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及后续处理所引发的思考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国际法
摘 要:民用航空在方便、快捷百姓生活的同时,也因为各种因素引起航班延迟给人们带来困扰。不能妥善的解决因延迟引发的各种纠纷,不仅给广大乘客带来不便,也制约着国内航空业自身的 发展 。以国内立法及实践情况与国外作一比较,希望能唤起思考及有效行动。
关键词:航班延误;补偿;《欧盟621条款》;赔偿;《航班延误 经济 补偿指导意见》
随着日益加速的生活节奏,要求着人民从工作到出行都用最短的时间做最多的事情。飞机作为最快捷的出行工具,在大时代下越来越深入百姓生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习惯用金钱买时间,用高昂的运费换取时间,以抢占商机,提高效率。然而,飞机航行带给我们快捷方便的出行同时,也伴随着些许的失望。航班延误则成了最为常见的矛盾之一。假如遇到航班延误,用金钱换时间的目的不仅无法达到,还会因航班延误错失时机,使其蒙受直接和间接损失。然而,更让广大乘客心痛的,更是航班延误后的相关处理工作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航空公司对于延误的处理规则不透明,相关条款有侵犯乘客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嫌疑,特别是航空公司在处理上,采取的“不闹不理”的做法,实质上是变相鼓励乘客采取极端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很多人从一次次案例、事实中解读出航空公司“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潜规则,进一步诱发了乘客以“霸机”、“占机”等极端手段解决索赔问题。而这种恶性循环不仅会拖累国内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更不利于和谐
但是,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就一定要负违约责任,这是违约方应尽义务。www.11665.Com而纵观国内相关法规,从《合同法》到《航空法》,对于违约责任都没有明确可行的界定。而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 经济 补偿指导意见》却时常被抬出来引用。对此,笔者有些许不同看法。
首先,此《指导意见》只是民航总局作为行业指导出台的一份文件,只具有指导性意义,并没有强制执行性,这就给它的颁布与实施打了折扣。而这个折扣不仅体现在没有切实给乘客谋求到利益,同时也不能确保航空公司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比如当延误造成时,援引第2条的“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5]补偿,会得到航空公司的抗辩;而当有乘客因延误扰乱机场秩序,机场工作人员进行制止,如果以第四条“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霸成’、‘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正常飞行”也缺少说服力,并且如果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恐怕,机场方面就是自讨苦吃了。
其次,也是很容易引起误会的一点。此《指导意见》所指的“补偿”并非合同一方因违约而支付现金方式的赔偿,两者在性质上是迥然不同的。
国内的航空公司在此《指导意见》指导下结合各自情况,出台的列于机票内的条款中“因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按其规定向乘客提供膳宿”的补偿措施,只是航空公司的人道主义关怀,更类似于国外航空公司的“关心”措施:如果延误超过4个小时,(航空)公司将有限承担因航班延误而发生的开支,向旅客发放旅馆、餐食、出租车票证。……这些开支不是航空公司向旅作出的赔偿,而是该航空公司“更关心”旅客的做法。[6]而在《欧盟261条例》中,第9条特别规定了此类“得到关怀的权利”:“1.根据本条,运营承运人将免费提供旅客:(a) 餐食和饮料,并且要与等待的时间相适应; (b) 旅馆住宿,在以下情形下:——必须停留一到多个晚上,或——相对于旅客原计划的停留时间,一个额外的停留成为必要时;(c) 机场和住宿地(旅馆或其他地方)的运输。2.另外,应免费给旅客提供两次电话、电报或传真,或e—mail. 3.在适用本条时,运营承运人应对行动不便的人和陪伴他们的任何人员,以及无人陪伴的儿童的需求给予特别的关注。” 同时在第12条注明这并不影响“进一步的赔偿”:“1.本条例不影响旅客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本条例规定的赔偿(补偿)应从以后获得的赔偿中扣除。”
而赔偿则是因一方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航空法》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而向违约方诉求的违约赔偿。性质与金额上决不等同于前者。在《欧盟261条例》中的对应规定是第7条获得赔偿的权利:“(a)航程在1500公里及1500公里以内的所有航班为250欧元;(b)航程超过1500公里的所有在欧盟境内的航班,以及航程在1500公里和3500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为400欧元;(c)除上述(a)和(b)之外的所有航班为600欧元。”
故而,在此提请广大航空公司不要再拿补偿当赔偿,用文字游戏来迷惑乘客。也提醒广大乘客,分清情况,适时适当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诚然,民航运输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绝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航班延误也是个纠结交错的问题,绝非几千字就可以解决。然而希望以上的分析可以引起一些思考与行动。
我们需要统一确定的立法,不是含糊不清,不是笼统概括,是有针对性、有可行性的立法;我们需要公正客观的执法,民航总局,一方面作为兼顾行业效益,一方面代表政府进行监管,位置尴尬,效率不高,就像踢足球,既是俱乐部的投资人又是裁判,这球还有的踢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道理大家都懂。从《欧盟261条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全面界定、分情况补偿;从欧美的实践中,我们知道占取主动不意味着必定失败,一切措施透明化、程序化、执行化,从没理到有理,或许国内的航空公司可以从赔偿的泥潭中挣脱出来。
延误在任何拥有飞机的国家每天都会发生,然而,我们可以做的是妥善的处理好延误发生后的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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