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民法
[论文摘要]本文对贯彻《公务员法》是实现政府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公务员法》;政府管理;创新;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经正式实施,这是
二、贯彻《公务员法》实现了政府管理理念的创新
《公务员法》“凡进必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规范“聘任制”等法定的用人管理机制,给政府管理带来了全新的理念。
《公务员法》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法定为职务晋升的方式之一,扭转了过去用人上的任人唯亲和“黑箱”操作的局面,打破了传统的委任制的任用模式。《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认“公选、竞岗”作为晋升方式的法律地位,一是实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二是实现了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与科学全面客观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有效地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WWW.11665.cOm有利于防止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用人的现象。三是实现了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与社会化选拔机制的有机统一,拓宽了选人用人的视野,广开了进贤之路。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大改革,是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最大突破之处。
《公务员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强化了公务员依法执政的管理理念,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多年来,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一直困饶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一步畅通“出口”,是新形势下完善干部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政府管理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公务员法》把党内法规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规定转为法律形式,使公务员管理的内容更加丰富,制度更加完备。《公务员法》规定:“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这是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大突破。这就在制度上确保公务员务必树立起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执政为民的理念,从而体现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贯彻《公务员法》实现了政府管理公务员方法的创新
《公务员法》首次将“廉政”的要求作为公务员考核的法定内容,统一规范了公务员的评价标准。《公务员法》规定:“全而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在“暂行条例”规定的“德、能、勤、绩”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公务员法》中增加了“廉”的内容,把对公务员“廉”的要求,从以前的政策、制度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规范。也就是说,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是重点考核的内容。不廉洁不仅是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而且是违法行为。这对于从源头防治吏治腐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本色,充分发挥考核促“廉”的功能作用,都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从业作丁严格的立法限制,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三年(.阋年)两不得”: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个规定为遏制腐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此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就从法律制度和源头上制约了腐败的滋生蔓延。
四、贯彻《公务员法》实现了政府队伍建设的创新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队伍的来源上。公务员法总结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强化了公务员管理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把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完营和制度创新。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对干部队伍实行分类管理的结果,而公务员又对公务员队伍实行了更加细化的分类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下的分类管理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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