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摘要]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致使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较难。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仅限于财物,法条中有“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的”等规定,但如果不是给钱或物,而是投其所好提供其他机会,如学术支持、性贿赂、帮助其亲属获得好处等等就不好界定了。
[关键词] 医药购销,商业贿赂
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是今年全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2006年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扎实有效地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突出抓好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医药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作为这次治理和打击重点之一,自然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是司法机关及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状况、特征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就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存在哪些困难,该如何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谈谈本人的一点拙见。 一、 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状况 近年来,从广东省乃至全国的情况来看,商业贿赂问题在医药购销领域相当严重,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首先是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行其道,商业贿赂已经是从业人员心照不宣的秘密,成为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据商务部的统计,仅在药品行业,商业贿赂每年侵吞的资产就有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的16%。而从执法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来看,医药购销领域占了不小的比重。2005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406件,其中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486件,案值达1.46亿元。
据广东省高院统计,2003至2005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判医药卫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280多件,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1至5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354件,其中医药卫生领域就有60多件,占了同期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的六分一强。然而有关专家认为,被查处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其次,当前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已经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带来很大影响,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一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厂商和个人,为了推销产品,以回扣或众多其他名义给予好处等贿赂医务人员,从而推高了药价和治疗费用,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二是一些医生为获得更多的回扣、提成,在处方中滥开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不但损害了患者健康,而且加重了患者经济负担,造成医患关系紧张;三是一些医务人员由于收受钱财等好处,让一些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医院、卫生院,造成医疗事故频发,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形象。
如“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的背后,都有商业贿赂这个推手;四是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与厂商、药商勾结,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对此,尽管卫生部在去年开展过专项整治活动,希望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和医疗单位的少数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职务之便,收受“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少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其他馈赠的问题。但在年底又陆续爆出“天价医疗费”事件。特别是最近,国内、省内查处的一些医疗卫生系统的窝案、串案和大案,令人触目惊心,不少医疗机构的领导和知名专家也深陷其中,难以自拔。可见,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纠而不止、打而不绝,如果不坚决予以遏制,任其滋长蔓延,必将进一步加剧群众医疗负担,败坏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
二、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征
医药购销领域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流通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在该领域的表现特征除了具有一般贿赂案件的共性外,根据近年查办的案件来看,还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大多是窝案、串案。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群体性趋势发展,行贿人向多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如国家药监局商业贿赂案件中,检察院一下就拘留了6名重要官员;又如,江门市新会人民医院集体腐败案件中,全院200名医生竟然有140多名收受回扣。
(二)涉案金额大 .如2006年7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的系列贿赂案件中,牵涉金额2200万元,其中,曾是当年“抗非典”英雄的该所所长罗某某一个人就受贿1000多万元,还专门租来一间房存放现金。又如,河源市源城区人民医院正、副院长在业务中吃回扣涉案上千万元。
(三)犯罪形式多样。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领域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医药生产和销售企业直接给予医务人员回扣;以酬劳、信息费、辛苦费、活动费等名目给予好处费;借婚丧嫁娶的名义给予财物;为牟取利益而购买行贿人或其亲属所指定产品;以咨询费、合作费等名义给予赞助费;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安排的境内外旅游等消费项目;还有为受贿人报销各种费用或减免债务等。
(四)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从查处的案件看,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和其他贿赂案件一样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外人很难知悉内情,而行、受贿双方为了共同利益,不但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而且还互相保护。另外,随着商业贿赂愈演愈烈,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形式也越来越隐蔽,除传统的账外暗中给予“回扣”的方式外,近年来逐渐出现了给付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给发现和突破此类犯罪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形势严峻的成因
当前,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如此严重,究其原因,不但跟医药流通中竞争比较激烈直接有关,而且医疗体制上存在问题,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医药购销领域从业人员的主观认识不正确也是造成行业贿赂犯罪盛行的因素。主要有:(一)医疗体制存在问题。首先从编制上来看医院卫生院虽然是政府办的事业单位,但在经费方面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医生的收入也是跟业务量挂钩,如果每月做的业务量高,他们的工资和奖金就高;医生业务量低,他们的工资和奖金就低。在这样的体制和机制下,有些医生就会开大处方,这样既可以多拿工资奖金,又可以拿更多回扣。也正因如此,才使得该领域不断出现医生拿回扣的事件。其次是国家政府允许医疗机构可以“以药养医”。从根本上讲,吃回扣现象是国家允许的“以药养医”体制所造成的,物价部门在定药品定出厂价时,给了厂商足够的利润空间,几元的成本价能定到几十元的出厂价,厂家的利润可以给医院和医生回扣。而且这样的做法更隐蔽,调查起来也较困难。最后,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将医院市场化也有很大的关联。长期以来我国对医院的投入不足,医疗机构为弥补空缺,就在药品收入上下工夫,客观上造成了“以药养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存在,势必使医院成为药品生销售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医院明的让利,给医务人员暗的回扣成为推销商们有效的营销策略,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这种医疗体制进行改革。
(二)医药流通领域存在不正当竞争。由于我国药品市场大、利润高,所以,很多外资或民营企业都想进入医药生产经营领域以分得药品市场一杯羹,由此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形成竞争激烈的局面,导致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盛行,一些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到15%甚至更高的比例给医生以处方回扣,让医生多开药。个别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实现。另外,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的医药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行贿手段获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供应,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药品或提供服务,他们会通过买通医院采购人员或医生以争取交易机会。
(三)医药购销领域从业人员不正常的主观因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文化,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圈内人的“默契”。很多医药购销领域从业人员并不觉得“回扣”、“提成”是一种贿赂行为,而是约定俗成的商业合作。在这种不健康的社会心态影响下,一方面是一部分药商或医药代表等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忘记了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基本原则,为了能将产品推销给医院,在市场中不择手段,不惜行贿,而这些人对于通过商业贿赂拿到项目“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另一方面是一部分医务工作者平时疏于政治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背离了职业道德,为了追求名利,产生了权力寻租的权力观、模糊淡薄的法制观。在药商或医生代表的“进攻”下,经受不住各种诱惑,从接受吃请开始,到收受贿赂,慢慢走上犯罪道路,更有甚者私欲膨胀,认为入不敷出,产生权力寻租心理,将正常的公务变成权钱交易的工具,向药商索贿受贿。一些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视回扣为正常的商业惯例,不惜以身试法,误入歧途。这些都是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
(四)监督制约不到位。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客观上也是造成医药回扣现象泛滥的原因之一。从近年来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存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出现漏洞,单位或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内控不足,对掌握权势的人员的约束还不够,或者权力行使的时候缺乏监督等问题,而且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药品的采购多停留在浅层表面,出现诸如形式上进行招标、实际上暗箱操作,表面上有监督检查、实际上流于形式的现象。如从广东省疾控中心主任罗耀星受贿案件中了解到,2000年,广东省卫生厅曾召集所有向广东供应疫苗的厂商座谈,并在会上明确表示,必须采用各基层防疫站向上订购,广东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采购的方式。采购疫苗的数量、价格、生产厂家要由广东省预防生物制品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而罗耀星是该委员会委员之一,并担任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该所又承担着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供应、应用效果监测和评价的职能。这就意味着,罗耀星对广东全省疫苗的采购、推广和质量评价起着“一锤定音”的作用,这就使其成为疫苗供应厂家、商家的重点“公关”的对象。权力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腐败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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