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摘要: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实施、“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等重大热点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为理清研究思路,明确争论焦点和重点,推进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试对当前争论的有关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证据立法、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沉默权等的学术观点进行梳理、综述。
廉正公署管辖。这样既可以实行侦、控分离,又可解决纪律检查无法可依的现状。还有的学者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仅有起诉权和侦查监督权,把审判监督权交给国家权力机关。
bsp; (四)关于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大家首先肯定,党的领导必须坚定不移,不是要不要党的领导,而是解决如何改善领导的问题。党的领导不应是直接办案,不应是直接决定审理结果。党的领导表现在:制定方针、政策,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法律;选拔、培养、使用、管理干部,把优秀人才推荐到司法机关的领导岗位;党的领导应体现为对司法机关内部党组、党委的领导;对执法中违法违纪的党员司法干部进行事后监督,等等。
际,分别搞可能容易一些,难度小些,可借鉴得多一些。Www.11665.COM三大诉讼各搞各的,哪个先搞都行。如果正式的立法还不成熟,不妨先搞个规则、规定。
神是凡涉及对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剥夺,即生杀予夺大权的行使,必须十分谨慎。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首先,“谁是犯罪实施者”需要确证无疑;其次,对于那些与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一些事实和情节,也要尽量查清。至于与定罪量刑没有直接关系的一些次要的事实或情节,则没有必要查个水落石出。一个基本的原则是:“犯罪越是严重,必要的证据最低要求就高”。即使在西方国家,也不是一概否定认识的确定性。如果连“犯罪者究竟是谁”也不能确定的话,就必然会造成冤假错案。因而主张只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适用于我国。(陈光中等著:《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faxuelilun/115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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