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类论文发表范文 检察机关对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对策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摘要 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进步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制度的修订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更是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反贪工作的开展。本文将重点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对策展开论述。
关键词: 政法类论文发表范文 辩护制度 律师介入侦查 应对之策
律师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推进我国司法建设的步伐都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依法保障人权已是刻不容缓的话题。在万众期待下,新修订的《刑诉法》于2012年3月1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修订后的《刑诉法》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一规定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更完善的保障,但增强了侦查阶段的对抗性,给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新《刑诉法》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意味着辩护人从案件一开始便能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整个案件的动态,为日后法院庭审的控辩对抗做好充分准备,大大增强了辩护力量,同时也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控诉难度,这就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侦查阶段真正把案子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侦查部门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应对之策
(一)提高侦查讯问水平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有关情况,收集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在证明犯罪,发现案件事实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做好侦查讯问的准备工作
侦查讯问要想顺利的完成,前期必须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组织好讯问人员,如组织指挥人员、主审人员、记录人员、协助讯问人员等。其次要熟悉了解案情,通过听取有关人员介绍、走访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或阅读案卷等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再次选择与布置好侦查讯问的场所,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情况选择不同的讯问场所。最后要制定好侦查讯问计划。如讯问的目的与要求;讯问的步骤、重点;讯问的策略方法;讯问时间、地点的选择;讯问工作与其他侦查措施相配合;讯问突破口的选择;怎样问答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怎样对待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提出的条件;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等。
2.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心理现象是心理活动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心理个性。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可以为制定和运用讯问策略和方法提供依据,有利于讯问人员自主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言行,始终驾驭讯问的主动权,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真伪。查清影响犯罪嫌疑人作出完整、真实的供述的心理活动,是出于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抵触心理、悲观心理还是优势心理。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保证及时、准确的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3.正确运用讯问策略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掌握,正确运用讯问策略。如通过对“错觉法”的运用,使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目标、对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的犯罪证据或对利害关系人产生错觉,从而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获得证据。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导慌法”、“亲情法”、“离间法”、“求生法”等讯询问策略。
(二)转变侦查模式
新《刑诉法》颁布以后,侦查机关应当实现侦查工作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就贪污贿赂案件而言,由于是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且案件线索多来自于举报,情报形式单一,这就使得侦查机关在受理案件前初查工作不易展开,信息基础薄弱。这一情况必然迫使侦查机关遵循“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一开始就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收集,随后再“由供到证”获取其他书证物证、赃款赃物。新《刑诉法》颁布以后,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这就使得侦查机关不得不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因此,侦查机关必须加强贯彻取证活动中的客观原则,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改变侦查模式,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
(三)运用多种侦查措施,提高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能力
1.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犯罪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技术侦查是自侦部门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之一,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智能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没有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的查办效果会大打折扣。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检察机关要树立善于运用现代化技术侦查手段破案的思想,将其作为突破疑难职务犯罪案件,提高办案科技含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2.加强信息情报工作
要逐步树立“信息主导侦查”这一观念,重视发挥信息情报的侦查破案功能,建立与完善信息数据库。重点有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从事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究,建立侦查信息情报数据库。二是加强社会层面信息情报工作,提高信息情报收集及其运用的能力。这些信息包括:重点行业的基本情况,重点人员的家庭、社会关系,收入等。三是加强狱侦情报工作,可仿效刑事侦查中的“线人”制度,通过临时或长期的一批可靠、隐蔽的特情人员,秘密在狱内采集线索,以达到掌握动态、扩大战果的目的。
3.综合运用勘验、检查,搜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侦查措施
因为案件客观事实的不可再现性,法律上据以裁判的事实是由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链条构成的证据事实。这种证据事实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其中某一环节、某一证据出现问题,有可能导致整个证据链条的崩溃。所以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全面做好证据的收集、审查、固定,建立完善的证据链条。这就要求我们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保证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使证据尽量在侦查阶段就达到公诉阶段的标准。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自侦案件线索匮乏是各基层院普遍存在的“瓶颈”,新《刑诉法》实施后,这一“瓶颈”会更突出。为此,要加强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群众强烈反应的信息,经济发展热点及反贪查处重点领域的涉案信息,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形成打击合力,获取更多案件线索。
纪检监察部门是我国特有的反腐败部门,在反贪部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职能作用。对于不适合检察机关直接介入的线索,可由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先行接触。一方面,纪检监察谈话尚未启动司法程序,被谈话人对抗情绪较轻,心理负担较小,容易突破。另一方面,根据新刑诉法,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以作为辩护人介入,而组织谈话并未进入强制措施程序,律师并不能在该阶段介入,被谈话人受外界干预较小,如实讲述事实的可能性大。检察机关可以借助这一渠道,收集外围的间接证据、派生证据等,为案件突破打下坚实的基础。
从检察机关内部来说,还要加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与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协作,加强情况沟通,协助补强证据。侦查部门要实施主动邀请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指导调查取证。对于移送审查决定逮捕、起诉的案件,侦查部门要按照侦监、公诉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侦查、完善证据。
(五)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沟通和联系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都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中流砥柱,他们的工作直接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这次刑诉法的修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交强交流和联系,互通有无,保证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新刑诉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它暴露了现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但检察机关敢于面对问题和不足,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积极的提出应对措施,不断的完善办案的过程,使其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追查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界的努力下,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够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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