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摘要】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和发展是对传统就业模式的一次深层次的变革,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后果。它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国家劳动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面。
【关键词】传统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隐性与显性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体制的不断变革,劳动者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开始成为一种合法的就业形式,企业的用工形式也由此被激活,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逐渐成为用工机制中的重要形式。
一、双重劳动关系类型
双重劳动关系的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形式多样,有学者将双重劳动关系之间的存在形式区分为三种类型:(1)并列衔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以钟点工的形式并列衔接,如一个劳动者在甲单位从事四个小时劳动,又在乙单位从事四小时劳动。(2)主从衔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以主职与兼职的形式衔接,如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在业余时间从事的第二职业。(3)虚实衔接。两个劳动关系以一个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一个不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形式相衔接。因此,笔者根据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中的存在状态,将其分为以下两种:
(一)隐性双重劳动关系
隐性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劳动关系处于事实状态或两个都是事实劳动关系。其表现形式有挂靠于一个正式单位,但不在岗,到另一家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停薪留职”、或是在单位正常工作,但业余时间兼职;或是退休人员返聘到企业,发挥余热,如“退休人员返聘”等。
隐性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当时原来由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已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国家政策指导,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力市场调节,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谋出路,面向社会,双向选择。而企业用人自主权也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但由于劳动力市场尚未完善,企业用工不规范,缺乏约束机制,自主招工变成了自由用工,致使隐性就业滋生,隐性双重劳动关系泛滥。隐性双重劳动关系的不利影响面广,如处理不当,后果严重。因此,需要对它进行具体分析,从产生、现状,结合发展趋势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类:
1.逐渐消亡型:退休返聘、停薪留职。根据我国的退休制度,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离开工作岗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退休是指劳动者彻底退出劳动力市场不再就业或寻找工作。但事实上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位职工已经从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退休养老金,他又在另一家全日制企业从事全日制或部分时间工作。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较严密的劳动管理,劳动者在退休以后如果继续就业,采取相应减少或取消养老金或退休金,但在我国现在仍然有许多退休职工继续就业,只是换个单位而已,他们领取的养老金并不受影响。上述现象就是“退休人员返聘”,返聘既可能是到原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其他单位,无论何种,“聘用合同”的内容,也都包含了劳动合同中的一些基本内容。例如,1996年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曾强调:“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因此,这里的劳动关系“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是作为原劳动关系发展的一种结果,享受着退休者应该享受到的一切待遇;另一方面又作为原劳动关系的一种延续,被返聘到原单位或被聘用到其他用人单位,占踞着本来不属于他们的劳动岗位。如此“退而不休”带来的结果就是,实际岗位流失,隐性双重劳动关系增多。
而停职留薪概念则产生于8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出台了停薪留职的规定,其目的是鼓励在职职工下海淘金,方式是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鉴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从上述规定来看,“停薪留职者”的劳动关系都被合法地保留在其所在企业,而自己却被允许到社会上另谋其职,从而使自己处在隐性的双重劳动关系之中。
实际上,上述二种人员中,无论是在返聘退休人员,还是停薪留职者中存在的隐性劳动关系,都只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渡产物,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一定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障制度的完善,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
2.隐性显性型:纯粹性兼职。所谓“兼职”,是指一个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雇佣,从事双重或多重职业,从而形成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佣工形式。这显然是取它的广义说,本文的纯粹性“兼职”劳动,就是劳动者所从事的多重职业都同等重要,各职业间相互是并列的。
“兼职”的产生,主要是由社会经济因素决定的,即由各方面利益引导所致,但它确实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首先,“兼职”多是劳动者出于物质、精神利益的需要而为的,或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或是为了充实生活、不浪费时间等。其次,“兼职”也是出于用人单位实行新型用工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兼职”人员,可促使劳动的更细化分工,促进劳动力成本的降低,有时还可招聘到一些兼职的有专业特长的稀缺人才为单位效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再有,从社会角度看,在市场经济中,要合理、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也要求“兼职”的存在、发展。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资源,而“兼职”制度的施行可促进“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兼职”的出现还促使了劳动力质量的更广泛竞争,从长远上可促进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二)显性双重劳动关系
应该说,显性双重劳动关系源自于隐性双重劳动关系,从中发展而来,但其形式具有明显的规范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两种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并且这种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就业者身上。其特点有:(1)工作时间相对于全日制职工较短,在具体时间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则有不同的规范方法。我国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2)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律明确赋予其合法形式的;(3)两个劳动关系是并列的,无主从之分;(4)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
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就业呈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据有关部门估计,目前我国城镇大约有6000——7000万人从事各种灵活就业,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事非全日制就业。而根据该行业的特点,非全日制就业者多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因此可以说,双重劳动关系正在随着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蓬勃发展而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
笔者希望国家加大立法步伐和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双重劳动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当然,鉴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积极促进的同时,也需要规范。一方面对隐性双重劳动关系,鉴于其存在形式的过渡性和现实作用的弊大于利,或使隐性显性化,使其关系逐渐纳入到显性双重劳动关系中进行规范,或逐步清理直至消亡;另一方面对显性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是促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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