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法律文化;现代化;法治;市民社会。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
020年才能“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
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由此可见,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在
现,亦即表现为法律的进步。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离不开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制的现代化。
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伴随的社会形式必然是与熟人社会相对极的市民社会。熟人社会又称为“乡土社会”,在熟人社会里,人们几乎不需要法律和法院。法律更多地是一种潜在的威慑。这样的社会形式自然不会产生现代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有自己独特的社会“语境”,这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又称为“陌生人社会”,它是“以城市为活动空间,以市民为成员而构成的一个阶级群体。”市民社会体现了与众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精神面貌。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这样刻画现代市民社会:“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或威胁我们,如犯罪。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新闻。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旅行,我们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手中。Www.11665.coM如果我们得病进医院,陌生人切开我们的身体、清洗我们、护理我们、杀死我们或治愈我们。如果我们死了,陌生人将我们埋葬。”市民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与权威的碎片化,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市民社会是多元的,权威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道德价值取向变化无常,法律成为共同的信仰,传统权威日薄西山,法院成了神圣的殿堂,习惯的力量减弱,权威受到质疑,对正式法律的需要应运而生,法律的价值性亦倍受重视,现代法律文化逐步生成。
2.正确处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促进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变。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本质上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观念价值体系。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巩固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为宗旨的
,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
4.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一堆废纸”。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对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在这样的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普法宣传工作、形式多样的学校法制教育、举办更多的公民听证会等等,使公民懂法用法,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唤起公民对自由、平等等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才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和法治社会这一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恢复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并逐步在中小学阶段开设了一定的法律常识课,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以及在很多地方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使学校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地位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为了能使学校法制教育真正承担起弘扬现代法律文化、造就现代法律人才的使命,改革已是刻不容缓。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的普法活动自1986年以来已实施了三个五年计划,“四五”普法正在全面展开。通过近二十年的全民普法,为中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打下了认知基础和民众基础。但在普法过程中,有一个形式与内容、主动与被动、目标与效果的反差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和技术方法上认真加以解决。听证会也是近年来得到较多运用的立法和法制教育形式,让利益可能受到拟议中的法律影响的行业代表、民间人士有充分机会参与其事,这不仅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也使法律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树立 “自己的法律”的良法观念,有利于法律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实现制度法律文化与观念法律文化的统一。
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是一个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市民社会共生共进的互动过程。但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并不会因为我们的愿望而化为现实,它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和政府的实际行动和共同努力才能最终生成,也只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生成之时,才是“法治国家”的全面实现之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j],浙江日报,2002,11,18。
[4]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5]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6] 侯欣一.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7] [英]哈特著,张文显、郑成良等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8] 程燎原等.法治与政治权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9] 郝铁川.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10] 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1] 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2]费孝通.乡土中国[m].天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5.
[13] 田宏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14] 阿兰·沃森。法律移植论[j],比较法研究,1989,(1)
[15] 周少元.二十世纪中国法制变革与法律移植[j].中外法学,1999,(2)
[16] 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5).
[17] 刘升平.近年来法理学研究述评[j].中外法学,1996,(1).
[18] 刘佳.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j].中外法学,1999,(1).
[19] 徐显明等.法治之治与法治之制[j].法学,1998,(10).
作者简介:金亮贤(jin liangxian),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龙泉市人,丽水师范专科学校法学讲师,兼职律师,研究生。先期寄往本网站的《中国法律文化变迁述评》已发表在法学类核心期刊《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五期
联系电话:0578-2586277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faxuelilun/115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