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本科阶段的教育中,法理学往往是大一学生开启法学大门时看到的第一扇窗,在这扇窗里,学生能初步领略法学的风采,感悟法学的独有精神魅力,从而形成初步的法学认知,因此法理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地位非常重要。然而,就目前高等院校的教育状况来讲,在面对法理学这么一门理论性较强,又注重逻辑抽象能力的学科时往往茫然失措,不得要领。
1 法理教学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按照一般的学习认识规律,以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感受为基础,目前法理学本科教育的问题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中国论文联盟
1.1 法理学教材形式参差不齐,体例单一
(1)由于各学校教学安排的不同,教材名称的表述上差异较大。传统的教育模式是把法理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放到大一学生入学时教授,一般用一个或两个学期的时间集中学习。但是鉴于大一学生的认识和知识水平局限,近些年来。部分高校进行大胆尝试,把法理学分成两部分,即法理学导论或称法理学基础等和法理学。法理学导论之类仍安排在大一学习,主要讲述法理学的基本常识性入门知识,课程设计比较简单;法理学则一般放置于大三学习,基于此时学生对于法学知识已经具备了相当量的积累,这门课程主要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较深入的法哲学讲授。这种改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法理学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对法一般原理进行研究的理论性学科,何谓“常识性知识”,又何谓“深层次法理”,这种区分本身就值得商榷。
(2)尽管法理教材名目繁多,但是体例编排古板单一。wwW.11665.CoM无论是集中授课式还是分阶段授课安排下的法理教学,其基本教材例体仍以传统的几大块为主。大致可以分为导论、本体论、起源发展论、运行论、价值论等。这是一种百科全书式的安排模式,内容比较丰富。但是弊端也很明显,最直接的就是在有限的教学学时中,要想把教材中所涉及的问题一一展开,深入学习,基本上是不可完成的任务。另一方面,这样的体例安排不符合学生的一般认识规律。因此,法系的学习可能会给学生带来两种影响。一是给学生先前的认识带来强烈的冲击,使他们原本清晰的概念模糊化;二是有了之前先入为主的知识基础,不能客观的认识法系的有关理论,忽视掉这个法理学中重要的知识点。
1.2 教学目标定位不准
每一个学科都有自身的特点,法理学是对法学一般原理的升华与总结,侧重于理论性思辨,这对于大一从没有接触过法学的学生而言,的确是一个艰难的开端。但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难度虽有,对学生法学素养的提高也最大。现实中一些学生基于法理学的枯涩与抽象,再加上与一般的具体学科相比,法理学的实践应用性不强,因此,兴趣往往不高。于是一些学校为了迎合学生的听课情绪,缩短法理学教学课时,简化其应有的学术性,大大降低了其理论性,反而加入大量的应试技巧与练习等职业化教育,如司考、公务员考试等,以吸引学生注意力,结果使法理学变得面目全非,这种功利主义的做法极不可取。
1.3 教学方法保守单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生动灵活的教学方法无疑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对于法理学这门难度相对较大的科目来说,由于教学方法上的陈旧、保守,使原本就很难理解的知识传授更加晦涩,是目前本科教育中普遍存在的诟病。当然,讲授式教学也有自身的优势,并在当前的教学条件下不可能完全取缔,因此,我们应在保持传统教学中良好因素基础上积极探索,开拓新思路,使之焕发年轻的
活力。
2 法理教学应立足现实,积极寻求自身完善
2.1 统一教材名目,实行教材体例改革
教材对教学的开展有着特殊的作用。综观目前的法理教学实践,笔者以为仍应以集中式教学安排为宜,以此相适,统一教材名目,以便学生参阅,教材体例应大胆创新和突破。笔者在教学中尝试这样的安排:即导论、法的起源、法的本体、法的运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法的起源与发展置前更符合认识规律,也有利于教师循序渐进的课程教授,法的价值对于大一学生而言,理解稍有难度。可与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为载体具体化的教授,法的本体与法的价值可结合处很多,比如,法的本质、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法的运行部分中更是随处可见。事实上价值论从来就不是茕茕孑立的,它总要依附于一定的对象,甚至特定的事实。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最好的例证。《理想国》的副标题就是正义论,开篇就是围绕苏格拉底与玻勒马霍斯、阿德曼托斯等人关于正义的争论开始的,但苏克拉底并没有直接就正义的各种原理、概念长篇累牍的发表自己的见解,而是从具体的家庭、婚姻以及国家运行中的各个方面入手,最后顺利成章、水到渠成的圆满论证了自己的观点。这种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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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2.2 坚守法理学应有的学术性教育
首先,强调理性学习。理性是在学习中应具有的思考方式和基本态度。苏格拉底把知识和理智合称为理性。在法理学学习中具有理性就是要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和学说中,懂得反思,善于运用法学思维去思考问题,总结一般规律,研究本质。这是由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决定的。
其次,以法学流派为教学前提和基础。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培养学生主动树立法学流派的自觉意识应该始终贯穿于课程学习的整个过程。法学流派又可称为法学学派,最初是由于西方法学界在回答法律理论基本问题时,因所关注问题的方面不同,解决问题的视角方法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理论体系和流派。一个法学流派就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可以说在欧洲中世纪以后,法学流派的沿袭、更替与发展实质上就代表了西方法学的整体发展脉络,任何一位西方法学学者我们都可以发现其立场归属和思想导向,进而确定其阵营主张。以法学流派为基础进行教授,有利于学生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梳理,使之系统化。众所周知,自清末以来,法律移植一直是我国法律发展的重要渠道。到今天,我们的法律移植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就法理学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尤其是缺少系统化背景下的认真研究与学习,往往“只求引注不求出处”,仅仅偏重于对个别法学大家的局部研究。结果导致移植过来的法理学呈现出支离破碎、凌乱不堪的状况,在再加上我国目前法理学主张的散乱、学派思想的不成熟,易使初学者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增加学习难度。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应该授于学生自觉树立法学学派的意识,以学派的视角结构具体的法理知识。确立自己的法理理念。
最后,灌输法治思想。在法的运行中。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就是实现理想的法治状态。它是动态的法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理念,灌输法治意识,实际上是引导学生立足现实,关注我国法制状况,是法理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3 基于法理学本身的学科特点,大胆尝试多种教学手段
首先,重视多媒体教学,法理学与其他人文科学相结合。就法理学的学科特点而言,它是一门对于人类社会秩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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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思考的学科,而人类社会包含着形形色色的现象和知识,因此,法理学并非研究只带“法”字的学科,它必须建立在对众多知识学习和了解的基础上。正如马克思所言,“我学的专业是法学,但我是把它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以历史为例,法理学当中的很多概念便是直接渊源于历史。比如前面说过的“法系”,法系的源头可以上诉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中经法、德、英、美等国的法律发展,在历史的沉积中形成的一脉相承的法文化体系。多媒体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借助于这个平台,一些历史等人文社科知识可以图片、文字、影响等多种形式更为直观、生动的展现在学生面前,便于学生掌握。中国论文联盟
其次,谨慎选择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学科教师比较青睐的教学方式之一,有趣生动的案例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做法,也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但是案例仅仅是引入教学知识的开端,虽有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其价值毕竟是有限的,学生的注意力也不能只是简单被案例本身吸引,就事论事,而是应该适时巧妙地被引导入案例后面的真理探索,这才是案例教学的目的所在,如果学生课后只是记住了案例,忘记了法理知识,那么无论课堂气氛有多么活跃、学生兴趣有多高,也只能是一次失败的教学。
因此,在法理教学中,我们一方面重视案例教学,另一方面还要善用案例教学,谨慎选择案例。首先,案例本身应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对于案例的选择不能只求刁钻、新奇,以吸引学生眼球,主要在于是否能从中揭示出法的一般原理。其次,对案例的分析方式应与应用类法律学科有所区别。对于法理学来说,主要是利用案例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对同一问题,不同的学生会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去思考、判断,会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推理。所以,教师更要注意对不同观点的碰撞加以引导,培养大学生的理性思考能力。形成发散式思维模式。
最后,循序渐进,注重启发式互动教学。人们的思考总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教学中教师也要充分尊重这一规律,调动学生积极性,启发他们循序渐进、充分思考。就具体操作方式而言,也许我们可以从柏拉图的著作中得到一些启发。柏拉图是西方著名的哲学家,同时也是一位杰出的教育家,他的著作揭示的大都为较为抽象的哲学道理,采用的是他首创的对话体写作方法,极富文采,对道理的阐述“不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而是从具体的事例出发,生动鲜明层层深入,不仅能看到思想的最后结论,也能看到活的思想发展的过程。”文章中的几人对话里,往往以最简单的道理开篇,继而一问一答,逐步推理,取得认同。最终得出的结论往往使最开始哪怕态度多么蛮横的反对者也心悦诚服。这就是在互动基础上赢得的思辨的力量,更体现了主导者的智慧。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经这样说过。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郎·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缘由。法理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它同样位于16门核心课程之首。尽管法理学教学目前呈现出较为尴尬的状况,但法理学人们的摸索、探讨与争鸣一直都没有止步,法理教学期望全新的变革与发展,法理教学任重道远。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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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
2 付子堂.法理学讲演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3.
3 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6.
参考文献
[1][英]韦思·莫里森,法理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出版社,
[3]朱景文,关于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一点看法[j].法学'2000(2).
[4]谢晖法的思辨与实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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