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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摘要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在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状中,司法不公是普遍存在的。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著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本文对我国的司法不公现象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  司法公正  司法权  司法独立
随着社会改革开放领域的扩大,司法领域内也在进行着一场破除保守、封闭、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构建健全、开放、带有国际色彩特征新制度的改革运动。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司法不公是司法体制的顽疾,也是各种复杂社会现象的表现,是多因一果,它既存在于政治法律领域,又根植于日常生活之中。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著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在当事人反映突出的不公现象中,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风险大、执行难、司法腐败等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这其中,既有制度性因素和司法系统内因素,其存在又有思想文化根基。试图从司法力量内部或单一的外界来克服不公现象,都将是徒劳的。
一、司法不公的异质文化背景

任务就是依据查清的事实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及时、不偏不倚的作出判决,稳定秩序,解决纠纷的不确定状态,化解社会矛盾,张显正义。wWw.11665.coM司法过程和结果均讲究司法的亲历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因此,保障法官中立地位是保持司法公正的前提。
(二)健全职业保障制度,使法官享有与其正当行使职权相应的人身保障、物质保障和一定的职务豁免权,非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职、降职、辞退和处分。颁布规则,某些法官可以根据是否对司法做出贡献及贡献的大小可以享受一定级别的荣誉和国家津贴。同时,要从整体和各例上减少和预防司法腐败,加强公务人员廉正建设和司法监督,加大腐败的惩治力度。江泽民同志指出: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它腐败的重要原因。司法腐败即司法权的异化,权力游离了司法主体的意志,成为形式主体(司法人员)牟取私利的商品,任意交易。严重的司法不公背后,多隐藏着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问题。司法腐败瓦解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对党的信任,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因此,司法系统一定要加强自身的廉正建设,对违法乱纪的司法人员要追究相应的党纪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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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新模式。法院的行政管理是指运用行政手段,如人事、财政经费、各项规章制度、信息档案等管理法院的运作,它派生的权力为司法行政权,它的职能是为审判权的高效、正确行使提供人财物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目前,法院系统内审判权相对于司法行政权弱化,在有些方面审判和管理不分,在有些方面表现为司法行政权的膨胀,如行政管理缺乏民主和高效,行政管理人员过多,审判人员负荷相对较重,后勤保障管理不科学,办案资源分配不公等。法院内部管理机制行政化还表现为许多案件的裁判存在层层审批的现象,造成审与判的分离,形成法官之上亦有法官的局面,在加上各式各样的案件汇报制度,使案件久拖不决,久调不决,案件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这种审判与行政没有严格区分的现象,虽有利于案件的质量把关,但削弱了承办法官的工作责任心,不利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容易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片面、错误的认定,导致裁判不公(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对生效的判决认为不公可以提出申诉)。现有的法院管理方式和审判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为此必须改革法院的内部管理机制,有人提议建立司法会议制度,并同时改革审判机制,创立新的审判模式,还有的建议改革审委会制度,减少案件汇报的数量,把其职能重点放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和对错案的认定上。总之,只有改革才能真正实现审判独立,也才能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坚强的保障。
(四)司法能力、法官职业化水平整体不高。尤其是要加强基层司法组织力量的建设。在我国,目前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员被随意安置,许多法官往往没有审判所需的响应法律专业背景。自2002年以来,国家才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使新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相同,保证了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大致相同的职业语言、知识背景和逻辑思维,提高了司法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法官职业化创造了条件,有效保证了司法的统一。同时,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个人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和职业形象塑造,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约束自己的不当行为,避免给外界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根据我国司法现状,司法机关还要努力造就一大批学者型法官,各级法院要重视法官的培训和进修工作,为法官继续学习、研究法律和交流经验创造条件,因为,只有学识渊博、阅历丰富的人才能更公正的评判是非曲直,也才能在司法行业的竞争中与时俱进。此外,要完善对法官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考评办法,对实践中的各种司法行为是否适当作出评价。
(五)司法公正有待于司法技术的提高,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一些司法处理手段。如运用各种法律推理的方法,可以使判决更符合逻辑规律和自然正义。由于宪法在我国不进入诉讼程序,但她又是法中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适当对宪法作出解释,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先例虽不是我国法律适用之原则,但可以规定同案同判,尝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确立案例的非正式渊源地位,由最高院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这样可以防止法官的专断,保证司法的统一和案件结果的公正。还可以尝试在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前提下,保持法律的柔性,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法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以依据时,可由最高院颁布法律原则适用之规定。
四、结束语
近日,全国司法系统要进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直面司法不公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坦言,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法官办“三案”(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和打官司“三难”(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执行难)上。不公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法官失于判断,惑于财色,或迫于权势,在加一些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不严格的司法程序操作,对证据的质证、认证任意性大,办案透明度低,对当事人态度生硬、随意呵斥,引起了当事人的误解,导致了对司法不公的猜疑。还有部分案件审判质量确实不高,久拖不决,尤其是少数民事案件裁判不公、执行混乱。最高法院在此次专项整改活动时提出三个字:“不作秀”,是负责任的表现,希望每一名法官都能牢记神圣职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在法律的框架内,凡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都竭尽全力去做;凡是失民心、背民意的问题,都雷厉风行去改,真正做到“司法为民”。道理在于,司法权威不会凭空而来,而是靠全体法官持之以恒地公正司法! 

参考文献资料:
1、张文显等:《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
2、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faxuelilun/115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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