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经济法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币由于其稳定的币值,良好的预期,地位提升,在区域间结算中扮演重要角色,并且有望成为国际货币。云南省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近年来边境贸易发展状况十分良好,人民币在其与周边国家的跨境流通中也越来越趋向于成为硬通货。但是人民币在其中的流通的存在却也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主要从人民币在云南省边境跨境流通中的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民币 跨境流通 硬通货
云南省与缅甸接壤,与老挝、越南相邻,以其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发展边境经济。随着边境贸易、旅游等的不断扩大,人民币在云南省周边国家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具体看来,云南省边境贸易人民币跨境流通呈现五大趋势,主要是人民币流出、流入和滞留量不断增加,已达到一定规模;人民币边境流通量与边境贸易总额同比例增长;人民币正成为云南省周边国家边境地区的流通货币;人民币成为云南省边境贸易的主要结算货币;在境外投资中,人民币直接投资多,出现人民币跨境投资。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笔者将对主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合法性问题
(一)人民币跨境流通的主要形式
200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广东和长三角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云南省从2004年开始试点一人民币结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退税。到2009年止,云南省边境贸易连续三年人民币结算占比保持在90%以上。①
与云南省接壤或相邻的周边国家——越南、老挝和缅甸,由于经济实力不强,外汇资源匮乏,对外支付能力有限,因而与云南发展双边贸易中形成了独特的多样化边贸结算方式。WWw.11665.CoM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现金结算。这是云南省边境地区最常用的结算方式,被广泛使用于各个交易领域,小到边民互市、出入境旅游,大到巨额投资。近年来随着电子货币的普及使用,以银行柜台或atm机进行现金结算的方式正在不断增加。
2.银行结算。银行结算是一种非现金结算方式。云南省边境贸易结算发生的根本性变化之一即是结算方式从现钞结算为主转变为以跨境对开账户结算和境内账户结算两众模式为主。主要有三种:以中越为代表的加挂以市场形成的本外币兑换牌价为基础的双方对开账户跨境人民币结算模式;以中缅为代表的境内人民币转账模式;“地下钱庄”和“地摊银行”非正常渠道。
(二)人民币跨境流通的非法性
由于人民币还不是硬通货,其跨境流通需要签订区域贸易协定或双边贸易协定来确定其在自由、公开市场上的合法性。
在云南省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发展中,人民币已经成为主要结算货币,但现行支付系统仅限于境内的支付结算和可自由贸易兑换的国际货币结算。从法律上看,云南省现有的结算形式并不都是合法的。其中以中越为代表的加挂以市场形成的本外币兑换牌价为基础的双方对开账户跨境人民币结算模式又称“河口模式”是1993年5月在中越两国中央银行签署了《中越关于结算与合作协定》(2003年10月修订)的框架内逐步建立起来的,严格遵守具体协议规定,是合法的;以中缅为代表的境内人民币转账模式是云南省外汇管理部门按照《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向边贸企业及其非居民贸易伙伴积极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同时结合国务院在云南省进行的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退税试点工作建立的,是云南省的特色和创新。有关现金的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人出境携带人民币现金不能超过2万元,或外币现金不能超过等值5000美元,超出者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对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旅客,海关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如确认为走私行为,海关将没收其携带的全部货币;如确认为违规行为,海关将对旅客处以携带货币5%至20%数额的罚款,至于巨额现金投资没有具体规定。而“地摊银行”与“地下钱庄”,由于它们结算方式较灵活,既可以直接兑换现钞,也可以代理支付、提供临时融资和交易担保,与银行单一的结算功能形成强烈,成为边境商人的优先选择,占了整个边贸结算额很大比例。但同时这两种方式与合法的中越模式、中缅模式明显是对立的,在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中,对非法金融业务进行了界定,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都必须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很明显,“地摊银行”与“地下钱庄”中的人民币跨境流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非法的。
综上所述,人民币在云南省与周边国家的事实上的主要流通形式不具合法性。
二、洗钱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一种法律概念,是指为了掩盖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性质,或将合法资金用于非法目的,而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②,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随着人民币国际区域化的推进,人民币不仅是边境贸易结算的结算货币,也成为毒品走私贸易的主要结算货币。2010年云南全省公安机关共查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139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611名,缴获各类毒品9310.8公斤。③而这些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金钱交易往往都必须通过洗钱将其合法化。不仅贩毒,走私、贪污、受贿、诈骗和社会犯罪恐怖犯罪等都普遍存在着洗钱行为。从我国反洗钱实践来看,通过金融机构和“地下钱庄”洗钱是最主要的洗钱方式。从近年发现并破获的洗钱犯罪案件来看主要都是通过“地下钱庄”的途径进行洗钱的。云南省特殊的地理位置为洗钱提供了便利,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洗钱的方式:
1.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这种方式是将非法获得的“黑钱”④混入合法的对外贸易中,达到资金性质转换和资金境外转移目的,或利用高报或低报进出口价格的方式洗钱。从人民币流出的角度看,犯罪分子主要是将“黑钱”混入合法的进口贸易中,并通过高报或低报进出口价格将“黑钱”转到境外,同时隐去了“黑钱”的性质
2.利用创办企业洗钱。不法分子或犯罪组织通过在境外设厂将非法所得融入其中,并将资金汇出国外再以外商投资名义来境内设厂,并将收入转移境外。
3.利用现金走私洗钱。有些跨境洗钱集团,专门走私现钞,将其存入境外银行,其中有腐败而生的非法所得经过汇兑转移海外的行为不在少数,如境外赌博。
4.利用地下钱庄洗钱。其中最主要的是利用地下钱庄洗钱。2005年中共人民银行发布的第一个《反洗钱报告》中称:地下钱庄,是指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
地下钱庄大多具有境外网络,“洗钱”过程是通过境内人民币资金的收付和境外外汇资金的收付进行的,它利用账户划转资金,其手法比较隐蔽,跟踪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我国的地下钱庄已经逐步演变为以洗钱为主营业务的专业犯罪团伙,若将大量黑钱合法化,将对国家金融的稳定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必须与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国家合作,打击洗钱。三、假币
近年来,人民币已经成为云南省与周边国家的边贸结算和直接投资的主要货币,跨境流量逐年增加,据调查,2008年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人民币跨境正常流出大约为1.5亿元左右,比上年增长68%。⑤在极大利益诱惑之下,假币趁机混入,也使得边境地区假人民币屡禁不止、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呈上升态势,范围扩大数量上升,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着人民币的国际信誉和区域化进程。
(一)边境假人民币流通渠道
1.从国内其他省和省内其他地区流入边境县,并进入周边国家边境地区:一是犯罪分子从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区运输、贩卖假币到边境县城,再从边境县城贩卖假币到境外;二是犯罪分子使用假币到境外购买毒品等;三是边境边民日常物资商品买卖主要通过地摊银行、地下钱庄或民间兑换等非正常渠道兑换人民币,识别能力差,给贩卖、持有、使用假币留下空间,使得假币进入流通领域。
2.假人民币从境外流入中国:一是犯罪分子将假人民币贩卖到境外或用假人民币到境外购买毒品等,部分假人民币又由境外人员携回境内使用;二是部分中国农民工到邻国打工带回假人民币;三是据有关信息报道,东南亚国家也存在假币生产商,由此,假币跨国境流通给边境地区带来严峻威胁。与此相适应,假人民币的生产和流通所带来的利润也相应滋生了境外从事假人民币犯罪活动的“票贩子”。他们联系收购假人民币用于购买汽车或毒品,经常深入中国边境打听、联系假人民币信息和货源。
(二)边境地区假人民币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以大面额假币钞票为主。
2.以“hb90”、“hd90”冠字开头的百元假钞成为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主要假币。
3.犯罪分子随身携带的假币数量和金额达不到起诉标准。
我国对假
币犯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刑法第八修正案中没有关于假币的新的规定或修改,因此,关于假币的规定仍是在原来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和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但是不能打击假人民币这些规定就是空谈,由于假人民币的流通渠道比较隐蔽,或者受害者没有反假意识或能力不强,打击假人民币是一项挑战,需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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