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摘 要: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了德治是推动民族法学发展的新动力:(1)以德治国是发展民族法学的指针;(2)德治应该作为民族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3)民德民俗与国家法的和谐统一;(4)德治的光辉照亮民族法学的未来。
要尊重,然后才能融合、进化,最后与国家法的规制和谐相处。可见,民族法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论题,还面临着相当艰巨而广泛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提道德的力量,并且将以德治国作为研究民族法学的指针就至关重要了。因为这是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进行校正,也是为民族法学提供了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决纠纷时,都普遍沿袭、使用着本民族的禁忌、习惯、道德。比如从刑法与少数民族的习惯和风俗的关系来讲,二者之间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着差异,像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藏族居住地,存在着一种部落之间、个人之间处理杀人、伤害等案件的一种习俗性法律,即所谓“赔命价”、“赔血价”。虽然刑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为什么这种现象在广大藏区仍然广泛存在而且有上升趋势呢?如果仅仅笼统地认为这是一种落后的、不文明的做法,从而要求国家法对这种现象强行加以规制,结果将会使少数民族进一步远离国家法,将会进一步推迟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的时间。www.11665.cOm我们应该看到,简单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是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基础,只有当少数民族这种简单的社会逐步确立市场化的物质生产方式,并且有能力参与到整个国家的大市场中,法律才能成为民众需要的并且有能力和条件来消费产品,国家法才能真正进入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去,成为他们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首选。毛泽东同志认为:“人的认识,主要地依赖于物质的生产活动,逐渐地了解自然的现象、自然的性质、自然的规律性、人和自然的关系而且经过生产活动,也在各种不同程度上认识了人的一定的相互关系。”因此,民族法学研究者应该以高度的责任心,将少数民族民俗、道德、习惯和国家法并列作为研究的两个重点,在建设民族地区道德体系与国家法体系相配套的机制和理论方面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18.汉朝,高诱注《吕氏春秋·简选》。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faxuelilun/115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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