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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经济法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网络作品; 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无地域性
  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wWw.11665.coM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三)网络著作权客体形式特殊
  网络作品是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条可以得出,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必须具备独创性和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特征。在这一点上,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不一样,网络作品具有特殊性。第一,网络作品的思想内容应具有独创性。判断一个网络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其载体与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思想内容,只有内容具有独创性,其作品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网络作品的可复制性已超出传统的“复制”范围。“网络化作品,无须借助任何有形的载体就可以被复制,而且复制后的信息如果不通过电脑就不能被一般人感知。美国、欧盟和日本认为,数字化、网络化作品的传播行为中的所有环节——从作品被数字化,到被上载到网上,到被传输,到被截取、下载,均被视为复制。”???因此,网络作品可复制性已非传统作品的可复制性所能概括,已超出了传统作品复制的范围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
  由于互联网的自由程度很高,各种文化在互联网上均有所表现。当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困难、同时面对多元化的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多样,主要以以下几种为主。
(一) 对传统书面作品的侵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如果互联网经营者将传统作品以网络的形式将其发表在网络上则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因此网络内容提供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非数字化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在网络上传播,应当尊重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另外,
  如果是将他人已经数字化的作品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侵犯了著
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
(二) 网络经营者擅自对网络作品进行下载、转载
  网络作为一种大众传媒手段,有资源共享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有前提条件的。如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名实姓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劳动创造,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网络经营者随意转载,造成侵权。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末经授权,便转载、使用作品;二是不支付相应的稿酬,只付给往其网站的投稿作者的稿酬,对其转载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劳动创造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一般网站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就是转载作品时必须注明原文出处,但是往往一篇作品在一家网站发表后,就会随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出处乱注,有的还不注明出处。” ???
 习惯上,当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刊登,这是法定许可,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网络上允许转载对作品的转载等使用者也应当支付报酬;作品再使用时要注明出处,在网络上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载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就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行。否则就是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三、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现状
  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确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地极为不易。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主张权利采用的方式多样。
   (一)著作权人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主动防止权利被侵犯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通过设置一定的装置,以特定的条件和手段,限制他人访问、复制、传播自己的作品,从而保护自己的专有权利。从本质上,技术措施在网络环境中显得格外的重要,如果对著作权人设定的技术措施不加以保护,对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则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就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技术措施保护的内容,即第47 条第1 款第6 项规定,《解释》第7 条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技术措施保护的内容也作了规定。但我国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对具体保护方式等未进行规定。在网络环境中,大规模地制造和散布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是规避技术措施的源头,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因此,对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受害著作权人的权利救济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一般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针对该项规定,首先要确认的是被告,即侵权人。由于网络的自由化和虚拟的本质,使得侵权人处于一种被网络保护的非正常状态中。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无法及时有效地找到侵权人,使得权利救济变的一纸空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司法实践中依靠现有的技术力量难以准确确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位置,比较容易确定的是被告住所地,实际架空了侵权行为地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司法适用余地。但是被告住所地往往与侵权行为缺乏密切关联由此带来现实认定的困难。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快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网络业和著作权的共同健康发展。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产品享有著作权,明确侵权范围、行为种类、赔偿标准及侵权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当前网络文化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也就没有其原创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包括网络著作权在内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扩大网络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范围
  对于如何扩大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判断标准,在立法中规定,构成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作品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的;(2)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必须体现公共利益和特殊弱者利益,不得用于商业营利的目的;(3) 使用他人作品的方法和范围必须合理;(4)使用作品的行为必须尊重该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三)完善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制度
  要建立一种完善的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应考虑以下两方面:第一,应当对受保护的“技术措施”作出法律界定。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规定,受到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是有效的,是用来保护版权及邻接权的,为了限制侵犯上述权利行为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欧盟委员会的法律规定,如果用户对某个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访问必须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运行某个访问代码或者程序才能进行,则这类技术措施被当然视为有效的技术措施。我国也可以借鉴上述规定,对“技术措施”作出相应的规定,以明确对权利人的保护。第二,应当规定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对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销售者,情节轻微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破解装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
  首先要充分认识市场竞争新形势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防患于事前的关键就是网络行业自上而下重视依法经营,坚持依法规范网络行业的一切活动;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网络行业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的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网络行业各个环节的管理,法律事务、市场经营、网站管理、增值服务、企业形象宣传等部门均为著作权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考核制度,对出现侵权和影响企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通过在全民普法教育中,加大对网络、计算机安全和著作权保护的法制等方面教育,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
  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复杂的,对于网上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如何既不要让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妨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因素,又不能以牺牲包括作家、科学家、艺术表演家在内的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来换取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更不能为某些利用高新技术和他人知识产权来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创造条件,已经成为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全新课题。立法应当以利益平衡为方向和原则,重视和加强对国际相关立法的借鉴和吸收,不断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逐步建设一个健康而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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