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摘要: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全国政法十佳职称论文网
一、行政法学研究的反思
(1)行政法学研究内容的严重失衡。表现在: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失衡;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的失衡;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失衡等。
(2)行政法学研究课题的简单重复,极大的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不利于行政法学新领域的开拓和理论研究原创性的提高。
(3)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回顾我国行政法学三十年来的研究历程,其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方法。在实际行动上,往往表现为“粘贴—复制研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也使得行政法治问题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困惑。
本文论文发表在《法学论坛》 杂志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以普及与提高,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最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最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二、问题的对策
诚如所见,行政法学的诞生与研究以有百年历史,某一阶段的研究长久持续发展之后,必须将重心转向另一领域才是研究的历久弥新之道。因此,长期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极不应该的,因为,无论是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过程,其效用的检验与发展都在于社会,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很难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同样,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学研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研究。
将行政法的研究置于社会之中,抽离于以往的“研究—研究(理论)—研究”的一叶障目的恶性怪圈,而把研究的重心回归于社会,形成“研究—社会(实践)—研究”的新型研究模式,这才是行政法学研究永葆生命力的研究途径、研究选择。既然问题的对策在于社会,下面有必要对其进行简要分析:“社会”概念的界定。
三是将社会理解为某一区域性的社会,从区域的角度理解社会。四是将社会理解为特定的群体,从正式组织结构的角度理解。然而,本文中的社会概念更接近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特定范围内的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们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社会的特征有:
(1)社会以文化为纽带。文化是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2)社会以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为基础。生产活动使得人类社会有了不断发展的物质生存条件。
(3)社会是有组织的系统。社会是个大系统,法律是其中的子系统。(4)社会有一套自我调节的机制。社会是一个具有主动性、创造性和改造能力的“活的有机体”。(5)社会有具体形态。社会通常以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为载体,有特定的地理空间的生活共同体。因此,社会是一个技术概念,将法运用于社会,使得该社会与法相关联,社会才具有法学意义。行政法中的“社会”就是在该语境的范围内对特定自然人群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与规范,它通过社会过程衔接与实现。
三、结论
据以上分析,我们应该坚持这样的观点:
其一,必须把作为社会结构之一部分的法与作为社会系统的全体社会,置于彼此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观察和研究。
其二,行政法学研究首先必须研究社会,从社会中发现行政法律现象,行政法学研究也必须回应社会的发展。
其三,行政法学研究必须矫正以往的过分倾向本体研究的趋势,转向社会本体(社会人的本体)研究,在社会中研究行政法。其四,社会中,法律包含着特定社会人们的愿望和理想,法律不可能是中性的,不可能与价值无涉。因此,通过社会研究行政法,实际上是满足法的终极价值,即人的需求。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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