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摘 要]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所有权,准物权,核心期刊论文发表
水权就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和规则,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开发使用权、经营权以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此定义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
认识水权的性质首先应当清楚什么是水权,既水权的概念是什么。对水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①]此定义包含有两层含义:
本文引自《宁夏社会科学》(双月刊) 杂志是由宁夏社会科学院主办、宁夏社会科学院期刊中心编辑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反映和代表着宁夏地方社会科学的研究水平。
两种观点最大的不同是水权能否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也是界定水权性质的关键所在。到底是水权是独立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权利是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还是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上位概念。
比较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首先,第二种观点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到水权的范畴违反了财产权体系内部的位阶关系。在财产权体系中,水资源所有权的上位权利是财产所有权,再上位权利则是物权,水权概念若有存在的必要,逻辑上只能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下位概念。[③]所以,“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把水权作为了水资源所有权的上位概念,这不符合民法逻辑。
二、水权的性质
水权究竟是公权还是私权,存在争议。日本的美浓部博士及其他某些公法学者,基干日本河川法第3条的规定、水权的设定须经行政厅的特许、水权的客体为公用物、水权的移转须经行政厅的许可、根据公益上的理由、可变更或消灭水权等理由,主张水权为公权。与此对立,鸠山、末弘等私法学者与某些判例则坚持私权说,其理由如下:1.河川法第3条所谓“私权,可解释为包括水权。
我国采折中说的学者认为,一方面,水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财产,水权由此呈现出私权性;同时,水资源又是一种公用物,因为水资源上附着了一些不具有竞争性和独占性的生态环境功能和社会公共利益,后者的价值大于前者即财产价值。
综上所述,认为水权是公权的学者主要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在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对于水资源的管理行为,水资源利用权的产生、变更、终止均与政府行为有关。
我认为水权具有公权的性质,但它本质上应当属于私权。要认识水权的私权性,应当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水权的内容上看水权也应当属于私权。任何权利的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水权的内容是水权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并获得受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二)从水权设定和转让需行政许可看。首先,水权的取得需政府许可,这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的权能让度水资源的使用权给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就如同国家或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需经土地管理部门许可一样,所以这一许可行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权的出让许可行为。
我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使用。为适应不同的使用目的,可以在使用权的基础上,着眼于水资源的使用价值,将其各项权能分开,创设使用权、用水权、开发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性。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qtfx/122315.html上一篇:国际法诊所式法律教学方式推广
下一篇:百年思想的冲击撞击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