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摘要]据全国少工委统计,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动,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形成的农村特殊的少年儿童群体“留守少年儿童”数量已达2000多万,而这一数字现在还在持续增长中。留守少年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而出现的一个特殊的需要关心和研究的社会阶层和处于成长过程中的发展中的群体,他们普遍存在着学业失教、生活失助、心理失衡、亲情失落、安全失保等问题,而由此造成的留守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预防留守少年犯罪刻不容缓。
[关键词]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原因,预防
一、农村留守少年犯罪概述
农村“留守少年”, 是指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外出流动到其他地区务工, 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由长辈抚养教育管理的1216 周岁未成年人。
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多以侵财型案件为主,多是盗窃、抢劫等,由于他们文化水平较低,高智商犯罪较少,犯罪手段多简单、原始、粗暴,同时呈现出团伙犯罪的趋势,多是同乡、同族等纠结在一起实施犯罪。
二、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家庭教育的缺失
人生的第一个教育环境是家庭, 父母是子女的人生启蒙教师,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家庭教育是全方位教育, 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形成的基础; 尤其是家庭的早期教育, 对一个人的素质优劣是极其关键的。父母同子女朝夕相处, 他们的思想、言行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陶冶效应, 父母相互配合对子女进行正确的教育和理智的爱, 是子女形成健康心理和意志力,完成社会化的必要条件。
据湖南省2006年《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查报告》显示,湖南1200多万人口的劳务大军中,夫妇共同出外打工的占到1/3;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的青少年约占在校学生的60%,形成了数百万留守少年群体。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这些孩子的父母并不能经常回家看望他们,甚至电话及书信联系也极少。留守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 他们无法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帮助, 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 特别是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失, 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留守少年双亲均外出打工的多是委托其祖父母等亲戚来照顾孩子,或者直接把监护的责任留给留守少年自身。孩子的祖父母多为文盲,文化水平低,他们无法承担起教育管理孩子的责任。而委托其他亲戚对孩子进行监管的,监管人一般在感情上达不到对待亲生子女的那样的程度,从而使留守少年产生寄人篱下的痛楚。据有关调查显示,有69.8%的监护人表示“很少与孩子谈心”,只有11.3% 的留守少年表示“有烦恼的时候和照顾我的人说说”。在教育态度方面,有70.8%的隔代亲人及73.1%的亲戚表示“只照顾生活,别的很少管”。“这说明‘留守儿童’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氛围,委托监护人难以尽到对孩子的全面教育责任。”这种“重养不重教”的监管方式不利于留守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对他们健全的心智的形成起着消极的影响。
(二)学校教育的片面
在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大部分学校依然是只关注学生的分数,这在农村学校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农村留守少年由于家庭管教较少,因此多在成绩上较差,由此造成学校对他们多是批评、责备,甚至是放任不管,从而使留守少年产生厌学情绪甚至逃学。留守少年若脱离了学校教育则更加有了时间和空间进行赌博、玩电子游戏,甚至是与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打架斗殴等,这样使他们处在了更为危险的处境中。
(三)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等思想, 也同样极大地冲击着农村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有些农村青少年以往生活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 一旦接触到网络世界, 很快为之痴迷, 难于自拔。由于农村留守少年缺乏监护人的监督、管教,而校园周边的一些非法游戏厅、网吧遍布,客观上也为其中的一部分人提供了偏离正轨、走向犯罪的温床。
此外, 近年来农业“下岗”人员逐渐增多, 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低、未经专业培训的青少年又不愿务农, 就业就更成了问题。农村又缺乏娱乐活动, 闲散在家、无所事事的留守少年脱离了社会的管教, 极易走上犯罪之路。
三、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人老师,家庭教育是预防留守少年犯罪重要的一环。虽然农村留守少年的父母因生活所迫不能留在孩子的身边,但并不能因此推卸掉其对孩子进行教育的责任。父母先要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做出好的榜样,在有限的和孩子团圆的时间内,感染和激励孩子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生活习惯。要多和孩子进行交流,让留守少年感觉到父爱、母爱的温暖。留守少年的父母在城市工作时,应多与孩子通信、通电话,不要仅关照孩子的身体健康,更要关心其心理健康;不要一味地追求孩子优异的成绩,更要关注其道德素质。
留守少年的父母在将孩子委托给他人进行监管时,要考虑监管人是否有监管能力,对于那些不能胜任监管工作的人不能托付,对于可以胜任监护的人要督促其监护和教育好孩子。
(二)学校是青少年获得生活经验和各种知识的重要场所。对于留守少年,学校应加以特别的照顾,要及时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给他们以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关怀。条件允许的学校应配备心理老师,以便对留守少年及时疏导教育。
(三)青少年的教育历来是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的责任, 但现实中,对少年儿童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机构却太少,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要实施辖区行政负责人对留守少年管护责任制, 并列为对乡村学校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可以考虑由基层学区和共青团牵头, 联合妇联、工会、村委会、学校, 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这对于保护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 培育他们形成健康人格, 提高其综合素质, 沟通学校与家庭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四)要创造条件,多筹建新型职教学校,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生存发展环境的青少年职业教育,并可聘请农村中的能工巧匠作为师傅,学校学费不宜过高,并允许农村留守少年在中学阶段自由转学到职教学校,学校不收或少收学费,学校也可举办假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充分利用假期让其学会一门谋生的技能,使他们能够有事可做,自食其力,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也是解决留守少年教育问题的好出路之一。乡镇企业就在本地,既利用了当地资源优势,又吸纳了剩余劳动力。使这些劳动力既可以照顾到自己孩子,又能够创收,也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王道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5卷。
[2] 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3] 袁纪玮, 韩黎,《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探析》,《理论观察》2006年第2期。
[4] 梁作华,《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分析与预防对策》,《山东省团校学报-青少年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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