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的强化与垄断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垄断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的发明是人类在保护私有财产、促进智力创造、推进科技进步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知识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问题也凸显出来,知识产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本文主要论述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逐渐强化,其本身的垄断性势必会带来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最终会阻碍技术的创新。
1.知识产权本身蕴含垄断
知识产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时间内,一定地域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一系列所谓的权利束,即“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其中最重要是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所有者可以独自拥有知识产权并享有其带来的一切收益,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给予了所有者一定程度上垄断顾客和市场的权利,排除了其他竞争者竞争的可能,同时也给所有者谋取超过正常补偿和利润提供了条件,因此可以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其本身己经蕴含着垄断的因素。
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指一旦超过保护期,这种智力成果即进入公有领域被共享。在
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资本之一,因此知识产权所有者会更多地倾向于保护其权利的持久性和垄断性,现在更多数企业不再完全运用单一的方式,而向体系化、层次化和全面化方向发展,同时对商标,商业模式,店铺设计纳入保护范围,这样便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延长了保护期限,并且使自己的垄断地位更加稳固,致使全社会可以享受的应有的知识财富范围极具缩小。Www.11665.cOm
2.知识产权不同阶段成本差异导致保护强化
开发知识产权开发阶段的高固定成本,和应用阶段的低边际成本的巨大的差异使得一个企业拥有了知识产权后更倾向于利用它长期获得巨额的垄断利润。
以技术创新为例,由于技术创新的巨大的风险性和市场需求的不稳定性,开发主体在开发的初期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成本和风险压力;而当成果创造出并被法律长久保护之后,这个开发主体便是这个技术的唯一所有者和获益者,市场中其他主体则需要花费高额的专利费获得使用权;另一方面,对于拥有这项技术的企业,再生产时的边际成本相当于一个非常小的常数,几乎接近于零。智力成果一旦被开发出来,一般可以储存于图纸,硬盘,音频,视频或甚至人脑中,因此对其进行保存和复制的成木极低。例如微软公司开发windows xp系统花了三年时间,花费将近50亿美元;但是对第二张磁盘的制作仅仅需要再投人3美元,两者的差距给予了所有者极大地利益驱动,更使其愿意长期拥有知识产权来获益。
3.知识产权强化导致垄断带来的风险
3. 1知识产权强化导致个人和社会利益分配失衡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本质是一个国家用于权衡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工具,如何确定双方的界限尤为重要。国家通过为知识产权设定“期限”的方式,一方面对智力成果的开发人的应有权利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足够的保护,另一方面期限性又可以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行使的时间过长,防止其永续占有而损害社会利益,一旦知识产权过了该保护期限,它所保护的思想、技术等就回归社会,成为公共资源,而这些思想和技术都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如果过度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和专有性,使其权利具有绝对性,完全排除社会广泛使用的可能,也会势必使整个社会的进步受到极大影响。产权所有者可以在更长的时间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享受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零边际成本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很可能已经超过了其所有成本和正常范围内的利润的总和,而相应的社会使用这项成果所需要花费的成本便一直居高不下,这样直接导致了这项成果在社会中的广泛使用受到阻碍,从而使社会利益在受到隐形的侵占。过度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就在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也就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利益平衡器的作用弱化。
3. 2知识产权强化阻碍竞争和创新
在知识产权的排他哇的影响下,由于大量的技术和模式被掌握在个别企业手中,新企业在进入时,要么付出高额的代价获得许可,要么自创新的商业模式,但由于受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制约,新进企业自我创新时可以利用的资源也会受到阻碍,因为知识产权在给予权利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就限定了其他人的同等利用该知识产权的可能。这样一来,原先的企业就可以凭借这种市场壁垒排挤新进入者,从而容易导致这个市场长期垄断和竞争不充分,从长远来看,不仅不利于自由竞争,更有害于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不仅如此,知识产权会导致产权所有者的反创新趋势加强。为了维持垄断地位,获得垄断利润,他们运用手中掌握的绝对的知识产权优势和各种手段遏制其他公司的创新,例如提高使用费用,加大竞争对手的创新成本,降低自己的价格,使竞争者无利可图。久而久之,这些产权的所有者从创新者变成了阻碍创新的人,知识产权的激励效用消失并成了长期保护垄断着地位的工具和动力。
4.小结
授予专有权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手段,用以鼓励技术等的创新活动。尽管知识产权本身虽然是合法的垄断权,但这种独占权本身就往往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或者至少是加强了这种地位。而知识产权的过度强化,必然会导致垄断扼杀自由竞争,创新机制和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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