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摘要: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已经有了大规模的远洋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南海已成为重要的中国海上航路。从此,中国人民频繁航行于南海之上,穿越南海诸岛,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关键词:国际法视野,南海问题,高级政工师论文发表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1] 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占领了中国大部分地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岛。
1946年12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指派高级官员赴南沙群岛接收,在岛上举行接收仪式,派兵驻守。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南沙群岛正式交还给中国。
一、南海问题的产生
南海自古以来便为中国所管辖,但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诸岛主权归属问题。直至随着人们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新能源的不断探求,南海诸岛海域丰富的油气资源被人们所勘探出来。并由联合国暨远东经济委员会“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公布出来后,它便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
二、南海诸岛争夺的缘由
自古一来,各国对一地区的争夺几乎都是由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民族因素,资源因素,地理位置因素、宗教信仰因素、国家利益和政治冲突因素等,其中又以经济利益因素为最。在南海问题上的原因也是在上述几个原因中产生:
本文发表在《理论月刊》 杂志是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大型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刊物,本刊一贯秉持理论研究、理论宣传、理论创新、理论普及的办刊宗旨,将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研究和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我国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促进我国社会科学学术繁荣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作者读者服务作为自己的责任。
(一)丰富的资源
各国都讲求经济利益的至上原则,南海诸岛一带由于其极为丰富的鱼类资源、矿产资源和油气资源而被多国所重视。南海诸岛由于其优越的地理环境使得它成为世界上鱼类资源最为丰富的鱼场之一。且由于其鱼类资源的丰富使得这里成为了鸟类的聚集地,有着丰富的鸟粪资源。
(二)重要的战略地位
稀缺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位置成为南海诸岛被人争夺的主要原因。南海诸岛位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为东南亚地区经各港口经马六甲海峡进入南亚、非洲等地的要塞。除此之外,他还扼守着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运,对其他国家的海事战略防守和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其主权之争也愈加激烈。
三、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依据
(一)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归属权
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卯)项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为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不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由此可见,对于“发现”原则应以公法家的著作为依据。随着时代的发展,至18-19世纪后国际法又有了新的要求,它要求国家要对土地进行有效的占领和明确其归属权问题,他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
(二)以菲律宾为主的国家“无主地”原则没有国际法依据
“无主地“是指无主权归属的土地,而并非是没有人居住的土地,菲律宾妄图以此来混淆是非是不合理的,并且菲律宾在1954和1958年生成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它的发现时间要晚于中国两千多年这在发现原则上也是不成立的,并且中国自古以来便从未放弃过南海诸岛的主权。
(三)以“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来主张“岛屿主权”问题严重背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屿是四周环水,并在涨潮时也会高于水面的区域,除了不能维持人居住和专属经济区的大陆架外,其余的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以确定。而菲律宾等国借口南海诸岛在其大陆架范围内而要求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实际不合法的,更是没有道理的。
四、应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律措施
(一)积极促成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签订
中国一直坚持和平发展的道路,主张以和平的手段解决国际争端问题,在产生问题和分歧时也致力于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并与周边国家达成一致。但是受种种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再加上大国的干预,使得南海问题迟迟无法达成调解。因此,单凭一国协商以无法有效的解决南海争端问题,寻求多边协调,达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已经成了目前有效解决南海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式。
(二)有效利用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
在现代国际边界划分的争端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来进行解决的。国际司法也是各个国家所普遍认可的有效管理各国的较为公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利用国际法来对南海争端问题进行管理和解决对我国是较为有利的。因为国际海洋法庭作为联合国的众多法庭程序中的一个,缔约国可随时以书面的形式向联合国递交申请。所以即便我国在国际海洋法中失利国在国际海洋法中失利也可以向国际法庭提交重审。
(三)利用历史性水域法则解决南海问题
历史性水域法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习惯法。在历史性法则下,国家可以做出超越国际法所规定的一些事项,可对当前海域做出规定并且受海洋法的支持。历史性水域法则一开始仅仅为了维护海湾线而准备的,在这一法则下确立了许多海湾线的划分,随着时间的发展,该项法则进一步扩展到沿海水域的划分和公海水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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