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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公众场所偷拍偷录问题探究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民法


     【摘要】公共场所偷拍偷录本是新闻界争论的旧有话题,但是网络时代的发展,使得公众场所的偷拍偷录更加泛滥,主体不再局限为新闻记者,网络时代公众场所偷拍偷拍显示出新的特点,也威胁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偷拍偷录  隐私权  网络  
     一、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的传统问题
     所谓偷拍偷录,就是不征得当事人的许可而自由地拍摄录音,在估计当事人不会许可的情况下则采取秘密方式自行摄录。由于拍摄、录音是把人们的形象、声音“下载”到媒体上并且予以公开传播,势必会涉及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问题。[1] 而街拍,广义理解就是公共场所的偷拍偷录,这一问题要更加复杂。
     这一问题早已有之,却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表现出更严峻的形势。在新闻界,偷拍偷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直是人们争论的问题,实质是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碰撞,这是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平衡的新闻伦理与法律问题。众所周知,在私人场合偷拍偷录是被绝对禁止的。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未在立法上肯定隐私权的地位,但对私人场合也是给予了充分的权利与保证。人们普遍认为,将偷拍偷录的方式用于公共场所是比较稳妥的选择。因为被采访者出现在公共场所,表明他本人对别人了解他的行为举止持默许态  度。www.11665.Com记者的偷拍不过是化身为公众的眼睛,替公众“看”到了。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很多人面对镜头的行为表现与平时相差甚远。人们总是希望在镜头前展示自己最好的形象。偷拍偷录到的画面经常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被采访者的本意。[2]
     毫无疑问,如果一个人在公众场所公开发表言论时,不论他是公众人物还是草根阶层,这时候无论是记者还是普通人忠实记录当时的场景都是合情合理的,毕竟主动公开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默许了人们对其公开信息和行为的传播。
     而对于公开场合的私人活动是否可以偷拍偷录呢?一个例子可以很好的说明问题。一位美国检察官曾经举过一个例子:在一个会议厅内两个人正在交谈。此时是明拍还是偷拍都不是问题。因为两人共同出现在公共场所,可以推断其不忌讳社会知晓二人的交往。但此时偷录就有问题了,因为二人一对一地谈话,表明他们的交谈是私人性质的,不论是什么内容,偷录下来,播放出去,都构成对二人隐私权的侵害。[3]可见,公共场合的私人交往、私人活动理应受到保护,涉及新闻事件的除外。经过多年讨论,一些传统媒体领域的偷拍偷录问题基本上已在学界和业内形成了共识。
     二、网络时代草根阶层的偷拍偷录
     网络时代提供了足够的意见表达平台,使得每个人都能成为信息的第一发布者。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大批民间dv爱好者出现,手机与照相机的普及,几乎人人都能成为一个拍客,随时随地拍下生活中的场景,拍遍生活中的新鲜事儿、要紧事儿。网络无疑又为这些拍客提供了最好的展示平台,人们可以将自己的“得意之作”上传,传上微博,贴至博客,上传到视频网站。这样的现实就很可能带来对隐私权的肆意侵犯与践踏。如果说几年前关于偷拍偷录的大讨论主要是针对新闻记者而言的,那么如今的偷拍偷录呈现出新特点,对它的思考与研究是针对我们每个人而言的。既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发布者,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他人隐私的侵权者。
如河南电视台的dv观察栏目,栏目的节目内容全部来自河南各地的dv爱好者,报道对象多是农民工、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等,一定程度上给草根阶层提供了在电视媒体上表达意见的权利,但是关于隐私权的问题是其不能回避的。这里面涉及到隐私权与肖像权的双重权利。由于dv拍摄者投稿到电视台,并获取一定的稿费酬劳,可以看成具有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又是未经他人许可的拍摄,那么就具备了对肖像权侵犯的构成要件。
     三、网络时代偷拍偷录新特点
     与传统意义上新闻记者的偷拍偷录相比,网络时代的偷拍偷录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有着其自身特点。
     1、主体非专业性、内部差异大
     技术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使得各种具有摄影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走进了千家万户,手机、数码照相机、dv等等给人们的偷拍偷录提供了物质基础,偷拍偷录的主体突破了原有的职业局限,偷拍偷录也不再是只有记者才能做到的事情。偷拍偷录主体的扩大就等于隐私权的潜在侵犯主体范围的扩大。与过去相比,目前偷拍偷录的主体呈现出非专业性特点,拍者职业各异,身份各异,他们与新闻工作者相比,在媒介素养、专业性程度和法律意识方面都相对欠缺。而这种隐私权意识的淡薄,很可能带来侵权的结果。在这一群体中,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性,由于每个个体的教育背景与职业经历不同,拍者的格调也大不相同。不同于传统记者的训练有素,有明确的职业理念和职业道德,他们大多数人是由兴趣引导拍摄,很可能只求新奇,不顾社会公益。不能否认,拍者中的很多人都有着强烈正义感或是渴望成为一名记者的职业理想,但是他们与真正的从业人员相比更容易漠视隐私权,这个群体内部的差异也十分明显。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每个拍者关注的不同对象中就可以看出。
     2、隐私权保护难度更大
     拍客拍好之后,上传到网上是最快捷最直接的传播方式。而网络的发展也确实最大限度给人们提供了这种便利。现如今,我国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的虚拟性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网络维权难度大。与传统新闻记者偷拍偷录侵犯隐私权不同,记者侵犯隐私权有名可查,有相关媒体机构可查。但拍客用网名上传作品,一旦发生侵权,侵权主体身份认证难度大,即使现有条件可以进行认证,但是其认证的经济成本与诉讼成本都相对较高,这也就导致了网络侵犯隐私非到万不得已、忍无可忍的地步,普通人不会依法维权。
另一方面,拍客偷拍偷录侵犯隐私权的程度可能普遍较轻,大多数时候不至于造成极大、极恶劣的影响。拍客人数众多,存在于社会的各处,很多时候很多拍客并不能拍到极具震撼力的事情或场景,他们大多数都是拍拍众生百态,有相当一部分人将目光投向了普通人,更多关注普通人的生活,如夫妻吵架,街头吵架,这类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普通人的事情往往成为拍客偷拍偷录的主要内容。
     拍客数量众多,拍出的作品更是纷繁复杂,多如牛毛,这当中不同程度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是这种普遍性无形中降低了公众对于隐私权侵犯的辨别度,提高了“免疫力”,直接导致人们对隐私权受侵犯的标准的放宽。一些事情中,明明已经侵权,但人们可能都已经习惯了这类事件的存在,使得当事人或旁观者不能清醒地意识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
     3、传播平台多样性
     从前记者们偷拍偷录,其传播平台比较单一,就是报纸、电视台等传统媒体,甚至更局限为该记者供职的某家新闻机构。而今,除了可以通过传统方式为报纸、电视台投稿外,网络平台的出现让拍客的作品可以在网上快速传播,微博、博客和各种视频分享网站是传播平台多样化的具体表现。各种视频网站正是靠着网友们的上传的各种作品才获得了网民持续的关注。虽然网站对于网民上传的内容承担一定的审核责任,但对侵犯隐私权的视频,网站也并不一定具备甄别能力。
博客、微博等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的“我”媒体,成为了一种主流信息来源途径。“我”媒体是一个以“我”为中心的个人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形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个人信息中心,我制造信息、我发布、我产生影响并扩散到尽可能多的其他个体。[4]对于“我”媒体尤其应给予更多关注、提高警惕,2010年风靡中国的微博,微博更加淡化把关人作用,其网络直播的功能、草根阶层的广泛参与无疑带来了隐私权侵犯的潜在风险。
     4、传播范围更大
     由于记者的传播平台有限,其传播范围也就相对有限,而网络不同,网络传播平台的多样就带来了传播范围的急速扩大,而且这种扩大是非线性的,一个视频可以从优酷分享到人人、qq空间,这样一次分享就带来了受众群体的增大,其传播力远非传统媒体可比,最后导致的传播效果恐怕连最初的拍者也没有想到。另外,网络传播过程中议题具有扩散现象,一则视频、一张照片都可能引起人们对事件主人公的关注,从近几年的网络群体事件中我们可以轻松地看出,“拔出萝卜带出泥”,网络时代很多时候都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使得传播不局限于最初的视频、照片本身,演化成最后无人能够预见的结果。
    如一度走红网络的“犀利哥”,起初只因网友偷拍其照片并上传到网络,犀利哥从没想过走红,而最初的拍摄者也没想过自己的偷拍会引起众人的关注,这种关注带给“犀利哥”的恐怕并非他想要的,而这个过程中,犀利哥的隐私被众人挖出,唯一一次对众人开口,不过是他在被众多摄像机和闪光灯吓到以后带泪的仰天长啸和一句 “我害怕”。这里面涉及的隐私权问题值得所有人思考。

     四、网络时代新对策
     面对目前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的现状,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来保证公众的隐私安全,因为隐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之为人的尊严。
     1、提高民众的媒介素养与隐私保护意识 
     (1)媒介素养:民众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5]
信息时代民众的媒介素养构建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特别是当媒介化社会已经来临之际,民众已经从媒介信息的接受者变为了兼有传播与接受双重身份的积极参与者。媒介化社会的来临一方面让人们享受到便利地获取、利用和传播信息的福音,一方面又因个体媒介素养的缺失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6]如何让民众正确使用媒体特别是新媒体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也是解决网络时代隐私问题的重要方式,人们只有深刻理解了媒介的意义及功能,才不会滥用媒体行使“媒体暴力”,无论是谁,滥用媒体的结果必然导致对人权的践踏。
     (2)隐私保护意识
     隐私保护意识归根到底是民众的法律意识高低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法制建设逐步发展,民众的隐私权意识相对比较淡薄,淡薄的保护意识遇上网络带来的强大冲击,在我国呼吁隐私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民众隐私保护意识的提高,将使以拍者为代表的侵权者明确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而被侵害人也才能积极维权,这不仅会降低隐私权保护的难度,更会从根本上减少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发生。
     (3)道德意识
      新时代无论是互联网伦理体系还是媒介伦理体系都离不开中国传统道德,都是对传统道德的继承、发展,加强对民众的传统道德教育,一方面可以“使得民众更清晰地辨别网络中的美丑善恶”[7],另一方面“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使民众换位思考,宽厚待人,自觉规避以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用自律形式构建网络伦理体系。
     2、完善立法明确保护隐私权
     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民法未能全面正确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8]我国《民法通则》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保护,这种情况对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十分不利。法律规定尚不够清晰明了,无疑加大了隐私权保护的难度。
虽然网络时代广泛存在于网络的隐私侵权主体大都是普通人,但公民隐私权保护,除了民众自律外,尚需他律辅助推进,无论是从保护隐私的角度还是整治互联网环境的角度,政府都是义不容辞的重要力量。
     3、媒体引导舆论,同时媒体人以身作则
     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力量依旧不容忽视。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等隐私权问题最初只涉及媒体、媒体人与公众,如今随着偷拍偷录现象的普遍化,成为网络传播中的潜在隐患。传统媒体想要保持优势,增强自身的可信度和媒介认同感、归属感,就必须在网络时代充分体现自己的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在隐私权保护问题上传统媒体可以大有作为。
一方面,媒体具有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其宣传隐私权保护、引导民众认识隐私权的重要性,都是其职能的体现,是媒体作为社会良心应当有的作为。另一方面,偷拍偷录问题本源自媒体,只有媒体人以身作则,充分尊重他人隐私,才能为民众作出表率。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民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尊重隐私的实质就是尊重人权,尊重一个人体面地生活的尊严。 
 

[1] 《偷拍偷录合法与非法的几条界限》,魏永征,《广播电视研究》,2000年第8期
[2] 《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徐迅,p265
[3] 《隐私权:美国社会共同的话题》,和育东,1998年5月8日《检察日报》
[4] 《突发事件报道》,谢耘耕,曹慎慎,王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5] 《重视民众的媒介素养教育》,古明惠
[6] 《媒介化社会的来临与媒介素养教育的三个维度》,蔡骐
[7] 《从谷歌街景侵权看互联网个人隐私保护》,陈小雯,邓开发,《东南传播》,2010年第9期
[8]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立法完善》,林振通,/html/article/200904/03/351518.shtml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minfa/114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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