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摘要: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为大家公认。宪法稳定性既是维持宪政秩序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原则性和作为法律的规范性的具体要求。该丈旨在通过探索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原因,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对我国未来宪政实践提供思考。文章发表在《法学论坛》上,是政法论文代发范文,供同行参考。
一、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的稳定性,是指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变动较少且能够适应较大限度的社会变化。其意义在于,宪法规范是一国法制统一的基础、宪法秩序的稳定和公民宪法信仰的确立,取决于宪法能否满足当下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瑟尔古德·马歇尔在宪法诞生200周年纪念会上说,“……如果我们能够敏锐地理解宪法固有的缺陷和其后200年间对宪法的不断完善,那么,在我看来,对‘费城奇迹’的纪念将会更有意义。真正的奇迹不是宪法的诞生,而是其生命力”。作为近现代成文宪法开篇的美国宪法自1787年问世以来,历经220余年,不仅其文字和结构没有变动,它所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也经久不衰,其宪政运行亦始终不离宪法设置的轨道。由此,美国宪法以其极强的适应性所表现出来的超强稳定性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
二、美国宪法保持稳定的原因
(一)宪法信仰
伯尔曼曾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沦为僵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沦为狂信。”只有真实理解美国文化,体悟基督信仰,精晓法律的时候才能真正领悟伯尔曼的这句旷世明言。美国人对宪法的很深的敬仰情结,来源于初上新大陆的清教徒们的契约理念。特别在制宪与行宪过程中,宪法作为高级法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逐渐成为美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追求。对宪法这种敬仰之情,使其成为美国社会的共同情感和纽带,使美国宪法最终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共同权威而被美国人民所顶礼膜拜。美国反复向人民宣示对规则的敬畏与信仰。美国人对宪法的崇拜与服从,不仅滋养了美国宪政,而且也构成了美国宪政文化的核心。美国宪法得到了全体美国人的信仰,拥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长足发展的可能。
(二)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认可。司法审查制度含义有两点:一是联邦法院有权裁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是否合宪;二是赋予联邦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
联邦最高法院掌握最高裁决权,其裁决适用于全国。司法审查制度赋予联邦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可以说是维持美国宪法长期稳定的根本原因。美国宪法只是明确了重要的宪法原则,而宪法解释的过程就是填补细节的过程。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需要,联邦法院富有弹性的司法解释使得美国宪法历久弥新。
(三)“三权分立”的原则
1987年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原则,妥善地调整了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促进了美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是美国宪法长期保持稳定的内在原因。首先,“三权分立”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三个权力部门职员不得兼任其他部门,从而保障三大权力机关的组织独立。其次,相互制约,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对总统否决的法案,国会可以以2/3多数再次通过而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掌握行政权,有权任命官员,但须经国会同意,且参议院掌握弹劾案的审判权。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法官须有总统任命并经国会同意。
由此可见,“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美国社会的“稳定器”,防止权力集中于某一个或某个利益集团。
(四)独特的修改方式和复杂的修改程序
美国宪法的修改方式却独树一帜:不改变其原文,通过对正文中不适时的条款增加宪法修正案来达到修改宪法的目的。
而美国宪法复杂的修改程序更是保障其稳定性不减的必要保障。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宪法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
通过修正案修改宪法,但复杂的修改方式使得一条修正案正式生效的时间遥遥无期。我们从最近的第27条修正案可看出:1789年9月25日提出的修正案直到1992年5月7日才正式成为宪法修正案。可见美国的宪法修改的困难,也在另外一个层次上保障了宪法的稳定。
得益于美国人的信仰和敬畏的美国宪法,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障了宪法本身的稳定性,使得美国宪法在历史的熏陶中更显精华。
三、对我们的启示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对于宪法的思考是根本性的。从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原因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国家根本大法保持稳定给其国家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繁荣、政治上的民主,更是其国民精神的凝聚。
一是培养国民对国家宪法的信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现在,我们需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只有人们认为这个宪法可以保障他们的权利的时候,才有可能建立其对它的信仰和尊崇。
二是力求国家根本大法的稳定性。一个过于频繁的法律,既不符合社会相对稳定性的要求,又使人们在心理上难于接受,这就要求不断提高立宪与修宪的技术水平。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说过:“真正伟大的法律体系是那些把僵硬性、弹性独特地似是而非地混合起来的体系。它们在自己的原则、制定和技术中把稳定的连续性的优点同进化的变化的优点结合起来,从而取得在不利条件下长期存在的能力。
三是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把她当成神坛摆在空虚的位子上,根本发挥不了她应有的作用,这样,至高无上的宪法不过是虚拟世界中的一纸空文。只有宪法切实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强大旺盛的生命力,这样,才能保证国家宪法的权威,才能更成熟地走上宪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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