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国际法
摘要: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正式在wto向我国提出了磋商请求,对我国颁布的《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和《汽车产业 发展 政策》提出异议,认为我国的这三项文件违反了wto有关规则,我们仅从其中争议的 法律 问题之一,即我国这三项文件是否违反了gatt1994相关规则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wto有关规则,更充分的运用wto争端解释机制来维护我国的利益。
关键词:汽车零部件;全散件;半散件;gatt1994;国民待遇
一、案情简介
近年来,我国有不少 企业 利用我国进口整车汽车和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税率上的15%的差距(进口整车征收25%的关税,进口零部件征收10%的关税),先进口零部件,然后在国内组装销售,以此来规避进口整车需缴纳的关税。为了打击这种逃税现象,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且为了配合《办法》的实施,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以下简称核定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的汽车;进口车身、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进口车身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三个总成以上装车;进口除车身和发动机两大总面以外其他五个总成以上的装车;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以上,均被认定构成整车特征,须按整车税率缴纳关税。为此,欧盟、美国、加拿大认为我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意在鼓励
(三)欧盟指责我国的行为与gatt1994第3条第5款不符。认为我国制定或维持与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的数量法规,此类法规直接或间接要求受其管辖的任何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此外,欧盟还认为我国以违反第1款原则的方式实施国内数量法规。欧盟认定我国颁布的三项文件是本地化法规,认为我国规定进口零部件价值达到组装汽车总价值的60%就应缴纳更多税收,就是间接要求组装汽车超过40%的零部件应由国内供应,否则就征收更多的税收,这是变相的“汽车零部件本地化比例”与gatt1994第3条第5款矛盾。同时也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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