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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与应对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民法


  微博客,自诞生伊始,就以其实时分享、传播迅速、受众广泛等特点成为新型的社交平台。微博不仅打破了以往传统的传媒格局,更因有数亿网民的集体参与而成为民意的发声地。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日前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微博网民使用率过半,达到50.9%.①根据《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2)》,在2011年发生的舆情事件中,微博成为第一大信息源,占到20%以上。②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2年《社会蓝皮书》指出:今后几年,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政府社会管理的创新,各类网络热点将持续升温,民众通过网络考问政府部门的频次和深度日益增加,迫使政府不断提升回应速度和回应质量。③微博带来的社会舆论生成机制的变革和公众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方式的改变,给中国的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纵观近几年来由微博发布继而引起全社会轰动热议的司法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辩证看待微博对司法的影响,如何在不干扰司法的情况下达到民意的有效传递,又如何在新的媒体环境下对舆论进行监督与传导,这些都需要针对微博网络民意表达的特点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与之相适的应对机制。

  一、微博对司法的有利影响

  (一)空前直接的表达,成为维护合法权益的新渠道。

  当前微博的一个主要的表达特点,就是直接性。无需程序审批,没有时间地点限制,一个微博用户只要编写了不超过140个字的信息,并被取得了一定的关注,就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最后形成整个社会的热议点。这样的信息中不乏许多是有关自身权益的保障问题,当这些信息阐述的事件成为舆论焦点的时候,这些当事人本身的权益问题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了人们迫切关注的对象。例如2011年1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在新浪网开设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呼吁网友将街头看到的乞讨儿童拍下照片后发上微博,借此帮助家长寻找丢失的孩子。该微博仅开通10天时间,便吸引了57万多博友的关注和参与。截至2011年2月,已有5名孩子被救出。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充分显示了微博传递信息的直接与高效。④。

  可见,因为微博反映与反馈的直接迅速,使得微博上越来越多的事件得到关注和解决。虽然微博维权并非正常渠道,微博维权也未必成功,但是这种非常态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和压力,是值得现今司法部门思考的一种现象。

  (二)空前开放的表达,成为公民监督的新工具。

  微博作为一个开放的大平台,所承载的是数以亿计的信息量。论文格式每一位微博用户的一言一行都可以被捕捉,被关注,甚至被放大。因而当一些政务微博加入这个平台的时候,网民们发现现实中甚少沟通的部门在微博上却能轻而易举地进行交流,问询,对于政务的执行能够较好地监督,反过来更大地促进政府和司法部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透明,民众与政府和司法部门等机构形成了良好的互动。例如,一些地区检察系统开通的“反腐微博”颇具成效,在进行反腐宣传、公开反腐信息的同时,也有利于侦查人员获取腐败线索。

  不仅是政务的监督、互动平台,微博本身也是非法行为的曝光地。通过对非法行为的捕捉和曝光,甚至是更多证据和细节的挖掘,便利了相关执法人员对违法人员的查处,可以说是一种法治的进步。2012年8月26日,原陕西省安监局长杨某在延安交通事故现场,因面含微笑被人拍照传上微博,引发争议。其后,杨某又被网友指出其有多块名表,其佩戴名表的照片在微博上大量流传,引发巨大热议,被网友们戏称“表哥”.2012年9月21日,陕西省研究决定:撤销杨某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诸如此类的反腐案件还有很多。近年来,微博已成为反腐重地,彰显了网络反腐的新力量。

  (三)空前多元的表达,成为获取民意的新窗口。

  微博相对于传统媒体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传播者和受众的广泛性与多元性。微博用户涵盖了不同阶层不同职业,微博话题从政治经济,到房价就业,医疗教育,等等,五花八门,丰富多样。正是这种多样性,才展现出了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价值取向,从而为了解民意提供了一个新的窗口。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深夜驾车看望女友,撞倒女服务员后,看到对方抄自己车牌,便对其连捅8刀致死。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20日陕西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6月7日上午被执行死刑。⑤。

  药家鑫一案一经在微博上传播,旋即引起巨大的争议。网友对药家鑫是否应该被判死刑进行大量讨论。微博对此设置了相关微话题,邀请有关专家开展微访谈,部分网友甚至在微博上发起投票调查对药家鑫二审维持原判的看法,获得了微博用户的积极回应。正是这种公众声音的大反馈与大碰撞,反映出了我国现今社会主流的价值形态和价值取向,成为政府和相关部门行动的一个重要参考。

  二、微博对司法的不利影响

  (一)舆论影响易对法官造成干扰。

  在微博信息直接迅速地就能传递的特点下,一旦遇到了重大的法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微博上某一种意见就会在短时间内得到大量支持和转发,甚至是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越俎代庖,形成所谓的“民意”,最终成为一种无形的压力,容易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干扰。

  2012年10月,在微博上热传的浙江某女教师虐童照片再一次吸引了大众的焦点。流传的照片中女教师把孩子双耳提起脱离地面近20厘米,孩子表情痛苦,嚎啕不止,而女教师似乎神情愉悦,乐在其中。事情曝光之后,家长和网友们极度愤怒,要求批捕该教师并以虐童罪判决。但警方认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只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这一处罚作出之后,仍有大部分网友认为该定罪不妥,认为应将虐童罪重新纳入刑法。然而大部分专家、学者对于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肇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有些牵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亦曾撰文指出,不应过度受舆论与民意的影响,在刑法中增设所谓的“虐童罪”.⑥。

  纵观近几年网络及微博上的热议案件,面对强大的网络舆论,司法往往选择顺应舆论,有所妥协。法官的每一次判决也几乎都会被誉为“正义的彰显”、“民意的胜利”.然而在网民们一次次的胜利之后却存在着这样的一些疑问,网络舆论是否就等同于网络民意,网络民意如何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网络民意又如何与司法独立做到相辅相成呢?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思考。

  (二)舆论影响对案件的关注范围有限。

  根据不完全的统计,网络热点案件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因权贵富豪等作恶引发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二、刑事案件占多数;三、案件已决的结果可能与所谓的“网络民意”不相符或仍存在巨大争议;究其原因,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和权力结构失衡的结构性矛盾⑦,增强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度和敏感度。一起案件如能折射出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就会引发公众强烈的心理共鸣,从而无限放大为公共事件。

  由此可见,一方面微博等新兴传媒将某些特定案件进行放大,引发相关司法部门的重视,一些个案当事人为获得关注往往对案件事实进行加工,刺激网民的非理性情绪,从而达到特事特办的目的;另一方面网民大多关注这类案件,导致传媒和公众对一些较为普通案件的忽视和冷淡。两种差异下容易形成司法不公。

  (三)舆论影响使不实信息更易传播。

  由于在微博上任何人都可以发布信息,发布信息也几乎不需要成本,转发信息的微博用户也很难去实地考证,一些虚假信息就借由这些平台被不明真相的网友哄抬成“新闻”,并迅速在整个社会传播。在一些社会热点案件发生的时候,关于当事人身份背景的信息总会甚嚣尘上。这些信息总会将某些当事人打上非权即贵的标签,“官二代”,“富二代”等等称呼不绝于耳,从而引导了网民的舆论导向。但细究这些称呼或有关于案情的细节却根本未经考证。

  三、应对策略

  (一)推进司法公开,加强群众互动。

  微博网友舆论之所以易被一些虚假信息所引导,一部分原因是没有途径获得真实的信息和必要的案情细节。试想当网友们能固定地从某种渠道获得可靠的信息,一些相关的谣言也就不攻而破了。尽管近年来,最高法着力推动司法公开制度,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地方各级法院为落实司法公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技术和形式两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这些创新举措的逐步落实,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焦虑,增强了对司法的理解和认同。但不可否认,现有的司法公开还存在着公开范围有限,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构建司法公信力仍支持不足。

  (二)引导舆论,保证司法独立。

  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以其司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理应成为中心和主导者。司法应受舆论监督,但不应过分被舆论牵制,形成“舆论司法”.面对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应主动回应舆论,以法律的原则、规则、逻辑来说服舆论,从而引导社会舆论的正确走向。同时,法律应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对因干涉司法而严重影响法官判决的行为予以惩处,从而树立法律强大的威信,不致因罔顾民意而陷入被舆论绑架的境地。

  (三)规范平台,弥补法律缺陷。

  新浪微博为清理谣言专门设置了辟谣平台,依靠用户举报虚假信息,删除虚假信息和注销发布人用户来达到目的。这一设置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举报者的信息需依靠大量人力物力来调查证实;第二,用户被拉黑后没有因虚假信息的不良影响受到相关惩处,使得散布谣言的成本降低。自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对于监管网络平台,维护网络健康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落实到具体的微博监管,则缺乏配套的司法措施,后续的惩治力度亦不够大。

  四、结语

  微博作为这个时代的新兴媒体产物,天然地与司法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微博因其直接、开放、多元的新特点迅速成为新的传媒平台。面对微博时代的来临与挑战,法院应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因势利导地用好微博这把“双刃剑”:利用微博的有利特点来进行法制宣传、实施社会监督、推动司法公开,更好地巩固司法的权威,树立司法的公信力。相信在充分发挥了微博优势的情况下,我国的司法建设也将会获得更大的完善。

  ①中国互联网协会http://www.isc.org.cn/zxzx/ywsd/listinfo-21627.html.

  ②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20413/5921044.shtml.

  ③中国社科院,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zhibo/2011-12/19/content_24150076.htm.

  ④百度百科“于建嵘”,http://baike.baidu.com/view/291469.htm.

  ⑤百度百科“药家鑫”,http://baike.baidu.com/view/4800971.htm.

  ⑥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11/14/19130758_0.shtml.

  ⑦竹立家。《社会深层次“结构性矛质”的显现—转型期的改革与德定》,[论文网]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minfa/111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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