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目前,普通高校、科研机构均要求,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前,需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且往往会明确提出影响因子的指标。科研水准较高的高校、科研院所的影响因子要求通常较高,因此在其中学习的研究生们一般要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才能达标。这些研究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他们提交的论文也具有相当高的科技含量。他们的论文,尤其是有关应用型研究的,如未经严格专业审查,即提交国内外期刊发表,有可能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虽然有一些高校、科研院所配备了专利审查人员,但这些人不可能对本校、院所的所有研究领域均有深入了解,审查时难免挂一漏万。实际审查过程一般还是依靠导师,而导师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利益关联,因此也缺乏动力,常会出于帮助学生按期毕业的考虑而疏于管理,同样不能形成有效藩篱。为此建议:
1、改革现行学位授予的有关机制,调整研究生必须发表一定影响因子论文才能毕业和授予学位的要求,把申请的专利按照级别等同于学术论文;对于具有保密性质的独特技术,可以认可内部研究报告。
2、严格知识产权审核机制。对于应用性研究的领域,凡拟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者,作者须将论文提交学校、院所接受知识产权审核。可在相关院校设置知识产权审查岗位,由专人组织专家对拟在国外发表的论文进行成果创新价值、产业化前景等方面的评估,提出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发表论文的建议,并签字确认。研究机构在此建议基础上决定是否首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3、采用专利分享形式提高导师、研究生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目前学生和导师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后,其专利权通常归其就读或就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建议借鉴股份制形式,建立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性地保证提供智力支持的学生、指导老师与提供科研资源、设备的单位按一定比例分享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所带来的利益,从而提升研究人员和学生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qtfx/122188.html上一篇:对中世纪商人法继受罗马法探因
下一篇:少数民族母语差别权利国际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