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内容提要:法学之繁荣不仅依赖于法治实践的兴盛,也须法学自身在学科目的、学术方法和相应规范三方面的独立、发达与严谨,惟此,社会对法学的信任度才可得以提升,法学对社会的服务方可有效。在此意义上,
sp; 受统治策略目的论的影响,法学尤其是理论法学往往会在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普遍前提下,用霸权的话语和概念重复演绎着脱离实际的命题。一些学者就是因为不遗余力地参与了对理论法学中某些虚命题的演绎活动而成名成家。其实,这样的“演绎”不是一种“命题-方法-求证-结论”的学术过程,因为,前提和命题是固定的,方法和求证也就失去了意义。
的一些学者热衷于用“全球的或者世界的或者几十国的xxx法律制度或问题”作为研究命题,若按照西式的治学规范,这些学者的后半生岂不都要在国外度过并长辞于写作台前。大而全学术态度的瑕疵很简单:知者不博,博者不知。对法学者来说,要真正地在内心实现学术自我,必须要尊崇“行业”规范。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faxuelilun/115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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