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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功认定范围研究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摘要:特殊预防功能,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一方面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了再犯的可能性,一方面使其得到改正从善的可能,今后不再犯罪。立功制度,对于犯罪人本身而言,立功从宽处罚,对于犯罪人的心理具有很强的感化作用和教育作用,可以防止其重新犯罪。同时迫于立功的一般预防功能,也会促进其不再犯罪。

  关键词:刑法,立功,认定

  立功制度,是我国一项重大刑罚制度,是一贯关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可以分化犯罪分子的同盟壁垒,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约束、减少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立功的情形层出不穷,立功制度不断被人研究,分析其特征、存在的问题。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本文将从立功制度的特征、形式和规范化等角度进一步阐述。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立功包括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和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狭义的立功制度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本文亦仅以狭义的立功作为研究对象。

  一、立功的特征及效应

  (一)立功制度特征

  1.主体与时间的特殊性。主体性上体现为犯罪分子,时间上限制在到案后,判决生效前。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犯罪分子”。对立功的时间要求,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犯罪分子“到案后”的时间限制。什么是“到案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立案后第一次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也应视为到案。因此,在到案前的立功,甚至是犯罪前的立功表现,都不能认定为刑罚意义上的立功。

  2.立功的功利性和刑法谦抑性的契合

  功利性是立功制度的基本价值,这是由其立法目的决定的。立功制度牺牲了个别被害人的利益以使国家更好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实现更多人的利益,这是立功的功利所在。同时,刑法的一大基本价值就是谦抑。立功也体现了刑法的这个基本价值:力求用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

  3.认定立功的主体特殊性。确定立功的主体是公检法三家均有资格认定,还是各有分工?如果各有立功认定资格,必然可能导致立功的混乱。那么,法院作为认定犯罪,做出最后处罚的机关,是否由法院来作为立功的唯一主体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从此看出,在立功方面,也是体现了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制约的关系。因此,确认立功应该是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第一手资料,检察机关根据材料审查提出意见,由审判机关通过细致审查做最终确认的三机关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4.检举、立功的对象是犯罪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如果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呢?这个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笔者认为在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的评判标准,不应该是根据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缺陷而否认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除非是明确知道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否则基于司法机关的通缉令、或常人认为是犯罪行为即可。比如根据通缉,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作案时是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人。基于通缉的公信力,给予立功肯定符合立功本意。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到案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期间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依法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

  (二)立功制度的法律效应

  1.立功的预防犯罪的效应。刑罚具有目的说,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但是刑罚具有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这个是一致的看法。而立功制度无疑也是体现了这一目的。一般预防功能,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戒,预防其他人员犯罪。立功的一般预防功能,就表现在想犯罪的人,都有害怕被抓住,受到刑事惩罚的心里。

  2.立功制度的经济效应。立功制度能够减少刑罚成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分子本身来说,其通过立功表现,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机会,刑罚减轻后,国家为之所要承担的用于改造、教育的成本就要减少。二是由于立功的预防功能,可以减少犯罪,一定程度上也是减少了国家的预防犯罪成本。

  3.立功制度的司法效应。立功制度有利于及时侦破犯罪从而促进司法经济性。根据社会学原理,社会是由不同阶层和角色的人组成的。不同信息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角色的人群中流传,这就决定了社会信息的传递具有专业性、层次性、局限性。犯罪信息一般都在犯罪分子之间传递,而一般不会在社会其他阶层中流传。所以,调动、鼓励犯罪分子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有利于瓦解罪犯的内部组织和联系,有利于犯罪的及时侦破。

  4.立功制度的赎罪效应。针对犯罪分子来说,立功制度给了他们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给了他们一个与过去进行切割的机会。在瓦解犯罪分子内部的同时,割裂了犯罪分子内部稳固的关系,促进犯罪人员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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