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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健全和完善农村环保法治的设想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摘要】我国农村环保法治是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公众层面、制度层面、法制层面对我国农村环保进行了分析,并从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制度安排等方面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农村环保法治的设想。
【关键词】农村  环境  法治
有效治理农村环境问题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法制治理是农村环境治理的基本手段和必由之路。我国在农村环境法治上作了足有成效的努力,无论在立法上或制度安排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面对日趋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我国运用法律手段惩处了一些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对遏制环境恶化、促进我国农村环保起了十分明显的作用。但是农村环境法治工作面临着公众守法意识较差、农村环保执法不力及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安排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农村环境治理必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一、农村环境问题原因分析
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归咎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观念和策略层面上的原因
这表现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单纯的经济观念,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而一味追逐经济指标,造成环保指标在经济指标面前被不屑一顾,环境被置于牺牲品地位;一些地方秉承“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沾沾自喜于“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选择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掠夺型开发的经济发展模式,置环保于不顾;而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城市化速度,农村环境成为城市化的“嫁妆”,这样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对立起来,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经济发展规律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WwW.11665.coM
(二)农村特定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可从农村的特点和现状中分析出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农民及农村干部环境意识淡薄,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整体较低,文盲、半文盲造就了法盲、半法盲;二是农民小农意识强,注重即时利益,“天生资源现就取,何管明天与子女”;三是农村干部和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据调查,就全国而言,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或根本不了解,而且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农村干部政策性意识浓厚,法律性意识较淡薄,以政策的原则性、实践性、灵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造成农村环境法治建设障碍重重。四是农村法制教育与宣传的虚无;由于我国农村环保法整体上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宣传力度欠缺,农村环保法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头脑中仍是一个未知数。一些农民缺乏接近环保法、了解环保法的机会,于是也认识不了环保法的内在经济动因。五是农民的相对贫困;相对贫困与农村环境问题相交叉、相重叠,以至造成从相对贫困到农村环境恶化的恶性循环。由于贫困,一些农民只能依靠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慑取维持生计,由此造成该地区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造成农民物质生活基础的进一步薄弱而更加贫困。四是农村自然资源的产权不清;自然资源作为生产和生活资料,而这些资源根据宪法在权利归属上属于国家所有,但其产生的相当部分的利润或产品却直接为私人所有,自然资源的产权不清直接造成了公有资源过度使用和滥用,同时也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三)环境法制层面上的原因
1、环境法律制度的相对落后与弱化严重制约着农村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从我国生态环境现状上来看,环境法制相对落后与弱化,主要表现在:重行政主导、公众参与有限;重立法数量、执法与司法功能偏差;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环境立法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重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欠缺;不少法律规范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环保新形势的需要,一些立法空白亟须填补等等。这些相对落后与弱化环境法制严重制约着农村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由于我国许多环保法规存在出台时间早、内容滞后、惩戒力度小等不完善之处,使得环保执法屡屡遭遇“制度的困局”。
2、农村环境立法滞后,指标不一,体系不健全至今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颁布了规章和地方法规660余件,还颁布了300多项环保标准。这些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法律法规体系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从其建立的经济基础与达到的目标上来看,这一法律体系是建立在靠行政指令来实施的人治型的计划经济基础之上,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的是一种法治型经济;其次,从此体系的内容上看,现行体系中有关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不多,民事法律规范性质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更少,以民商法性质为主体的环保法律法规也很少,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后,此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此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的涉及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环境与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另外,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程序法方面的有关环境评价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法等。3、执法偏软,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个统一而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仍是按辅助性原则为依据的统分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管理体制,这样形成了执法主体势力割据的局面,致使权责不明,权力过于分散,从而使一些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变成了本地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为了一味提高本地区
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甚至一些县、镇领导认为只要经济上去了,自然一切就都会搞好的,而对环保法置之不理,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极为严重。另外,各环保部门之间为了部门利益而互相扯皮,关键时刻相互推诿责任,形成了一种恶劣的部门保护主义,最终造成执法混乱,法律法规失去法律效力。
正是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监督力度自然也就上不去,对各乡、村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村工作缺少监督,对于不依法行政、不依法治村而导致的农村不稳定的责任人,很少追究责任或进行必要的惩处。因执法主体繁杂,上下级形不成垂直关系。往往为了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形成了上级有政策,下级有对策的应付局面,使许多监督政策不能得到实施,法律得不到执行,监督变得苍白无力,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二、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着力点
综合以上对农村环境问题原因的分析,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是环境法制层面上的原因,依法治理农村环境问题是根本手段和必由之路,而农村环境立法是关键,本人认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当前应抓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立法
1、完善农村环保立法体系
为了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基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现状,需要构
筑一个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把农村环保这一块从整个环保法中
独立出来,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此体系大致应由下列各部分
构成:一是宪法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二是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
法;三是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四是农村环境标准;五是其他部门法中关
于农村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2、抬升环保立法高度,修正立法理念
首先,既然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环境保护法应成为基本法,加大其权威性。其次,要改变“以罚为主”的立法观念,以罚为主势必导致

违法主体追逐“违法利润”;同时要改变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污染责任制。“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市场经济的体系下的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环境破坏者为经济利益宁愿被行政处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对于污染防治已不能完全依靠单一的行政责任,污染防治应当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立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最后,环境保护法应明确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的地位和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明确有关部门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并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完善政绩考核、建立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和法律监督机制。
3、《刑法》、《行政诉讼法》的配合与支持
一是在刑法中增设生态破坏罪,将更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上升到“犯罪行为”加以处罚。二是考虑到环境犯罪的危害、特点以及国外在这个领域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也应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也应对环境犯罪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这有利于依法加大环保力度和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同时诉讼受案范围可适当予以扩展,如行政机关不当作为、不作为等均应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四是采用权责相连的私法方法,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在使用资源过程中将个人成本转嫁于社会或他人,从而使个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资源的破坏结果却要由社会或他人承担。但是,如果采用私法的方法允许农民承包自然资源,并给予一定的物权,行为人就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做到对环境的保护。
(二)严格执法
在做到农村环保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如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农村环保法治也是一句空话。为此应从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应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进行垂直管理的专门环保机构,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环保进行统一部署、管理、指挥、协调,各地政府参与辅助本地环保机构工作,另外各部门环保执法机构也应由环保分局来担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制止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
二是强化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不断提高各级执法队伍人员的政治觉悟和环保技能,同时也要妥善安排好农村环保执法人员的待遇问题,做到赏罚分明,调动环保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执法人员必须从观念上实现两个转变,即由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转变,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在行政执法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三是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权限、标准、程序及违法执法、不作为应承担的责任。完善行政处罚报告和备案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程序和廉政规范。强化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当然处罚要以环境法律的规定标准为尺度,处罚时能尽量考虑规定标准的上限,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同时环境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
(三)加大法律监督
在我国环境法律监督体系中,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
挥了重要作用,但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
我国舆论监督程度很低,作用很有限。司法监督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
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
内容的公众参与,这要求在加强公众宣传的同时,培植一批环境监督员,并给予
必要的保障。
农村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应由二个监督层面组成:一是上下级政府监督关系,即上级政府把下级政府关于环保工作开展的好坏作为政绩量化考核一项依据;二是环保机关形成上下级的垂直监督关系。国家环保总局要从法律和行政上对各级环保机关各部门加大稽查力度。对个别环保机构环保不力或不作为进行严格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行政责任,这二种监督制度的实施既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发生,又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保证农村环保法制建设顺利进行。
三、环境法治的配套措施安排
    法治是农村环境保护的关键一着,但决非农村环境治理的全部,必须得到以下几方面的配合与协同:
(一)环保教育与环保法治相结合
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是农村环保工作的基础。目前一些农民和一些农村干部对环保还存有模糊认识,环保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因此,在广大农村必须加大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村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治村的能力,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
(二)环境制度安排与环境法治相呼应
环境制度安排上可考虑以下几项:一是建立和强化农村环境监测、信息披露制度,追究谎报、瞒报者的法律责任处罚;二是规范行政程序,严格农村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防止污染源从农村生成或向农村转移;三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建立农村环保考核指标体系和农业环保责任制度,将其纳入了政府目标责任书。四是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政策,建立农村环境补偿机制,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五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积极推行规划和政策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如对土地利用、区域开发、能源、水利、交通、旅游、资源利用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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