一个公正的法律系统,如果它不能满足订单的最低要求,就不可能得以实现,相反的,没有秩序将无法保证公正。但在现实中,这两个正义和秩序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博登海默先生结合正义与秩序,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没有告诉我们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含糊其辞的表示正义和秩序在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中能在很高程度上融合一致。这不能不使人怀疑,综合法理学究竟持何种观点?赞成何种价值取向?给我们提供了怎样的解决问题的路径?
再看综合法理学钟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法学的各个学派的形成并相互区别,主要是在方法上他们是各有不同的。例如,以哲学方法为基础形成的哲理法学派;以分析实证的方法研究法学,形成分析实证主义学派;以历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学便形成了历史法学派;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学,形成社会学法学。这本书中,除了“全面“,但没有看到任何形式的外来。正如上面对正义和秩序进行综合的例子中,博登海默先生力图综合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研究法律的方法,却让人无所适从,正如《天龙八部》中一心求成的鸠摩智,以逍遥派的小无相神功融合少林七十二绝技,却弄了个四不象,险些筋脉尽乱。
博登海默先生在书中还提到,任何法理学派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适应时代和不同的政治或利益团体的需要,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需要更好地适应规则集团在国内秩序的需要相对稳定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于惩治战犯和重塑法律理想的目标,自然发学派再度崛起。因此,我们不禁要问:一般综合法理学是满足什么需要?它的背景,能够蓬勃发展?是什么利益集团可能获得对它的支持?答案是混乱的。
因此,读罢全书,对沈宗灵先生关于综合法理学“这种目的尽管在思想上可取,但也许抱负过大”的评论也就不难理解了。
当然,综合法理学也并非一无是处。严格来说,法律并不是一门科学,法律,在冲突中寻求利益的适当平衡社会利益的方法,而综合法理学的观点无疑是一个折中解决冲突的好办法。此外,《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有关的知识,几乎所有的因素,在现有的法理学的范围内,不仅纵向引进西方法律史,力求在较后的价值的讨论法律,阐述的概念和事实,对我们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译者邓正来先生在序言中道出他翻译此书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本架构工作,很明显这个目标是圆满完成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博登海默所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我们走进西方法理学一本非常好的教材。
三、结语
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本阐述其综合法理学思想的一部代表性著作,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他的许多法律理论和想法,是在古代所有的法律学校的关键整合思路上,形成在继承的基础上,又充分体现了“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结构,以及法理科学的任务是把这项编织在一起的各种线索网络“和”建构一种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过去所做的贡献知识的充分利用。研究方法,多角度,多领域也提供了新的视野我们。尤其是他对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种秩序和正义的合成,是人们维持秩序,以实现正义的工具”,而我们一般法理学教科书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定义并依靠强制力,确保国家,权利和与人类的行为和为调整对象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情况调整机制,以反映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特定物质(类对立在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鉴别,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的社会关系和行为的一个系统的目的码值期望的目标”,相比,更具实际的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律定义从阶级分析的观点,并不是在社会主义基础上提出的,而在我国当今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公平,效率,福利,民主,法治价值,维护双方的结合,在与适当的位置放置的和谐与平衡值相互依存,以及建造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实现和谐社会具有更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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