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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之房产问题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民法


婚姻法解释三之房产问题

一、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背景论文联盟http://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而在这快速经济发展的背后,也带来了许多或好或坏的问题,经济模式的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上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而夫妻关系的稳定与维系,原有婚姻法也无法全面有效地调整,为了社会和谐健康稳定的发展,新的婚姻法的出台也就显得异常重要了。
  二、 婚三关于房产之规定与评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其资金是双方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并且产权登记在了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出资方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另外一方面,房屋是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那么此房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依据双方父母出资的比例对房屋按份共有。[1]如此规定也解决了《物权法》与《婚姻法》存在冲突的尴尬,确认了《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要高于《婚姻法》上的关于夫妻财产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中认为,父母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是在婚前,则是对一方的赠与;若是在婚后,则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而婚姻法三中则明确:产权的登记确定房产的归属,不再与夫妻关系的存续相关,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既保护了夫妻一方父母为子女积蓄一生的财产,也使一些恶意获得房产而缔结婚姻的现象得到遏制。
  解释三第十一条也规定,在结婚之前由一方签订合同购买的不动产,签订合同方出具了首付款并进行了贷款,且结婚之后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此房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认定为该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未与归还的贷款部分认定为登记人的个人债务,由己方偿还。wWW.11665.Com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因此登记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以离婚时的房地产市价为补偿标准。之前的婚姻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规范过于原则化,很多财产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执行,长此以往,夫妻各方对于个人财产再创财富的积极性降低,产生了依靠对方的懒惰性,而新的婚姻法解释明确保护了夫妻个人财产,充分体现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提高了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三、路在何方
  虽然婚三的出台顺应了大的趋势,保护了公民私有财产,也遏制了许多恶意缔结婚姻的现象,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凡带来好的影响的同时,必然也会有负面影响。
  最近一部热播的电视剧《aa制生活》中描述两对80后夫妻的aa制生活,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双方协议aa制,在实行aa制之后又产生了一系列的家庭矛盾。这部电视剧将现实生活搬上了荧屏,而带给我们的反思我们却不得不重视。
  房产的婚前登记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一方财产,但是基于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与人情观念,婚三的制度实则是在鼓励一种“冷漠”的婚姻价值观。结婚后,男女双方在对外方面,他们是一个整体,而婚三关于房产的规定,过分的强调了自身的责任和司法效率,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长远发展;再者,女方在婚姻关系中一般都处于弱势一方,并且在养育子女、照顾老人、处理家庭事务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婚三片面强调责任分配,而不制定相关保护弱势一方的条款,不利于对夫妻一方权利的保护[2]。最后,重视与财产法的协调,忽视了婚姻财产的伦理属性。[3]婚三强调与《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的协调,而忽视了婚姻关系中起是作用的主要是情感、伦理,而不是法条的规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以及财产,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法律制定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关于结婚收费的规定,例如,像爱尔兰,在婚前登记时选择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时间越长,收取的费用越低。在处理房产这个问题上,基于对女方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女方的补偿,可以依据年限,再结合不动产登记制度,来确定房产的归属。
  其次,增加推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条文中规定,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个人的财产,即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
  最后,增加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相互转化的相关规定。当夫妻财产共同制出现解体的情形时,共同财产便转化为个人财产,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双方或另一方对原个人特有财产进行了大大超过原有价值的管理、投资、经营等增值活动,原个人特有财产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5]。
  四、结语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必然会给婚姻生活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方面与时俱进,结合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对婚姻制度做进一步、更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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