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论文摘要:采用文献资料、逻辑思维等方法,分析了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重大意义,阐述了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侵权的特征及其保护策略。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既为亚运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财政保障,又保护了其合法赞助商的权益,还能促使亚运会健康地发展,同时对我国今后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价值。
论文关键词:第16届亚运会;市场开发;侵权形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前言
第16届亚运会将于2010年11月1日至27日在中国广州进行,此次亚运会是亚奥理事会历史上首次将全部市场开发权让渡给主办城市,为了、角保亚运会各级赞助商等相关权利人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亚运会,对于加强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因此,广州市根据《亚洲奥林匹克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参考《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立法经验,于2009年1月11日颁布了《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之后又于201年1月1日施行了《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本文依据《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下称《规定》)和《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的内容,通过侵权的实例案件,全面系统地阐述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并加大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力度,确保成功举办亚运会,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第16届亚运会市场开发成就
1.1电视转播权
2009年5月20日,中央电视台与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在广州正式签约,成为广州2010年亚运会中国大陆地区持权转播商。WwW.11665.COM目前,国内外不少电视机构表示希望参与广州亚运会的电视信号制作,众多电视机构表示愿意购买广州亚运会的电视转播权。预计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将接近总收益的10%左右。随着3g通信、cmmb手机电视产业的兴起,第16届亚运会的媒体报道,将由传统的电视报道演变扩张为“多媒体形态”的报道。
1.2赞助权
在赞助计划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广州亚运会的赞助金额和赞助企业数量已经全面超越历届亚运会。广州亚组委已签约40家赞助商,其中高级合作伙伴7家,合作伙伴5家,赞助商5家,独家供应商11家,供应商12家。赞助总额超过4亿美元,已远超历届。其中仅广州汽车集团的单个赞助合同金额6亿元人民币就已超过多哈亚运会。
1.3特许商品及经营权
亚运会特许商品生产经营权是推广亚运理念,提升亚运品牌的重要载体;同时,它对于激发亚运热情,筹集资金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亚组委先后公开征集并评审出了广州亚运会三批特许生产商家,其中包括贵金属类、徽章类、玩具类、箱包类、服装类、文具等10类。超过80家亚运特许专卖店已经正式开业运营。
1.4门票
本届亚运会将有超过200万张门票面向全球公众公开销售。开闭幕式最高票价为6800元,最低票价为1600元。亚运会门票销售将分三个阶段展开,2010年1月至3月为第一阶段,核心销售政策为“先行付款、公开认购、抽签确认”;2010年7月至8月为第二阶段,核心销售政策为“实时预售、先到先得”;2010年10月至亚运会结束为第三阶段,为实时销售阶段,采取“先到先得”的销售政策。销售渠道将包括官方票务网站、门票代售网点和赛时阶段的场馆售票亭。
2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内容
2.1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
产权界定是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等权利的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务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规定》中对亚运会知识产权下的定义: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所享有的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2.2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分类
2.1.1永久属于亚奥理事会专有的产权。主要包亚奥理事会名称、亚奥理事会会徽、亚奥理事会会旗、亚奥理事会会歌、亚奥理事会格言。
2.1.2亚运会组织委员会申办、筹建以及举办亚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主要包括: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名称、第1届亚运会申办标识、第16届亚运会纪念品等
2.!.3广州亚组委的产权,包括广州亚组委名称、广州亚组委徽记、广州亚组委域名和其他标志。此外还包括广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策划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和刨作的其他形式作品、宣传品等。
2.l.4组织和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亚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包括亚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商品;与亚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2.3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特点
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性,但也有其个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2.3.1主诹的特足性根据《亚洲奥林匹克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权力划分,亚奥理事会享有与亚奥理事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广州亚组委享有与16届亚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并在第16届亚运会结束后按照亚奥理事会的要求将其享有权利移交给亚奥理事会。经亚奥理事会或者广州亚组委会授权的被许可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亚运会知识产权。而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可以是任何人。
2.3.2客涔的特定性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亚奥理事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以及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等与亚运会有关的事项。而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客体则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2.3.3第l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是自动产生的,不是国家赋予权利主体的权利,不需要永行政矶构确从但它相比著作权和专利权更具有绝对性,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另外,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有保护期的限制,保护期满后仍希望享有专用权必须续权,而亚运会的知识产权不需要续权,保护其知识产权是亚洲各国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
3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侵权形式和救济方式
随着广州亚运会的临近,各种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的合法权益。亚组委办公室法律事务处处长黎丽红透露:截止到2010年相关部门已查处近60件针对亚运会特殊标志或特许产品的侵权案例,主要包括宣传广告中使用亚运会徽、亚组委标识,生产销售仿冒亚运吉祥物毛绒公仔、手机吊坠等涉嫌侵权的行为。
3.1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授权直接的侵权行为
此类形式的侵权行为在所查处的案例中居多,其侵权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及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四种。
3.1.1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授权,在生产、经营、宣传及其他活动中使用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在产品、包装、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上标注涉及广州亚运会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例如,有企业擅自在报刊上打出“亚运铺王”的广告;还有企业在普洱茶包装纸上标注“中国广州第十六届亚运会‘广州2010”的字样,借助亚运的名义提高茶叶的销售量。
3.1.2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授权,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等名称中或在地名、建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例如,房地产商未经许可在其推销楼盘直接使用“亚运金牌铺王”等名称。
3.1.3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授权,伪造擅自制造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涉及此类形式的侵权案例比较多,而且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造了相当大的障碍。
3.1.4为侵犯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进出口或超过自用合理数量携带、邮寄进出境侵犯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
3.2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授权,间接的侵权行为
此类侵权行为又称为隐性营销、“边球一‘搭便车”等,主要具备以下四条件:侵权主体是没有支付亚运会赞助的非赞助商;行为方式从形式上看是法的,并借用亚运会的影响力;行为效上使公众误以为该营销者是亚组委的助商;行为目的是直接或间接取得商利益。其表现形式包括非合作伙伴企业方设法与亚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系;非合作伙伴企业违反各种保护亚运形象和标记使用的法律;非合作伙伴企故意或非故意地干扰亚运会合作伙伴的法市场开发活动。
3.3超出权利主体授权的范围进行市场运作的侵权行为
亚运会赞助商为亚组委提供资金,他们也从中获得相应的商业利润。这些商利润主要来自于对亚运会标志及声誉的场化运作。由于对亚运会标志及声誉运作程度不同,其获得的利润也不同。所以运会的赞助商也被分为了高级合作伙伴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独家/非独家)不同的四个层级。不同层级的赞助商所拥有的权利也不同,但一些低层级的赞助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越级或超过地域范围使用亚运会的知识产权从而造成了侵权行为。
3。4非法使用域名的侵权行为
域名侵权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名称或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域名、卖域名的行为。域名侵权已经严重阻碍日益兴旺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亚运会也未躲过域名侵权的行为。有人开设注册域名为/law/">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又可以通过公法,还可以通过自力途径来救济。亚运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救济包括自力救济和法律救济。自力救济手段的主要是侵权者和受害者针对冲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侵权争端。法律救济手段主要有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亚运会知识产权侵权被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4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4.1关于《规定》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问题
第16届亚运会以广州市为主办城市还有东莞、佛山和汕尾三个协办城市。《规定》作为广州市的政府规章,其效力位阶比较低,仅限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但是,对第16届亚运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绝不会仅仅发生在广州,对于发生在其他地域的侵权案件,该规定显然力度不够。
4.2第16届亚运会标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完善
虽然亚奥理事会是全面管理亚洲奥林匹克运动的唯一组织,但是亚奥理事会的相关标志并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第16届亚运会乃至我国其他大型体育赛事相关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上不能沿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另外体育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也必然会涉及专利保护。
为此,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出台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此规定从专利审查环节把关,杜绝了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专利的产生。虽然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无法采取类似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方式,加强对亚运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4.3关于“域名”保护问题
“域名”保护比较复杂,对于域名争议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广州市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处理。因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网络等新型亚运会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虽然《规定》禁止在域名或其网页中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但也只是其域名或其网页中使用了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违反了《商标法》《著作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的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进行处理。
4.4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网络保护问题
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攀升,加之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新媒体的日益壮大,互联网上与体育相关的内容越来越多。除了相对传统的图文新闻报道和评论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对亚运会进行转播这一新形式的体育内容在各体育相关网站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加大,互联网在亚运会的转播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互联网环境下转播亚运会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比较突出。
5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5.1向北京奥组委学习,充分认识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第16届亚运会同奥运会一样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北京奥运会圆满结束以后,社会各界对亚运会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种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日益渐多,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因此,向北京奥组委学习,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高公众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认识,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5.2完善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规定》及《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的制定并施行,向社会公众明确表明了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范围、措施等内容,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意识。但是对于域名和网络的保护还没有任何立法,对于互联网中出现的纠纷则无法可依。因此,建议广东省行政机关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亚运会域名及网络保护条例》。
5.3加强多部门、多地区协同执法的合作机制
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必须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专利行政管理和版权行政管理各部门之问的协调机制、联动机制,并通过首办责任制及时处理同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的案件。保证快速有效地打击发生在广州市的各种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广州市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佛山、汕尾、东莞四城市共同签订《亚运会举办城市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议》。广、佛等四城市已经建立亚运会举办城市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工作机制,今后应该做到在四城市中,任一举办城市可接受来自其他城市举报人的举报和请求,提出并实施组织相关城市开展联合查处,或在办案过程中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同办案,优势互补。
5.4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
建立亚运会知识产权处理纠纷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双轨”保护机制。当行政手段无法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亚组委律师顾问团负责及时对亚组委重大决策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亚运会知识产权主体及赞助商的合法权益。
5.5进一步全面加大宣传力度
做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加强宣传是重要的一环。广州市亚组委和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不仅要更多地主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培训”,还应该及时地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公开和曝光以制止任何侵权行为。此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内容及措施等的了解和关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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