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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以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为主题展开论述,首先对本文的研究背景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必要性,之后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重点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应对策略进行阐述。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长期关注的重点,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能够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在党的十九大中,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程被进一步提升。由此可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构建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基于此,本文则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展开讨论。

 

  一、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第一,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定位,是自然价值观转变的重要体现,而这一价值观的转变,会使原有立法的目的、原则以及制度进行重新反思和必要的更新,从而推动整个法律体系的更新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就成为应有之义。第二,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生态文明建设在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我国经济的转型离不开法律的规制与调整。在我国前期的经济发展中,生产方式比较粗放,导致生产耗能不断增加,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进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在新形势下,为了实现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并对经济生产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利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制经济生产活动。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1]。第三,生态文明所包含的制度文明本身对法律保障提出了内在要求。因为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共同构成了生态文明的主体,缺少了法治保障的文明是不完整的,也无法持续下去。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可以被看作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而且能够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持续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2]。

 

  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现状

 

  (一)宪法方面的规定

 

  我国在2018年对《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在这次修改中,进一步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针对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在《宪法》的序言中,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布局的内容,在第九条以及第二十六条中,针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第十条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二条对生态环境脆弱区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防治作出了规定。

 

  (二)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

 

  在修订《宪法》的基础上,我国在也针对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进行了完善。首先,在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中,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污染防治法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环境保护法》属于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在对这一部法律进行修订后,相应的条例中进一步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在原有处置方式的基础上增设了行政拘留、按日罚款等项目,以此提升这一部法律的影响力。在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中,主要是针对污染物的预防控制等进行了相关规定,而且主要集中在水、大气、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方面的防治中[3]。其次,在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中,一方面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的保护纳入立法保护的范围内,针对多种资源的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针对矿产、煤炭、渔业等资源的保护也进行立法规定,这一方面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保障上述资源能够得到持续性的利用。而且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我国还针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立法保障。

 

  (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规政策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为了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国家政府制定了各类政策予以配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主要出台了《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等法规政策。上述政策法规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配合环境法律的实施,促使我国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近年来,由于我国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所以针对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在减轻污染的同时使得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改善[4]。2.在资源保护方面,我国出台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通过这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使得各类资源的保护能够引起我国社会的重视。3.在绿色发展方面,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政策。通过上述法规政策,针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绿色发展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并为公众的消费理念转变提供了一定的指引。

 

  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中,地方性法规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无法为各个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法律指引。首先,很多地区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针对文明建设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但是法规的覆盖内容还不够全面。例如,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但是条例内容主要围绕环境或资源保护而设定。地方性生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当地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缺乏权威性的法律指导,而且当地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无法被激发,进而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其次,在很多地区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例如,针对污染防治,甘肃省目前仅仅出台了《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但是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的防治仍然没有指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仅仅在当地政府规章制度中有所提及,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只是党中央污染防治在地方层面的反应。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但是很多地区由于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当地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缓慢,而且面临较大的难度[5]。

 

  (二)存在执法不严情况

 

  针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我国虽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明显,导致所制定法律法规的实际作用得不到发挥。具体而言,执法不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执法工作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比如,往往在环境污染问题出现之后,才开始响应的环境执法,执法主体只有在危害出现后才有所行动,但是相对滞后的执法活动往往无法跟进环境的变化。其次,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在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察中,往往以当地的经济发展成效为考察重点,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执法工作中,很多地方政府官员选择不作为,虽然一些生产行为引发了相应的生态问题,但是因此能够创造更高的GDP,所以对此选择不管不顾。最后,执法程序不完善。在生态文明建设执法工作中,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流于形式,执法人员比较注重表面工作,忽略了执法程序以及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比如针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处,为了加重处罚结果而不惜越权处理[6]。

 

  (三)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不够

 

  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中,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不够,导致公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而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宣传途径单一,在我国很多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宣传工作中,主要采用拉横幅、喊口号的形式进行宣传,但是这一宣传方式并不能够让公众真正了解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重要性,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无法上升到法律的认知程度,还会对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和反感,进而对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造成一定的阻碍。而且由于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不够,因此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不科学,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在治理当地环境问题的同时还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处理不断增多的生活垃圾[7]。

 

  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

 

  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地方性法规的完善,能够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指引。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首先要进一步提升地方性法规的覆盖范围,为此可以出台地方性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这一条例应该以我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托,对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供具体指引。这一条例在内容上应该包括当地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工作原则,明确各类参与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条例内容的覆盖范围方面,应该包括环境治理与污染防治、生态与资源保护、能源利用等方面[8]。其次,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应该明确认识到,污染防治是地区环境治理的开端,污染防治效果会对当地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在原有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如地方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而且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先出台的防治条例内容作进一步修改,从而进一步丰富当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并为当地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全方位的指导。

 

  (二)加强执法制度的建设

 

  首先,完善常规性的执法监测工作。通过对常规性执法监测工作的完善,努力将生态环境问题控制在源头,这就要求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测,尤其是存在明显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比如工厂废气、废液、废渣的检查,如果检查结果不合格,则需要立即叫停生产。而且执法部门还需要对现代化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进行充分利用,比如无人机、环境检测器等,实现对相关企业生产活动的全面监测,一旦发现企业排污超标,则需要立即采取制止措施,从而把生态环境问题控制在源头,进而充分体现执法工作的超前性[9]。其次,建立交叉执法模式。即抽调不同省市县的执法人员组成执法中心组,在每次执法过程中,将中心组成员随机分配到各个省市县中,在执法过程中,针对污染不太严重的企业可以进行发函,给相关企业进行改正的机会,使其对自身的生产行为进行适当的调整,而对于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执法中心组应该对问题进行及时反映,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还需要向省环保厅报备。最后,做好执法监督工作。为了提升执法效果,国家政府应该对各个地区的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能够以纪检监察机构为主体。比如,定期成立巡视组对各省的执法工作进行巡察,在巡察中发现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工作存在的不足。通过这种方式,形成震慑,促使地方政府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能够严格开展执法工作,并不断提升执法效率。另外,要建立起绿色政绩考核体系。在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中纳入“绿色指标”,促使地方政府在加强地方经济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关注程度,从而不断推进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执法工作成效。

 

  (三)要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法律宣传从主要目的在于加深当地民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水平,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依法依规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方面,宣传途径可以选择学校教育、社区宣传、企业教育、机构教育等形式,随着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逐步形成生态建设人人有责的环境氛围,并使个人、企业以及相关机构都能够严格遵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列中来。另一方面,要对传统的宣传方式进行适当的改进,在此过程中要对微博、微信等进行充分利用,比如建立地方性的生态文明建设微信公众号,要求当地居民进行关注,然后根据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情况,定期在微信中推送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信息,包括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效、居民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等方面的内容[10]。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为此,相关管理部门要对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从多个层面入手予以完善,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并不断提升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效。

 

  参考文献:

 

  [1]叶景阳,吴永忠,黄海川.探究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方法[J].江西农业,2018(15):22-23.

 

  [2]夏天.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8(14):58-59.

 

  [3]铜陵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课题组.长江铜陵段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对策研究[J].港口经济,2017(1):44-45.

 

  [4]徐勤忠.增进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J].群众,2016(12):32-33.

 

  [5]王灿发.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法制资讯,2017(Z1):45-46.

 

  [6]张莉.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以云南洱海地区为例[J].普洱学院学报,2018(5):32-33.

 

  [7]黄承梁.论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的战略考量与路径选择[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1):67-68.

 

  [8]邵丹.宿迁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问题及对策[J].绿色科技,2017(20):43-44.

 

  [9]徐文山.构筑生态文明“法治之墙”[J].当代贵州,2016(36):29-30.

 

  [10]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J].中国生态文明,2019(6):45-46.

 

  作者:阳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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