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国际法
秦旭东
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ep-3军用侦察机在
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
美机的飞行位于
齐观,”[13参见《国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从中美撞机事件透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季卫东,国际研讨会“文明之间的对话——
全球化时代的多元性与公共性”,2001年
9月27日—30日与清华大学当代
在的;对于间谍行为只能由国内法定罪处罚”。[14cf.j.f.mcmahon"legail aspects o
f outer space",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anal law,1962.vol38(1964),pp365-37
1,转引自前注13所示季文]当然,这只是麦柯马洪的个人观点,国际法上也没有承认这类军事
侦察飞行的合法性。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模糊地带。
就有关此类侦察行为的应对措施,不少学者都提到防空识别区制度(air defence idengtif
ication zone),[15前注8所示的李文中称之为“空中防御识别区”,前注13所示的季文中称
之为“防空识别圈”。不过,李文中提到:“美国在自己的近海空域划定了空中防御识别区,
其范围大大超出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要求任何飞入美国防空识别区的外国飞机必须按照美
国所指示的航线飞行,必须遵守美国方面规定的一序列程序,如有违反,美国则派出飞机进行
拦截”,是为了论证
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www.11665.CoM正如各国国内法都有“紧急避险”的规定一样,从人
道主义考虑,只要没有违反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危难作为一种排除行为不正当性的事由应当得
到认可。
但是,在中美撞机事件中,如果该危难情况是由美机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至少部分原因在
于美方),那么可以认为“该情况的发生是由所述国家帮助造成的”,就不能(或者不能完全
)以此排除其行为的不正当性。这里涉及到了对撞机事故原因的具体实际情况的调查问题,现
实中各方往往各置一词,也难有一个客观、权威的中立机构来做调查,或者即使有也不一定能
为各方所接受,所以实践起来很困难,甚至根本不可能有什么结果。如本文前述所言,如果中
方以国内法来主张管辖权,进而作出调查认定,美方是否接受又是一个问题。何况
事件中发生于和平时期,当时也无战争的危险,从人道
主义的角度考虑,不采取所谓的“断然措施”,是一种义务而不仅仅是权利。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guojifa/113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