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从而界定公证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在当时,在我国改革开放刚开始,法制还不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的情况下,强调公证处的国家行政机关职能很有必要,对我国公证制度的恢复起了积极的作用。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促裁机构,……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按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不仅指出了公证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明确界定了公证机构为中介组织,为公证体制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此,公证改革的序幕拉开了。司法部从1993年着手进行公证工作改革,并在1994年第三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过渡的试点意见,至99年上半年,全国已有19.3%的公证处由行政机关改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或按事业单位模式运行的公证处成为我国公证机构的主流,市场经济中介组织的公证机构的活力和为市场经济服务和积极性明显提高。
1993年,我国把公证机构明确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WWW.11665.COM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规划未来十年初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
时至今日,继续探讨公证改革的必要性已经没有了太大的实际意义。但是,我们还必须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与其它中介组织相比较,公证的现状与改革要求、社会对公证需求之间的差距是十分令人担忧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公证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流转日益复杂、迅捷,公证服务需求的层级不断提高,简单、格式化的公证方式已成为制约公证文书效力充分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终将被淘汰。公证员中缺少真正的人才,只是比较而言确实太少了一些。现在的格式化出证方式屡遭审判机关质疑,公证界怨言颇多,但又有哪个公证处敢说其所办的每一件公证都经得起检查、值得法官毋庸质疑地直接采证呢?! 公证存在的问题很多,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队伍素质低下的问题。同时,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责、权、利不清,没有压力,缺少动力,不可能诚惶诚恐、临深履渊般地对待每一件公证。事实证明,在现在的体制下,这些问题是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的。不进行公证改革就不能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公证就没有出路。必须加快公证改革的步伐,决不能坐失良机。
由于制度上的原因,我国公证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甚至相当严重。一些地方公证部门仍然隶属于司法行政系统,公证员还是穿“官衣”的国家干部,或者“官衣”脱得不到位;公证制度并未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实现根本性转变,公证机构在管理和运作上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机制,还没有完全体现出社会中介机构的特点。
论文网在线 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附《关于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规范意见(试行)》。决定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积极探索新的公证组织形式。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同志在前不久召开的"合作、合伙制公证改革是整介公证工作改革的攻坚战,也是司法部今年要重点推动的一项工作"。健全有
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程。新以表决形式批准入盟,标志着
第二部分 当前理论和公证界对公证(公证公信力)制度的研究成果和存在的不足
公证活动是公证处或公证人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活动,由此可见公证代表国家行使某些证明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授权,其活动内容应由法律作出规定,其行为准则和程序需符合法律规范。从某种程度上讲 ,法律赋予权力的特定性正是社会对公证公信力认可的基础和保障。传统上,我国公证法渊源包括《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及其他涉及公证的法律、法规 、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4]。但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在部门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均处于一个边缘的位置,理论和实务界对这一领域至今重视不够,这难免使得社会公众对公证公信力的认可度和信赖度不高。具体来看,我国现有的民 事、经济法律法规中对法定公证内容规定甚少,甚至有进一步削弱的趋势,使某些必要的公证业务缺乏实体法依托;同时,程序法对公证效力的强化和保障也严重不足,除民诉法第67条的规定外,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已是1982年颁布的,许多规定早已公证实践 所突破,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公证活动的需求。公证理论研究在学界和实务界都甚显薄弱,致使公众乃至公证从业者自身对公证的性质、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定位、公证的作用和效力等问题都无一个明确的认识,这也造成某些对公证公信力的质疑。
因此,提高公证公信力必须首先补充和完善公证立法,加强和深入理论研究。《公证法》虽然以于今年三月一日实施,但借鉴拉丁联盟国家公证的作法应尽早辅之以成熟的部门法律和行业规则相配套。其次,我国法定公证条款的比例之低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绝无仅有。诚然,立法者在民商立法中限制法定公证事项的一 个重要理由是为了防止设置市场门槛、干预意思自制和影响交易效率。但自十九世纪末社会法学派兴起之后,法律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地位变化,意思自制与交易安全、诚实信用的利益权衡,使通过包括公证在内的中介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已成为各 国,尤其是大陆法国家普通的立法选择。公正是效率的基础和保障,危险性的、无效率的频繁流转不成其为法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鉴于此,在我国民商事和经济立法中,立法者应本着兼顾安全、效率和意思自治的原则,适当而又充分地规定法定公证的内 容,尤其在政府采购、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领域作此规定。这样,既可通过法律确认的形式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又将有利于民事、经济生活安全、高效的进行。
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实体法律部门中对必须公证内容作出立法规定难免涉及泾渭森严的部门利益问题,立法层面上则可考虑在程序法中提高和扩大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规定虽非法定公证项目,但凡是经合法公证机构 按法定程序真实、合法地作出的公证文书皆具有优势证明力,提高其证据价值,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在条件成就时得以顺利执行等。
最后,公证及其相关理论的繁荣和深入对公证公信力的提高无疑大有裨益。对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的模糊必然导致公证意识的淡薄和对公证公信力的淡漠。对此,法学研究者和公证从业者都应 尽力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
论文网在线 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概念有着广泛的外延,它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经济、文化、道德等多个领域,公证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社会中,最能体现社会信用的就是公证的公信力,公证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有何关系,公证对社会信用建设有何作用,如何发挥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成为公证(公证公信力)制度的研究重点论证的问题。公证的公信力和公证自身信用建设,可以说细化以后就是公证质量的提高,这在公证行业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全社会建立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有利时机,推进公证自身的信用建设,公证机构、公证业务和公证理论的研究,综述当前理论和公证界对公证(公证公信力)制度的研究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公证与诚信关系论证的过程,就是更深层次、更大范围、更具本质地认识公证的过程。
(二)公证作为信用中介要主动为社会信用建设服务
公证是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信用中介”,公证与社会信用,对公证独特作用的研究有利于明确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地位和任务,进而论述其如何发挥职能优势。
(三)公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独特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公证在为社会信用建设服务的同时,也为市场经济提供信用支持,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价值。有关公证信用的宣传扩大了公证的影响,拓展了公证业务,也能为公证创造更加良好的执业环境。
论文网在线 (四)公证服务业要为社会征信体系的构建积极发挥作用
公证处在完善社会征信体系过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构建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是当前社会诚信建设的当务之急,在建立企业征信体系、事业法人征信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方面,司法部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积极配合经贸、银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社会征信体系。这对公证行业来说,参与到征信机制的构建中也是在新形势下开拓公证业务的一项举措,对整个社会和公证行业,都是一件好事。
(五)增强公证公信力是发挥其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之关键所在
公证公信力能促进市场经济规范运作,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预防市场欺诈行为,降低市场经济交易成本。当前,市场经济处于转型时期的某些弊端,使公证公信力面临挑战,
第一章
第二章
法国:法国公证人队伍素质高。要成为法国公证人必须有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学历,法律研究生毕业。二是经历,必须在法律机构从事法律工作达15年以上,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等。三是品质,品德高尚,没有不良记录。四是忠于法兰西共和国。除了上述条件外,经两名公证人推荐通过公证人的专业考试,在公证人事务所实习两年才能取得公证人资格。然后排队等待,只有公证人空额后才能补缺成为公证人。这次100周年大会又提出公证人要会讲多国语言的要求。现在的公证人会讲两国语言。
公证人普遍具有良好的以信用为核心的道德素养、敬业精神以及深厚的法律功底。在法国,要成为一名公证人,需经过四年法学本科,二年公证专科培训,在公证事务所实习二年,并通过公证人任职资格考试再向司法部申请公证人资格。由于法国对公证人的任职要求高,并有系统的法律及公证专科教育,使法国公证人成为专业水平高、道德信用好、热衷于社会服务活动的法律权威人士。他们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每个公证人都非常注重信用、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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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一)从业资格的取得 在德国,要成为公证员必须通过两次国家法律考试。这是各州为将要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举办的职业资格考试,由州司法部法律考试局组织。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担任,其他成员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大学教授等。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主要考查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法学院(系)学生学习期满即可参加该考试,考试结果分为优秀、好、完全满意、达标、尚欠缺、差六个等级,达标以上等级的考生即为通过考试。每年参加考试的考生约有两万人,通过考试的约1.5万人,通过率为75%.通过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的人员在政府、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习一年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法律考试,主要考核综合知识水平、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通过者可以申请法官等职位。每年通过该考试的考生约1万人,而从法官、检察官岗位上退休的只有300人左右,大部分人只能谋求公务员职位或者从事律师职业。 没有通过国家法律考试的考生原则上只能重考一次(重考的未通过率也很高),未通过者就不能再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重选专业,从头学习。因此,在德国,法律专业的学生是最勤奋的。
二、社会地位问题。
四、法律保障问题。 1、对于必须公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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